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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與未分離出產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定著物與未分離出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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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不動產的範圍: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定著物重在繼續附著於土地,並達一定經濟上使用目的,不能只看是否固定、能否搬動或有無登記。 房屋不必完工、不必合法、不必登記;只要已能遮蔽風雨、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即為獨立不動產。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 區分「獨立的物」與「物的成分」:土地上的樹木、未分離的果實、地底的煤礦,都是土地的成分,不是獨立之物;房屋則是與土地分開的獨立不動產。 分清主物與從物、附合後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的收取規則。 核心觀念 一、動產與不動產:先記民法的分類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部分。依第67條,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因此,判斷某物是不是不動產,只要問:它是不是土地?是不是定著物?是不是尚未與土地或定著物分離的部分?三者皆非,就是動產。 尚未採摘的果實、生長中的果樹:屬土地(不動產)的一部分。 果實採下、樹木拔離土地、牆磚坍落而與建物分離後:成為獨立的動產。 汽車本身是動產,其輪胎當然也是動產;柴犬等動物,也是動產。 二、定著物:繼續附著土地,並具有經濟上使用目的 定著物是指非土地的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典型例子:房屋、車庫、紀念碑、長期敷設使用的輕便軌道。 物理上固定,不代表一定是不動產。遊客臨時搭建的帳篷,即使固定在土地上,仍因只是暫時附著而屬動產;工地臨時鐵屋、臨時工寮、野臺戲棚也是如此。 類型判斷重點性質 房屋、車庫、紀念碑繼續附著,具一定經濟上目的不動產 輕便軌道(未特別說明臨時、或長期敷設使用)繼續附著於土地,供持續使用不動產 臨時敷設的輕便軌道僅供暫時使用動產 帳篷、工地臨時鐵屋、臨時工寮、野臺戲棚臨時搭建、暫時使用動產 樣品屋(含預備拆除者)、活動屋、貨櫃屋可移動或僅供暫時使用動產 沙雕屋、露天樹屋不具房屋構造與持續使用目的非不動產 輕便軌道是本單元最容易混淆的考點:除臨時敷設者外,原則上屬不動產。題目只寫「輕便軌道」或「長期敷設使用之輕便軌道」,應判為不動產;寫明「臨時敷設」者,才是動產。 相反地,樣品屋、活動屋、貨櫃屋雖有「屋」字,考題均以動產看待,不要被名稱誤導。 三、房屋:不必完工,也不以合法或登記為必要 興建中的房屋,是否已成為獨立不動產,看其是否已具備足以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使用目的的構造。 只完成樑柱而沒有屋頂:無法遮蔽風雨,尚非定著物,屬動產。 未裝設門窗的宿舍:已有屋頂及牆壁,足以遮蔽風雨,屬不動產。 計劃蓋十樓但只蓋到五樓的未完工大樓:已完成的樓層已具房屋構造,屬不動產,不因尚未蓋完全部樓層而變成動產。 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且是獨立之物。有無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是否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屬行政管制或登記問題,與物本身是不是不動產無關。沒有建照和使用執照的違章別墅、公寓頂樓加蓋,都是不動產。 四、獨立之物與物的成分 物須具有獨立性,才是權利的客體。已成為他物構成部分者,只是該物的成分,不是獨立之物。 對象性質 土地上的樹木(行道樹、校園榕樹、百年桂花樹、果樹、剛種下的椰子樹)土地的成分,非獨立不動產 未分離的果實不動產的一部分 埋在地底尚未開採的煤礦土地的成分,非獨立之物 裝置在人體上的義肢已成為身體的一部分,不是物 房屋(含違章建築)獨立於土地之外的獨立不動產 拔離土地的樹、採下的果實、坍落的牆磚分離後成為獨立動產 計算物的個數:一筆土地上有一棟房屋、數棵樹及數座臨時帳篷時——土地 1 件、房屋 1 件,共 2 件不動產;樹木屬土地成分,不另計;帳篷每座各為 1 件動產。 五、主物與從物:從物仍是獨立的物 物的成分已構成該物的一部分;從物則仍是獨立的物。依民法第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因此,不能把「裝在某物上」或「供某物使用」一律解讀為從物。已成為房屋成分的建材,是成分而非從物;從物必須同時符合「非成分、常助效用、同屬一人」三要件。 六、附合:結合後可能改變所有權歸屬 依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例如他人所有的建材,已附合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即由房屋所有人取得。 依第812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由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附合中的「主物」判斷,與第68條主物、從物的關係,不可混為一談。 七、原物與孳息:分離時點與收取權 依民法第69條,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例如水果、牛乳、羊毛;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產生孳息的果樹、乳牛等,稱為原物。 果實尚未與樹木分離時,是不動產的一部分;分離後才成為獨立動產。 依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有權收取天然孳息者,不限於原物所有人;依法律或契約享有收取權者(例如承租人),也可取得分離後的孳息。 常考陷阱 「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故非不動產」:錯。登記、建照、使照與物的性質無關,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且是獨立之物。 「未完工房屋一律是動產」:錯。已能遮蔽風雨、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為不動產(如蓋到五樓的大樓、未裝門窗的宿舍);只有樑柱而無屋頂者,才是動產。 「固定在土地上,就一定是定著物」:錯。遊客帳篷、工地臨時鐵屋、臨時工寮、野臺戲棚,屬臨時性質,仍為動產。 「輕便軌道一律是動產」:錯。除臨時敷設者外,輕便軌道原則上為不動產;只有寫明「臨時敷設」才是動產。 「名稱有『屋』就是不動產」:錯。樣品屋、活動屋、貨櫃屋為動產;沙雕屋、露天樹屋也不是不動產。 「土地上的樹木(行道樹、榕樹、椰子樹)為獨立不動產」:錯。生長於土地上的樹木是土地的成分,不是獨立之物;計算件數時不另計。 「果實未分離前是動產」:錯。未分離的果實是不動產的成分;拔離土地的樹、採下的果實才是動產。 「原本屬於房屋的東西,分離後仍是不動產」:錯。坍落而分離的牆磚屬動產。 「地底煤礦、裝在人體上的義肢是獨立之物」:錯。煤礦是土地成分;義肢裝上後成為身體一部分,不是物。 「供主物使用的東西都是從物」:錯。從物必須非主物成分、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 「果實由誰種植就歸誰」:錯。天然孳息由分離時有收取權利之人取得。 記憶口訣 「臨時都是動,軌道臨時才算動;有頂能擋雨,違章也是不動產。」 「樹果煤礦隨土地,拔下採下變動產;天然看分離,法定按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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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關於民法所稱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物可區分為動產及不動產 (B)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故非屬不動產 (C)未完工...
  2. 31 興建中之房屋,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其性質為何? (A)定著物 (B)土地 (C)動產 (D)權利
  3. 30 A 地上有定著 B 屋一棟、百年桂花樹 2 株,尚有遊客臨時搭建固定於 A 地 之旅遊帳篷 3 座,上述共有多少件動產及不動產?...
  4. 32 下列關於民法所規定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之輪胎,為動產 (B)土地上之行道樹,為獨立不動產...
  5. 32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活動屋 (B)沙雕屋 (C)違章建築物 (D)露天樹屋
  6. 34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貨櫃屋 (B)樣品屋 (C)輕便軌道 (D)拔離土地之蘋果樹
  7. 11 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 (A)電子工廠內未裝設門窗之員工宿舍(B)電子工廠內長期敷設使用之輕便軌道 (C)電子工廠內坍落...
  8. 下列何者為民法所稱獨立之物? (A)埋在地底之煤礦 (B)剛種在農地上的一棵椰子樹 (C)一棟沒有建照和使用執照的違章別墅 (D)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