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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防治組織與通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家暴防治組織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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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跟蹤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定義。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辨認家庭成員範圍:前配偶、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親屬都在保護範圍內;短暫借住、旅行同團、受僱看護工則不屬之。 區分主管機關、防治委員會、防治中心與服務處所的設置與職掌,記牢責任通報「立即通報,最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且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 理解通常保護令的內容、效期(二年以下)與延長(每次二年以下、次數不限),以及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 掌握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急迫時得逕行拘提、無羈押必要時得附條件,以及法院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調解。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與相關用詞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暴不限於毆打。長期辱罵、貶抑人格、強迫性行為等,只要達到不法侵害的程度,都可能構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判斷時看具體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不能說「凡是性別嘲弄就一律構成家暴」。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不一定都成立犯罪。家庭暴力罪本身也不是獨立罪名,仍須符合傷害、恐嚇等其他法律的犯罪要件。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加害人實施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重點在矯正行為與心理層面,不能限縮成「治療生理疾病」。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不是教育部、內政部或各縣市防治中心。 二、哪些人是家庭成員? 依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法定關係判斷重點 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後仍受保護。前配偶本身就是獨立類型,不必另找同居關係。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伴侶不分同性、異性,「現有」或「曾有」都算。同居是獨立類型,不必解釋成配偶或家長家屬。寄養在家中的人可依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納入。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祖孫、父母子女,以及女婿與岳母、媳婦與公婆。直系沒有親等限制。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兄弟姊妹(二親等)、姑姑與姪子女(三親等)等。超過四親等的旁系親屬不在範圍內,並非所有親屬都算。 只是偶然借住一晚的人、出國旅行同團的團員,不會因為短暫同住或同行就成為家庭成員。家庭看護工也不因受僱住在雇主家中,就成為本法保護的家庭成員。 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不因國籍或身分被排除適用。聲請保護令不以驗傷單為必要;精神暴力未必留下外傷,可以用其他證據證明家暴事實。 三、防治組織 機關或組織重點 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不是主管機關。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負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等機關單位的業務與人力而設立,提供第一線保護服務。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設置,協助當事人出庭等,不是設在地方檢察署。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依第8條應辦理的事項,主要包括: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及就業服務。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等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等。 防治中心的任務是保護、服務與資源整合,「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不是第8條所列事項。查明犯罪事實屬於司法偵查與審判的工作。 四、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等,在執行職務時知道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只要「疑似」就要通報,不必先查證屬實。 通報是法定義務,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 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五、保護令的種類、內容與效期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以便迅速保護被害人。通常保護令則須經審理: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所定的內容如下: 第14條可定之內容說明 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或接觸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 遷出、遠離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命其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生活必需品定汽車、機車及其他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 子女與扶養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會面交往方式;命給付住居所租金或扶養費。 費用命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處遇與其他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查閱被害人相關資訊;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不能命相對人離職。「遠離被害人工作場所」是要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工作地點,不是剝奪相對人自己的工作。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法院得依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次數不限。 六、刑事程序 現行犯: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不是通知社工、聲請保護令或等檢察官到場。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 附條件處分: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例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或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鑑定」不屬於這裡的處分。 法庭外訊問:對被害人的訊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 七、和解、調解的限制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在其他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果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也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只有法定例外才可以: 行和解或調解的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 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 其他行和解或調解的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的程序。 法院不會因此改用仲裁、改依家事事件審理,也不會停止原程序改為調解家暴事件。 常考陷阱 「只有身體侵害才是家暴」:錯誤。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是家暴。另一個極端「只要是性別歧視的嘲弄就構成家暴」也不對,依據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治療生理疾病」:錯誤。處遇計畫是認知、親職、心理輔導及精神、戒癮治療等。 「同居關係不合法所以不保護」「同居算配偶」「同居算家長家屬」:都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本身就是法定類型。 「離婚後住在一起,所以是同居關係」「已非配偶所以不保護」:都錯。正確理由是前配偶可以聲請保護令。 「只保護夫妻、父母子女」「僅直系血親,不含直系姻親」「所有親屬都算」:都錯。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都包括,旁系限四親等以內。 住在一起就是家庭成員:借住一晚的人、旅行團成員、家庭看護工都不是;寄養的人則可以是。 主管機關含鄉公所:錯誤。只有衛福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防治中心調查家暴真相」:不是第8條所列事項。二十四小時專線、緊急救援、短中長期庇護、追蹤管理轉介案件才是。 「服務處設在地方檢察署」:錯誤,設在地方法院。「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則是正確敘述。 「被害人不同意就不必通報」:錯誤。另外,移民業務人員屬於通報義務人,通報人身分應保密,這兩點都是正確敘述。 「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程序核發」:錯誤,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保護令可命相對人離職」:錯誤。可以命遠離、交付醫療輔導費用、交付汽車等必需品。 效期數字陷阱:「六個月以下」「只能延長一次」「延長一年」「不可延長」都錯,正確是二年以下、每次延長二年以下、次數不限。 「無羈押必要時不得附條件」:錯誤,是「得附條件」。附條件的前提處分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不包括鑑定。 「警察發現現行犯先通知社工或檢察官」:錯誤,應逕行逮捕。 跨法規混合題: 外籍、大陸配偶也適用家暴法;沒有驗傷單也能聲請保護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不限女性。 產假除分娩外,流產也可以請,假期依妊娠週數長短而不同。 記憶口訣 「疑似就要報,立即報,最遲二十四小時;不問同意,身分保密。」 「配偶含前任,同居含曾經;直系血與姻,旁系四親等。」 「中央衛福部,地方縣市府;委員會管協調,中心做服務,服務處在法院。」 「現犯應逮捕,急迫可拘提;保責限釋可附款,鑑定不在列。」 「通常二年內,每次延二年,延長不限次;保護令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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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主管機關? (A)直轄市政府 (B)鄉公所 (C)衛福部 (D)縣政府
  2. 48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3.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提供被...
  4. 48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通報的敘述,何者錯誤? (A)通報的人員包括移民業務人員 (B)通報人員在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5. 48.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B)同居關係不納入保護範圍 (C)地方...
  6. 5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家庭暴力包含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行為 (B)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
  7. 3 甲與乙為同居之男女朋友,甲屢屢於酗酒後對乙暴力相向,請問乙是否能夠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 請民事保護令,命甲遷出...
  8. A 和B 結婚10年,因兩人歷經多年人工生殖求子不得,A 便終日辱罵B「不會生就不是女人」、「那麼胖又不是懷孕有甚麼用」,並夜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