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救濟目的選擇訴訟類型:除去處分用撤銷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處分用課予義務訴訟,確認法律狀態用確認訴訟,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用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依法申請後機關遲不答覆,屬「怠為處分」,經訴願後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也就是「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熟記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事證明確則判命機關作成處分、須裁量則判命機關依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區分確認處分無效之訴的先行程序(向原處分機關請求,30日)與確認訴訟的補充性,並理解權利與反射利益的差異。 掌握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被告(核定機關)、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期間(發布後1年)、免訴願與2個月重新檢討。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類型:先看原告要法院做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2條採概括主義: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行政法院並不是只能審理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3條所定的訴訟種類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給付訴訟又包括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另有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等特別程序。 類型救濟目的與主要要件程序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 撤銷訴訟除去違法行政處分;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原則上先經訴願。是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分為「怠為處分」與「拒絕申請」兩型,原則上先經訴願。是(請求作成的處分)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之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部分是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包括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否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特別程序請求宣告違法都市計畫無效,不必先經訴願。以都市計畫為審查對象 一般給付與課予義務的分界,在於所求是否為行政處分。請求核發執照、許可或專利,應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付款或履行公法上契約,才是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屬廣義的給付訴訟,但不等於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處分可以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 二、撤銷訴訟的對象 撤銷訴訟的對象是違法但有效的行政處分。訴願決定、稅捐的復查決定也可以成為撤銷訴訟的對象。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沒有可以撤銷的效力,所以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應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市政府認定私有土地為既成巷道,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時,應提起撤銷訴訟。 本國人的外國配偶以依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時,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國配偶的婚姻家庭權益也受影響,可以自己的名義對駁回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本國配偶不是簽證申請人,不符合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的要件,但仍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撤銷。 三、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行政機關在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這就是課予義務訴訟,考題也會寫成「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申請餐廳營業執照、建築執照或發明專利,機關一直未答覆或逾期未決定,都屬於怠為處分。這時還沒有可以撤銷的處分,救濟目的是讓機關作成處分,所以經訴願後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撤銷、確認或一般給付訴訟。 依訴願法,申請的處理期間依法令規定;法令沒有規定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2個月。機關逾期不作為,人民才可以對不作為提起訴願。 如果機關已經明確駁回申請,屬第5條第2項的拒絕申請型,經訴願後也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並非沒有起訴期間的限制。 四、課予義務訴訟如何裁判 法院審理結果裁判方式 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 有理由,但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上表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有兩個重點: 法院是判命機關作成處分,法院不會自己作成原告申請的決定,也不會自己核發執照。 機關不作為雖然違法,但仍有裁量空間時,原告之訴仍然有理由,不能判決駁回。法院應判命機關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作成決定。 五、確認訴訟:先行程序與補充性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前,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該處分無效。請求未被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才可以起訴。這個程序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不是向上級機關請求確認,也不是請願、申訴或請求重新進行程序。其他確認訴訟,例如確認處分違法、確認公法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沒有這項先行程序。 確認訴訟對撤銷訴訟等訴訟具有補充性(後備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此限。所以,不能用確認訴訟來規避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六、保護規範理論:權利與反射利益 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原則上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判斷時,要看法規的目的、體系與適用對象,是否有意保護特定人的個人利益。如果法規只是為了維護公益,人民只是間接受益,就只是反射利益,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反射利益:消費者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商標制度保護的是商標權人與市場秩序,消費者只是間接受益。 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的房屋所有人、因不實廣告而商業利益受損的同業經營者、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的公務員。 七、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109年7月1日施行。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有受損害之虞時,可以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內政部是行政機關,不是本章所定的原告,不能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項目規定易混淆的錯誤選項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擬定、審議、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 起訴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1個月、3個月、2年、3年、無期間限制 訴願前置不必經訴願,直接起訴須先經訴願 重新檢討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是否合法— 訴訟性質獨立的特別訴訟類型,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原則上具有法規性質,但其中具體項目如果直接限制特定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就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可以提起行政爭訟。因此,不能說「都市計畫是法規,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時,可以不經訴願,直接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常考陷阱 「機關不答覆,應提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錯誤。依法申請後機關不作為,沒有處分可以撤銷,所求的也是行政處分,所以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處分得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錯誤。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撤銷訴訟、申請遭否准的訴訟、怠為處分的訴訟,都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無效處分是撤銷訴訟的對象」:錯誤。無效處分應提起確認無效之訴;訴願決定、稅捐復查決定則可以作為撤銷訴訟的對象。 「課予義務訴訟沒有起訴期間限制」:錯誤。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有理由且事證明確,法院應自行作成決定」:錯誤。法院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涉及裁量的課予義務訴訟,應判決駁回」:錯誤。應判命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確認無效的先行程序:對象是「原處分機關」,期間是「30日」。如果選項寫上級機關、訴願、申訴、請願、重新進行,都是錯誤。只有確認處分無效之訴需要先行程序。 補充性:對撤銷訴訟具有補充性、後備性的是確認訴訟,不是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提起撤銷訴訟的案件,均須先經訴願」:錯誤。訴願前置有法定例外,看到「均」「一律」要提高警覺。 「為維護公益,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錯誤。公益訴訟針對的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且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法院審判權採列舉主義,只能對違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錯誤。現行法採概括主義。另外,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的民事裁判時,應自行迴避;中央及地方機關雖然不是公法人,在行政訴訟上仍可以成為當事人。訴願前置是行政訴訟的特色,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沒有這項程序。 非行政訴訟類型:彈劾訴訟、憲法訴訟、家事訴訟、輔助宣告訴訟、解除訴訟、國家賠償訴訟,都不是行政訴訟法所定的訴訟類型。公益訴訟、撤銷訴訟、給付訴訟則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可以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但國家賠償訴訟並不是獨立的行政訴訟類型。 給付訴訟的範圍:課予義務之訴、一般給付訴訟、合併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都屬於給付訴訟;選舉罷免之訴不屬於給付訴訟。 反射利益:題目問哪一個「僅有反射利益」時,答案是商標仿冒下的消費者。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常見錯誤選項包括被告寫成擬定機關或發布機關、管轄寫成地方行政法院、期間寫成2年、須先經訴願、性質為撤銷訴訟、內政部可以當原告,以及「都市計畫是法規,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撤掉用撤銷,要處分課義務;確認看狀態,給付非處分。」 「機關不理我,訴願後課義務。」 「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事證明確命作成,尚待裁量命決定。」 「無效找原機關,三十日等確答;確認最後備,無效不受限。」 「都計告核定,高行專屬管,一年內直訴,兩月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