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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監護制度與監護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8
成年監護制度與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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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民國97年以法定監護制度(成年監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取代禁治產制度;之後另增訂意定監護。 區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要件、行為能力,以及受輔助宣告人未得同意之行為效力。 掌握成年監護人與未成年監護人的產生方式、注意義務、報酬、財產管理及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 熟記扶養的範圍與兩套順位,並分清親權、特有財產與扶養義務。 核心觀念 一、成年監護制度與行為能力 民國97年修正民法總則及親屬編,將「禁治產」改為成年監護制度,分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兩級,在制度分類上屬法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是之後才增訂的,不是取代禁治產的制度。 比較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要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同類原因,致上述能力顯有不足 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仍有行為能力,僅特定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保護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法定代理人輔助人,行使同意權,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管理財產 發動方式均須經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宣告 聲請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配偶不會因為有利害關係就不能聲請。宣告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宣告。 受監護宣告人只喪失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仍可以繼承、取得財產。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即使行為時精神狀態恢復正常也一樣,也不能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效。例如自己把房屋出租給他人,租約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都不得拋棄。 行為能力三分: 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 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 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現行法滿18歲為成年;舊法以20歲為成年,所以舊題會寫「滿7歲以上未滿20歲」,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沒有「2,000元以下買賣可自行締結」的規定。 舊法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題目問「未成年已結婚(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的行為能力」時,應選有行為能力。現行法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都是18歲,該規定已無適用空間,作答時仍依題意判斷。 二、輔助人的同意與法律行為效力 依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獨資、合夥營業,或擔任法人負責人。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訴訟行為。 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設定負擔(例如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或借貸。 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指定的其他行為。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必同意。因此以下行為都有效: 允受單純贈與(吉他、無負擔的土地)。 到便利商店買泡麵充飢。 締結不在上述清單內的一般僱傭契約。 清單中的「贈與」指的是本人把財產贈與他人,不是接受他人贈與。 應經同意卻未得同意時,效力依行為性質區分: 契約:效力未定,須經輔助人承認。 單獨行為:無效。例如拋棄繼承,未得同意即無效。 行為無損害本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 訴訟上另有特別規定:受輔助宣告人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的訴訟行為,無須輔助人同意;但撤回起訴、和解、捨棄、認諾等處分行為,仍須經輔助人特別同意。 三、成年監護人與輔助人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法院可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並以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為準。成年監護沒有法定順位,配偶也沒有當然優先權。 意定監護的重點: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契約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本人受監護宣告前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原則上以該受任人為監護人;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時,法院才另行選定。 監護人的職務: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護養療治受監護人時,應尊重其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照顧可以安排他人提供,不必親自洗澡、餵食。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 財產管理的規定: 監護開始時,應會同法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就供其居住的建築物、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向銀行借款、接受輪椅贈與、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都不需要這項許可。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任意投資,例如購買上市股票;只能購買公債等法律列舉的安全標的。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監護關係存續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例外是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不是經法院許可。 輔助人同樣由法院選定,配偶沒有優先權,也得請求報酬。但輔助人不管理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因此沒有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的義務。 四、監護宣告程序(舊制考題) 依修法前的民事訴訟法: 不服監護宣告,應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是抗告。 受宣告人在撤銷之訴中有訴訟能力。 法院為宣告前應在鑑定人前訊問本人,不是由法院裁量是否鑑定。 宣告原因消滅後,是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不是提起訴訟。 現行法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程序上應受監護宣告人及受監護宣告人都有程序能力。 五、親權、未成年監護與特有財產 父母原則上共同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扶養義務。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依序產生: 遺囑指定:由最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或母以遺囑指定,最優先。 法定順位: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法院選定: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可選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未成年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例如17歲的姊姊不能當監護人。叔伯姑姨等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不在法定順位內。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聲請法院選定者不限於檢察官,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親屬、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 其他重點: 法人(例如社會福利機構)得為監護人。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監護人不因監護身分當然負扶養義務。 監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例如祖父贈與、紅包、代位繼承外婆的遺產。打工薪資是有償取得,不是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有使用、收益權,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 六、扶養義務的範圍、順位與分擔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相互間。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夫與未同居的岳父母,不互負扶養義務。 情況順序 誰先負扶養義務(誰來養我)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義務人無力扶養全部時,誰先受扶養(我先養誰)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判斷順位的規則: 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 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 同一順序的義務人有數人時,依經濟能力分擔。 應用例: 父親需要扶養:由配偶與子女優先負擔,孫子女、子婦在後。 義務順序:子 → 孫 → 兄 → 子婦。 受扶養順序:父親先於祖父,祖父又先於兄弟。 離婚後未取得親權的生母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生父同屬第一順位;繼母不是直系血親,順位在後。 受扶養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扶養程度依受扶養人的需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受扶養人對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法定事由時,得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與有無重大傷病卡無關。 七、親屬會議及其他親屬考點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並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決議。會員對議決事項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 其他考點: 裁判離婚須具備法定事由。 預先約定「條件成就即離婚」,不能取代兩願離婚的書面、證人及登記要件。 死亡宣告撤銷時,配偶再婚的效力須看後婚雙方是否善意,不是一律無效。 認領之訴得由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 親屬編依男女平等原則解題。 常考陷阱 「取代禁治產的是意定監護」:錯,應為法定監護制度(監護+輔助)。 「受監護宣告即無權利能力、不能繼承、喪失責任能力或結婚能力」:錯,喪失的是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人精神回復時所為行為有效或得撤銷、經承認生效」:錯,一律無效。 「受輔助宣告人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錯,仍有行為能力。 「法院得依職權主動宣告」「配偶因有利害關係不得聲請」:均錯。 「未得輔助人同意一律效力未定」:錯,單獨行為(如拋棄繼承)無效。 「允受贈與須經輔助人同意」: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必同意。 「就他造起訴所為的應訴行為須輔助人同意」:錯;但認諾、和解、撤回須同意。 「成年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產生、配偶優先」:錯,由法院選定;有意定監護契約者原則以受任人為監護人。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經法院許可即可結婚」:錯,例外是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 「監護人無報酬、只需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須親自照顧起居」:均錯。 「監護人向銀行借款須法院許可」:錯,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才須許可。 「輔助人管理財產、須開具財產清冊、配偶優先擔任」:均錯;輔助人得請求報酬則是正確的。 「叔伯姑姨為法定監護人」「只有檢察官能聲請選定監護人」:均錯。 「打工薪資是特有財產」:錯。 「父母離婚後非親權人不須扶養子女」:錯。 「扶養方法專屬親屬會議或監護人決定」:錯,扶養費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未滿8歲無行為能力」「已訂婚且未婚配偶懷孕者視為有行為能力」:均錯。 記憶口訣 監護無能力,一律無效;輔助有能力,大事要同意。 純獲利益、日常必需免同意;契約待承認,單獨即無效。 未成年監護:遺囑→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不同居祖父母→法院。 扶養:誰來養我「卑尊長兄屬、媳婿岳」;我先養誰「尊卑屬兄長、岳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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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2 民國 97 年民法總則及親屬編修正,取代傳統禁治產制度者為何? (A)法定信託制度 (B)法定監護制度 (C)意定監護制度 (D)...
  2. 15 隨著社會發展,臺灣已邁入高齡少子化之年代,為擴大保障範圍,民法中將「禁治產」制度大幅翻修成為成年監護的新制度,請問關...
  3. 20 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其中將禁治產人之監護修正為成年人之監護與下列何種制度? (A)補助 (B)輔助 (C)輔佐(D...
  4. 35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得為監護人 (B)監護人無報酬請求權 (C)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當然負有扶...
  5. 37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只有成年人始得為之?(A)成為監護人(B)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C)行使親權(D)認領非婚生子女
  6. 17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A)法院依職權選定之人 (B)受監護宣告人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C)親屬會議選定之...
  7. 36 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何者正確? (A)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若欲與受監護人結婚,須經法院許可 (B)監護人依法定順序...
  8. 40 民法有關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年監護人應以法律規定之親屬擔任監護人 (B)監護人於其監護權限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