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或逾期不作為,救濟方向是課予義務訴訟。 判斷訴訟類型,要看人民希望法院達成什麼結果:撤銷不利處分、命機關作成處分、確認法律狀態,或請求實際給付。 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經訴願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起訴,不是三個月。 申請津貼遭否准,與津貼已核准卻未付款,救濟類型不同;不能只看到「金錢」就選一般給付訴訟。 核心觀念 一、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作成應作成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申請的案件,因機關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判命該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類型發生情形救濟目的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要求機關對申請作成行政處分 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機關已作成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要求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等應作成的行政處分 本單元重點是拒絕申請。申請育兒津貼、其他津貼、建造執照、藥局執照或營業執照遭否准,人民要爭取的是機關作成核准處分,因此應選課予義務訴訟。即使已提起訴願而訴願遭駁回,續行行政訴訟時,仍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否准處分本身雖然也是行政處分,但僅將它撤銷,人民仍未取得津貼核准或執照。人民的主要目的既是取得有利處分,就不能只以撤銷訴訟作為答案。 二、提起要件:依法申請、權益受損、訴願前置 依法申請:必須是法律上得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申請,不是任何陳情、建議或檢舉,都能轉為課予義務訴訟。 機關拒絕或怠為處分:拒絕是已有駁回決定;怠為則是法令所定期間已過,機關仍應作為而不作為。兩者都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不能僅因不滿行政政策,或單純為維護公共利益,就當然提起。 原則上先經訴願:對否准或怠為不服,通常須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判斷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可運用保護規範理論:從相關法規的目的、整體結構及適用對象,判斷法規是否除了維護公益,也在保護特定個人或可得特定範圍之人的利益。若只是事實上或反射利益,原則上不足以作為權利救濟的基礎。 三、起訴期間:二個月,不是三個月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考題把期間寫成「三個月」,即屬錯誤。 起算點不是訴願決定作成日,而是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不變期間」指不能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伸長或縮短的期間。 四、法院如何判決:不一定直接命機關核准 課予義務訴訟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時,法院應判命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若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機關的行政裁量,法院則判命機關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因此,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代表法院一定直接代替機關決定准駁。拒絕申請的案件,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一併撤銷原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 五、其他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別 訴訟類型主要審判對象與目的判斷重點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侵害權益的行政處分目的在排除既有不利處分(如罰鍰、命停業),原則上須經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依法申請遭駁回或逾期未處理,原則上須經訴願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之處分為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原則上具有補充性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請求標的為事實上給付行為,不是行政處分;無須先經訴願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無效都市計畫違法,致權益直接受損、因適用而受損,或於可預見時間內將受損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先行程序: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確認無效訴訟。這與課予義務訴訟的訴願前置程序不同。確認訴訟原則上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此補充性限制。 津貼案件要分階段:申請津貼遭否准,重點是取得核准處分,應提課予義務訴訟;若已取得核准處分,只是機關未支付應付金額,才是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付款。 公益訴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不是針對個人申請遭否准的救濟途徑,不能因案件涉及政府或公共利益,就認為可以提起。 常考陷阱 「有否准處分,所以選撤銷訴訟」:錯誤。應看救濟目的,希望機關核發執照或核准津貼,核心是請求作成有利處分,選課予義務訴訟。 「只有機關不處理,才能提課予義務訴訟」:錯誤。機關已明確駁回申請,同樣得提起;「應作為而不作為」與「予以駁回」兩種情形都正確。 「課予義務訴訟可直接起訴,不必訴願」:錯誤。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起訴」:錯誤。應為二個月之不變期間;看到「三個月」即可判斷為錯誤選項。 「訴願遭駁回後,改提確認訴訟」:錯誤。訴願未獲救濟,不會改變原本請求核准申請的性質,仍提課予義務訴訟。 「津貼屬金錢,所以一律選一般給付訴訟」:錯誤。先看爭議是否仍在申請核准階段;尚未核准者,選課予義務訴訟。 「否准違法,就是處分無效」:錯誤。違法與無效不同,不能僅因不服否准結果,就選無效確認訴訟或違法確認訴訟。 「涉及公共利益,所以選公益訴訟」:錯誤。公益訴訟須法律特別規定,個人申請遭否准不屬之。 「法院必須直接判准申請」:錯誤。涉及裁量或事證未明時,法院判命機關依判決法律見解重新決定。 記憶口訣 「申請被拒求核准,課予義務先訴願;決定送達二個月,金錢仍看核准關。」 再用救濟目的快速分類:撤銷是去除處分,課予是要求處分,確認是釐清法律狀態,給付是請求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