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損害賠償的方法:法條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或依請求才以金錢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分辨與有過失、損益相抵及不真正義務;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是由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不是加害人當然免責。 熟記侵害生命權時的請求權人:殯葬費由支出的人請求,扶養費由被扶養人請求,慰撫金限父、母、子、女及配偶。死者本人沒有「生命喪失」的賠償請求權。 認識債之義務群、債務不履行三種類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以及履行輔助人責任。 掌握雙務契約給付不能的危險負擔、信賴利益賠償、侵權行為時效(二年/十年)及廢止請求權。 核心觀念 一、損害賠償的方法:原則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所以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不過,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用來代替回復原狀。因此實際生活中,多數案件最後是以金錢給付。 以下兩種情形,改以金錢賠償: 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依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賠償的目的在填補損害,所以被害人不能一律要求賠償新品;以新品更換舊品時,應扣除折舊。 依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然受到的是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慰撫金)。名譽受侵害時,另外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二、賠償範圍: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第216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兩者都要賠,不是只賠其中一種,也不是賠到「相當程度」就好。 類型判斷方式典型內容 所受損害既有財產減少,又稱積極損害醫藥費、住院費、輪椅購買費、就醫車資、看護費、物的毀損 所失利益本來可以增加的財產沒有取得,又稱消極損害受傷造成的工資減少、汽車遭竊而無法出租所失的租金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上的痛苦,須有法律規定才能請求第194條、第195條的慰撫金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以也在填補範圍內。 請求的費用必須與侵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且有必要性。例如受傷後搭計程車就醫、住院醫療、住院期間僱人看護的費用,都可以請求。寵物飼料費則是本來就要支出的費用,與受傷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請求。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可以同時成立。加害人已受刑事處罰,不會因此減免民事賠償。例如竊車者除了負刑事責任,也要負侵權責任;車主原本打算出租汽車而因失竊無法出租,這筆所失利益也可以請求。 三、與有過失及損益相抵 依第217條第1項,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也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第2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這是法條的固定用語,不是「與有責任」「損益相抵」或「責任相抵」。 第3項規定,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時,準用前兩項。 雙方對事故都有過失時,法院依雙方的過失程度與原因力比例,調整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也就是依過失比例分擔,不是加害人一律免責。例如駕駛闖紅燈撞死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即使行人與有過失,駕駛仍然要賠償,只是法院可以酌減金額。 依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的利益,稱為損益相抵。損益相抵看的是損害與利益是否出於同一原因,和被害人有沒有過失無關。 四、侵害生命權的賠償與請求權人 被害人死亡時,權利能力已經消滅,所以死者本人不能主張「生命喪失」的損害賠償。法律另外直接賦予下列人請求權: 請求項目請求權人與重點 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殯葬費第192條第1項:由實際支出費用的人請求。例如朋友代為辦理喪禮並支付費用,朋友可以請求殯葬費。 扶養費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例如死者的老母可以請求扶養費。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第194條:限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這是他們自己固有的權利,不是繼承而來。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第193條:適用於身體、健康受侵害而未死亡的情形。被害人當場死亡時,不在賠償範圍內。 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即使同財共居,民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他們可以請求死亡慰撫金。被害人自己同樣不能請求。 依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只有在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等法定情形時,才能免責。所以送貨員在送貨途中撞死行人,死者的配偶可以向公司求償。 五、債之義務群 義務考試判斷 主給付義務決定契約類型、契約本身固有必備的義務。例如出賣人移轉財產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的義務。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得到滿足。違反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附隨義務依誠信原則發生的告知、協力、保護等義務。違反時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而須賠償。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相對人通常不能請求履行。違反時不生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成立債務不履行,只會讓負擔此義務的人自己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例如與有過失時賠償額被減少。 六、債務不履行的類型與履行輔助人 債務不履行是指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使債的內容沒有完全實現,類型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三種: 給付不能:給付已經無法實現。 給付遲延:仍然可以給付,但已屆清償期卻沒有給付。借款到期因為沒錢而未還,屬於給付遲延;金錢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沒錢就變成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雖然有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的本旨。 「拒絕給付」不是民法所列的債務不履行型態。受領遲延是債權人的問題;不當得利返還、與有過失也都不是債務不履行。 依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的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除外。這條是讓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不是使用人單獨負責,也不是兩人連帶負責。 例如中古車商出售中古車後,指示員工送車,員工超速撞毀車輛。車子尚未交付,所有權還沒有移轉給買受人,所以員工沒有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員工與買受人之間也沒有契約關係。結論是只有車商依第224條對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七、給付不能的危險負擔與信賴利益 依第225條及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的給付全部不能時,該方免給付義務,他方也免為對待給付。他方如果已經為全部或一部的對待給付,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例如出賣人的房屋在交付前,被鄰人失火延燒滅失。這對買賣雙方都不可歸責,所以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請求價金。房屋所有權仍屬出賣人,出賣人可以向失火的鄰人請求損害賠償;買受人則沒有權利向鄰人求償。 信賴利益是填補因信賴契約或意思表示有效所受的損害。下列情形屬於信賴利益賠償: 自始客觀不能:第246條規定契約無效,第247條規定賠償信賴利益。 締約上過失:第245條之1。 錯誤等意思表示被撤銷:第91條,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人負賠償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例如出賣他人之物)不會使契約無效。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所以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八、侵權時效與廢止請求權 依第197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會消滅。如果被害人始終不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例如被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就從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 依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雖然因時效消滅,仍然可以拒絕履行。例如受脅迫而賤賣土地,廢止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出賣人仍得拒絕履行。答案不是聲請撤銷,也不是主張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 常考陷阱 「工資減少是所受損害」:錯。工資減少是本來可以取得的利益,屬於所失利益。醫藥費、輪椅費、物的毀損才是所受損害。 「只賠所受損害」「賠到相當程度即可」「可得預期的利益不賠」:都錯。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法條原則是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是例外。如果選項只能選一個,選回復原狀。 「毀損他人之物,得請求賠償新品」:錯。只能請求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被害人有過失,加害人就不必賠」: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通常依過失比例分擔。 「受刑事處罰就不必負民事責任」或「甲只負刑事責任」:錯。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可以並存。 「無論有無故意或過失都要賠」:錯。一般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死者得主張生命喪失的損害賠償」:錯。死者已無權利能力。 「祖父母、兄弟姊妹得請求慰撫金」:錯。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 「被害人死亡時得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錯。死亡案件的賠償項目是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 「不真正義務違反會成立債務不履行」或「不真正義務是決定契約類型的義務」:都錯。決定契約類型的是主給付義務。 「拒絕給付、受領遲延、不當得利、與有過失是債務不履行」:都錯。債務不履行只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三種。 「使用人有過失,由使用人單獨負責」或「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都錯。債務人與自己的過失負同一責任。 「雙方不可歸責而給付不能,仍得請求價金」或「依比例給付」:都錯。雙方互免給付義務,已經付出的對待給付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不知賠償義務人時,二年消滅」:錯。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 「自始主觀不能也賠信賴利益」:錯。契約有效,債務人負履行責任。 記憶口訣 「原狀先,損失全;有過失,可減免。」回復原狀為原則;財產損害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死者無權,葬費誰付誰請,扶養找被扶養人,慰撫父母子女配。」祖父母、兄弟姊妹不在慰撫金請求權人之內。 「侵權時效:知二行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 「不履行三兄弟:不能、遲延、不完全。」拒絕給付、受領遲延都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