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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同意與共同收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收養同意與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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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本生父母的出養同意、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與例外。 掌握收養後的親屬、姓氏、親權、扶養與繼承關係。重點是「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不是關係消滅。 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有範圍限制,「未成年且未結婚」是判斷關鍵。 辨認合意終止、法院宣告終止,以及養父母死亡後由法院許可終止的要件;也要分清「認可」、「許可」、「宣告」。 分清婚生推定、準正與認領,記住「推定」與「視為」的差別、認領權人、認領效力及認領之訴。 核心觀念 一、收養與出養:父母同意不等於親權人同意 依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父母雙方同意。父母離婚後,即使只由一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另一方的出養同意權也不會因此被排除。所以不能從「親權歸父親」推論出只須父親同意。 父母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才例外不必取得其同意: 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出養同意要件要完整記住: 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的,可以改在法院以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代替。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例如不能說「考上大學才同意」或「只同意收養三年」。 依民法第1076條之2,未滿七歲的人被收養,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已經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表示同意的,不必再另外為出養同意。 收養本身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父母同意與法院認可是兩個不同的要件,不能認為只要法院認可,就不必取得父母同意。 二、夫妻共同收養:原則與例外 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單獨收養: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例如繼父收養妻子的親生子女。 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收養的子女,他方婚後沒有必須收養該子女的義務。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所以不能藉收養把祖孫等直系血親關係改成養親子關係。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 三、收養效力:建立養家關係,本生權利義務停止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 養子女與養父母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原有的子女成立兄弟姊妹關係。 未成年養子女的親權由養父母行使。 比較事項收養關係存續中的效果 與養父母及其親屬與婚生子女相同,彼此發生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權利義務停止,自然血親關係並未消滅。 對本生父母的扶養與繼承無須扶養本生父母,本生父母也不能向其請求扶養費;不得以子女身分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他方與該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只有另一位本生父或母的權利義務停止,不能說與本生父母雙方均停止。 效力及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範圍:養子女在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收養效力原則上只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或已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在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收養效力才及於他們。 例如成年人被收養時,其中一名子女已結婚,另一名子女未成年也未結婚。後者當然與養父母發生祖孫關係,前者則不當然發生。 姓氏: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的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在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所以養子女可以姓養父或養母的姓,也可以保留本姓;收養不是必須改姓,也不是把兩姓相連成為複姓,更不是由法院決定。 四、終止收養與撤銷收養 民法規定的終止方式只有下列三種: 方式成立重點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並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宣告終止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等法定情形時,經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 養父母死亡後終止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合意終止的細節: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不必經法院認可,但仍須有書面。 法律沒有要求合意終止的書面必須經法院公證。 只有口頭同意的,即使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也不生終止效力。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是民法規定的終止方式。 夫妻共同收養的終止:合意終止原則上也應由夫妻共同為之。符合法定例外而由一方單獨終止的,效力不及於他方。 養父母死亡:養父母死亡不會使收養關係自動消滅,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也不會自動回復。養子女如果未成年,應依法為其設置監護人。收養關係既然仍存在,也不能直接再被他人收養;必要時應先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終止或撤銷後的效果:收養終止後,養子女回復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收養經撤銷的,準用這個規定,不溯及既往。因此,本生父母若在收養存續中死亡、繼承早已開始,養子女不能在事後撤銷或終止收養後,回頭請求繼承當時的遺產。 五、婚生推定、準正與認領 制度要件與效果 婚生推定妻的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準正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撫育的,視為認領。 與生母的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誰能認領:只有生父能認領。生母不必認領,生父或生母的父母也不能認領。 認領方式:生父可以直接表示認領,例如向戶政機關申報為其親生子女;撫育子女也視為認領。生父也可以用遺囑認領,不限於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 認領前後的效果: 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認領前,與生父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只是持有證明有血緣關係的DNA鑑定報告,不會直接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仍須認領或經認領之訴判決。 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 認領之訴:有事實足認某人為生父時,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沒有繼承人的,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自然血親不能由雙方合意解消,所以父子之間不能約定斷絕血親關係。收養所生的擬制血親,則可以依法撤銷或終止。 常考陷阱 「離婚後只須親權人同意出養」或「只要法院認可即可」:錯。原則上須父母雙方同意,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能免除。 「出養同意只要書面」或「只要公證」:不完整。須書面並經公證,而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婚前收養的子女,婚後他方必須收養」:錯。法律沒有這種義務。 「收養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消滅」:錯。停止的是權利義務,自然血親仍在。也不能說養子女仍得繼承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可以向其請求扶養。 「繼親收養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停止」:錯。與再婚配偶一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養子女被收養時,其子女當然都與養父母發生祖孫關係」:錯。只當然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結婚或已成年的,須在收養認可前同意。 「養子女必須從養父姓」或「改為複姓」:錯。可以從收養者之姓,也可以維持原姓。 「養父母死亡,收養自動解消」:錯。死亡不等於終止,須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未成年養子女應設置監護人。 「未成年合意終止只要呈報備查」或「合意終止書面須經公證」:錯。未成年的須書面並經法院認可,書面不必公證。 「成年人口頭合意終止後辦戶籍登記即可」:錯。欠缺書面,不生終止效力。 「調解委員會調解是終止收養的方式」:錯。民法只規定合意終止、法院宣告終止、法院許可終止。 「夫妻一方單獨終止,效力及於他方」:錯。單獨終止的效力不及於他方。 「收養撤銷後可以回頭繼承本生父母遺產」:錯。撤銷不溯及既往,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準正、認領是推定婚生」或「婚姻中受胎是視為婚生」:錯。準正、認領是「視為」,婚姻中受胎是「推定」。 「生母須認領」或「祖父母得認領」:錯。只有生父能認領,生母與子女之間無須認領。 「認領自認領時起生效」或「認領後生母、子女不得否認」:錯。認領溯及出生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都得否認。 「有DNA報告即直接發生親子關係」:錯。仍須認領或經認領之訴判決。至於生父撫育、申報為親生子女,以及生父與生母結婚,都會直接發生親子關係。 記憶口訣 「出養雙親都同意,書面公證不附條件;夫妻原則共同收,婚前養子不強求。」 「本生權義暫停不消滅,子孫未成未婚才跟隨;姓氏可從養、可維持。」 「合意終止要書面,未成年再加認可;養親死亡求許可,虐待遺棄宣告終止。」 「婚中受胎是推定,準正認領是視為;生母無須認,生父才能認;認領溯及出生,撤銷收養不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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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在丙5歲時,甲、乙離婚,丙之親權歸屬於甲,乙仍按月探視丙。丙9歲時,甲欲與丁女再婚,並希望將...
  2. 37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B)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
  3. 30 本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應具備那些要件,始有法律效力? (A)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B)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且不得附條件...
  4. 35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B)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5. 35 甲生父姓趙,生母姓錢,滿2歲時被一對夫妻收養,養父姓孫,養母姓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被收養後可以姓李 (B)甲被...
  6. 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5 歲之丁收養,丁另有親生女戊。下列關於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
  7. 28.被他人收養之子女,是否應扶養本生父母?得否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A)應扶養本生父母,亦得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B)應...
  8. 14.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A)請求法院許可(B)聲請法院認可(C)呈報法院備查(D)法院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