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1條保障的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新聞自由(含新聞採訪自由)也以第11條為依據。 理解釋字第689號跟追條款:條款保護被跟追者哪些權利、限制跟追者哪些權利,以及公共場域仍有隱私。 區分商業言論「受保障」與「得限制」,掌握藥物廣告、化粧品廣告、菸品標示、醫療廣告的不同結論與審查標準。 辨識言論自由的功能與範圍:哪些屬於言論,哪些屬於其他權利或國家行為。 掌握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大學自治是制度性保障,主管機關只能做適法性監督。 核心觀念 一、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與功能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良心自由、藝術自由、科學自由都不是第11條明文列舉的自由。 言論自由保障人民表達意見,也保障資訊的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的機會。以廣播、電視或無線電表達意見或取得資訊,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屬於出版自由或著作自由。公共場所在不妨礙通常使用方式的範圍內,也可以供人民表達言論及溝通意見。 言論自由的功能包括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形成公意、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以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保護個人名譽、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私人生活免於侵擾」是用來和言論自由互相權衡的其他利益,不是言論自由本身的功能。 以下內容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商業廣告 證券投資講習提供的投資訊息 促使他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訊息 依判決刊登被害人勝訴啟事(涉及不表意自由) 菸品上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行政機關要求食品業者更正不實廣告(涉及不表意自由) 納入保障範圍,不代表內容合法或國家不得限制。以下則不屬於人民的言論自由:國防部發布募兵制廣告,屬於國家機關的行為;被告對個人訴訟資料使用的知悉與控制,也與言論自由無關。 依據權利 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含新聞採訪自由) 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 二、新聞自由與釋字第689號跟追條款 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保障範圍不只包括新聞報導,也包括為取得新聞資訊而進行的新聞採訪行為。 保障主體不限於新聞機構或職業記者。一般人(例如公民記者)為提供具新聞價值的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採訪,同樣受新聞自由保障。不過,新聞自由不是絕對保障的基本權利,可以依法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釋字第689號認為這項規定合憲。 觀察角度涉及的基本權 被跟追者(條款保護的權利)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權 跟追者(條款限制的權利)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如果是為了採訪而跟追,也會限制新聞採訪自由 記者違法跟追,侵害的是被跟追人的行動自由,不是生存、遷徙或言論自由。條款所保護的權利中,並不包括言論自由;因此題目問「與何者較不相關」時,答案是言論自由。 進入公共場域,不等於放棄隱私。人民在公共場域中,依社會通念仍可合理期待不被持續注視、監看、接近或干擾,因此仍享有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 限制新聞採訪的跟追規定,必須是為了追求重要公益,而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才符合比例原則。只具「合理關聯」並不足夠。至於採訪是否構成「正當理由」,要衡量新聞的公益性、跟追的方式與侵擾程度。 三、商業言論:受保障但得較嚴格規範 商業廣告是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商品效能、以招徠銷售為目的的言論,兼具意見表達性質,仍受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不過,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的商業言論,不能與其他言論等量齊觀;涉及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的言論,應受較大範疇的保障。 類型重點 藥物廣告(釋字第414號)屬於為獲得財產而從事的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不是工作權);同時具商業意見表達性質,受第11條保障。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應受較嚴格的規範;刊播前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未牴觸言論自由。 化粧品廣告(釋字第744號)內容須非虛偽不實、不致產生誤導,才受保障;虛偽不實的廣告不受憲法保障。事前審查的規定違憲,但國家仍可以用其他方式管制。 菸品標示(釋字第577號)要求業者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等重要客觀資訊,是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標示義務,是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商業資訊等重大公益,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合憲。 醫療廣告只允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規定,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的標準最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目的是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賦予人民獲得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 選項只寫到「實質關聯」就是錯的。 四、不表意自由、名譽與其他言論案件 言論自由包含不表意自由。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牴觸不表意自由,違憲。依判決刊登被害人勝訴啟事雖然也涉及言論,但不是要求加害人表達歉意,不能和公開道歉混為一談。 誹謗他人的言論如果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依所取得的資料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真,就不在誹謗罪的處罰範圍。 曾被宣告違反言論自由的規定: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釋字第644號)。容易混淆的其他案件如下: 羈押由檢察官決定:涉及人身自由。 僅限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涉及工作權與平等權。 跟追條款:經大法官解釋為合憲。 五、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 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例如教授選擇研究主題、教師決定授課內容、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不屬於講學自由的內容。 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的範圍包括: 課程規劃與教學內容 成績考核標準 畢業條件 退學要件(例如對未通過考試的學生予以退學) 釋字第380號指出,大學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教育主管機關不得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以命令要求大學開設特定必修科目,也不得以命令干預教學內容及課程的訂定。立法機關只能在合理範圍內規範大學事務,不得強迫大學設置特定教學單位。 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只能作適法性監督,不能作合目的性或適當性監督。大學自治也不代表完全不受法律監督,例如大學自訂學費標準,仍要接受教育部的法律監督。行政法院審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訴訟時,應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教育部提醒司法機關搜索校園時儘可能先知會校方,涉及的也是大學自治。 常考陷阱 「跟追條款保障新聞採訪自由」:錯。條款保護的是被跟追者的行動自由、身體權、隱私及個資自主,對新聞採訪自由是一種限制。 「記者跟追侵害言論自由、生存或遷徙自由」:錯。侵害的是被跟追人的行動自由;跟追條款與言論自由較不相關。 「公共場所沒有隱私」「公民記者不受新聞自由保障」「新聞自由受絕對保障」:都錯。 「重要公益+合理關聯即合乎比例原則」:錯。限制新聞採訪必須具有實質關聯。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只要實質關聯」:錯。必須是特別重要公益、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並有立即司法救濟。 「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錯。商業廣告受保障,但可受較嚴格規範;只有虛偽不實的廣告才不受保障。 「藥物廣告涉及工作權」:錯。釋字第414號認為涉及的是財產權。 「菸品標示違憲」「國家不得要求香菸標示警語」:錯。這類規定雖限制不表意自由,但合憲。 「法院判命公開道歉合憲」:錯。依憲法法庭判決,這已違憲。 題目問「何者不是言論自由的功能」:答案通常是保護名譽、維護公益或保障私生活不受侵擾。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言論」:國防部的募兵廣告屬於國家行為;性交易廣告、勝訴啟事、菸品標示都屬於言論。 「新聞自由以第22條為依據」:錯。新聞自由的依據是第11條;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才是第22條。 「大學自治容許合目的性或適當性監督」「學費不受教育部法律監督」:都錯。主管機關只做適法性監督,但法律監督仍然存在。 「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屬於講學自由」「良心自由屬於第11條」:都錯。 其他基本權的絕對化說法:「興建寺廟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不得以法律限制役男出境」都錯,國家可以依法律限制。 記憶口訣 「言講著出十一條;跟追護人行身私,限的是採訪。」 「藥財產、嚴規範;化粧事前直接絕對;菸標合憲、道歉違憲。」 「大學自治護講學,監督只看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