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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與營業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權利質權與營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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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與留置權的標的及成立方式;我國民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 掌握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且不得以占有改定設定的原則。 熟記質權的擔保範圍、孳息抵充順序、轉質責任與消滅事由。 區分債權質權的實行時點,並記住營業質「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的效果。 理解留置權的法定物權性質、積極要件、消極限制、第三人所有物問題及保管義務。 核心觀念 一、質權與留置權的基本區別 類型標的與性質成立重點 動產質權以動產供擔保的意定擔保物權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須有設定合意並移轉占有。 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供擔保依權利質權及該權利讓與的相關規定設定;以債權設定質權,應以書面為之。 留置權以他人動產為標的的法定擔保物權符合法定要件即當然成立,不必另訂設定契約。 我國民法承認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不動產要供擔保,應設定抵押權。以有價證券上的權利設定質權(證券質權),屬權利質權的一種,是民法有規定的。 各種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的生效方式也要分清楚: 權利生效方式 動產質權移轉標的物占有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須經登記 留置權符合法定要件當然發生 二、權利質權的標的與實行 權利質權的標的,須為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借款債權等金錢債權具有財產性及可讓與性,可以設定質權。 地上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應以設定抵押權方式供擔保,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採礦權依礦業相關法規限制其處分方式,亦不能出質。繼承權涉及繼承人的身分資格,不是可供設定質權的財產權。 債權質權須分清楚「作為質權標的的債權」與「質權所擔保的債權」: 標的債權先到期:例如甲以其對丙的金錢債權出質給債權人乙,若甲對丙的債權先於乙對甲的債權到期,乙得請求丙提存,並對提存物行使質權。此時乙自己的債權尚未到期,不能直接請求丙向自己給付。 標的債權後到期:所擔保債權已先到期,質權人於標的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得在所擔保的債權額內,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 三、動產質權的設定與取得 動產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人移轉占有而生效力。以手錶向他人質借,不是單純合意就生效,也不以書面或登記為生效要件。 現實交付:實際將質物交給質權人,可以設定。 簡易交付:質權人已占有該動產時,以設定合意完成占有移轉,可以設定。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以讓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代替交付,可以設定。 占有改定:約定仍由出質人繼續占有,不能用來設定動產質權。法律明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動產質權的取得原因要分類判斷: 基於法律行為的繼受取得:設定質權,或質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併讓與(質權具從屬性,隨債權移轉)。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繼承取得(雖為繼受取得,但原因是法律規定)、法定質權的取得、時效取得等。 四、擔保範圍與孳息抵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動產質權擔保的範圍為: 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保存質物的費用、實行質權的費用。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在法定擔保範圍內。作答時要看清楚損害賠償的原因: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者才有明文列入。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依約定。收取的孳息應依序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 → 原債權的利息 → 原債權。 五、轉質與動產質權消滅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不須經出質人同意。正因為是以自己的責任轉質,質物因轉質所受的損失,連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也應負責,責任程度最重,不是只負故意或過失責任。 動產質權的消滅事由: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質權消滅;返還時保留質權繼續存在,其保留無效。 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消滅。並非一喪失占有就立即消滅。 六、營業質的特別規定 營業質是指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如當鋪)所成立的動產質權,一般私人間的出質不適用。營業質權人僅得就質物行使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質物,質權人即取得質物所有權,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消滅。起算基準是取贖期間屆滿;取得所有權後,不能再向出質人追討不足額。 七、留置權的成立與保管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例如修理手機、機車未付修理費,修理人將物留在店內等候付款,所行使的是留置權(物權),不是質權,也不是單純債權。 留置權的積極要件: 債權人占有屬於他人的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立留置權)。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具有牽連關係。商人間因營業關係占有的動產與因營業關係所生的債權,視為有牽連關係。 占有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間接占有也可以成立留置權。 留置權的消極要件(限制): 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得留置。 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者,不得留置。 動產的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與債權人應負擔的義務、與債務人於交付動產前或交付時所為的指示相牴觸者,不得留置。 因此,甲把向乙借來的機車交給丙修理,丙收車時若明知乙為所有人,乙請求返還時丙不得以修理費未付為由拒絕;反之,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仍可能對該機車成立留置權。丙對乙另有其他債權,若與該機車無牽連關係,也不能據以留置。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即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不是「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具體輕過失。 八、典權的處分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以典權設定抵押權,兩者都可以。處分的是典權本身,並非典物所有權。 常考陷阱 「動產質權合意即生效/須書面/須登記」:錯。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書面要求是針對以債權設定的權利質權。 「占有改定也能設定質權」:錯。現實、簡易、指示交付可以,占有改定不行;「商務交付」並非民法上的交付方式。 「繼承、法定質權屬基於法律行為取得」:錯。只有設定或質權隨債權一併讓與才是基於法律行為。 「我國有不動產質權」:錯。不動產供擔保應設抵押權;證券質權則屬權利質權,民法有規定。 「地上權、採礦權、繼承權可出質」:錯。可出質的是可讓與的債權等財產權,如借款債權。 「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錯。法定範圍只列「質物隱有瑕疵」的損害賠償。 「孳息先抵原債權或先抵利息」:錯。順序是費用→利息→原本。 「轉質只負故意或過失責任」:錯。轉質所受不可抗力的損失也要負責。 「喪失占有五年未請求返還,質權才消滅」:錯。是二年。 「營業質逾十日、三十日才取得所有權,或取得後仍可追討原債權」:錯。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債權同時消滅。 「標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可直接請第三人給付自己」:錯。應請求第三債務人提存。 「留置權為意定擔保物權、可及於不動產、須直接占有、侵權占有也可留置」:皆錯。 「不違反公序良俗是留置權的積極要件」:錯。那是消極要件(限制)。 「留置權人保管只須盡與自己事務同一注意」:錯。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典權只能讓與,不能設定抵押權(或相反)」:錯。兩者皆可。 記憶口訣 「動質要交付,改定走不通;孳息費、息、本;失占二年未請還。」 「營業質,滿期再五日;物歸質權人,債權同消滅。」 「轉質自己扛,事變也要賠。」 「留置看占有、到期、牽連;明知非債務人,就不能留;保管盡善管,責任抽象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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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下列何種權利,得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A)採礦權 (B)地上權 (C)繼承權 (D)借款債權
  2. 34 甲向乙借款一筆,並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以供該筆借款之擔保;若甲對丙之債權先於乙對甲之債權到期,乙應如...
  3. 24 動產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如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幾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 (A)5日(B)1...
  4. 27 有關留置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留置權為意定擔保物權 (B)不動產亦可為留置權之標的 (C)留置權之成立,不以直接占有為...
  5. 28.下列何者並非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A)須動產之留置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B)須債權人占有屬於他人之動產 (C)須債權...
  6. 18.甲將向乙借用之機車交予丙修理。丙修理完畢後,因修理費用未獲清償,乃拒絕將機車交還予甲。經甲告知乙該情,乙出面主張其為...
  7. 26 甲請機車行乙老板修理機車,修車之工資與材料費共計新臺幣5000元,甲未支付,乙表示該機車先放在機車行,等甲付清新臺幣5000...
  8. 7 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