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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行政程序與陳述意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正當行政程序與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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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資訊知悉、表達意見(陳述意見、聽證)、公正決定、理由說明與救濟告知;「行政效能優位」不在其內。 理解「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又稱有利不利兼顧原則):機關應主動、全面調查,不能只看對人民不利的事實,也不必等人民請求。 區分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與私經濟行政、行政執行(如直接強制)、行政訴訟。 分清「免記明理由」(第97條)、「免給陳述意見」(第103條)與「程序瑕疵補正」(第114條)各自的法定事由。 核心觀念 一、正當行政程序:讓人民知情、參與,並確保公正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除了決定內容合法,也須遵守正當程序。重要內涵包括行政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陳述意見、行政公正作為與應迴避者迴避。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並記載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機關不能因自認處分正確,就省略依法應踐行的程序;負擔處分更應記明理由。 正當程序的保障不只發生在處分作成前。土地徵收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後續使用情形,使其適時知悉、行使權利,也是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展現。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就都市更新強調: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的程序,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核定事業計畫的程序,應將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陳述意見及論辯;主管機關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再作成核定。 聽證須以充分知情與參與機會為基礎,不能因為舉辦聽證,就省略資訊提供或適時陳述意見的保障。行政效能優位並非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效率不能概括排除程序保障。 二、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主動調查,全面衡量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6條並要求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考題所稱「有利不利兼顧原則」即同一概念,處罰人民時尤其要求有利、不利事實皆須考量。 機關不能只調查不利事項,也不能只照顧有利事項;更不能等人民提出請求、提供證據或提起行政爭訟,才注意有利事實。 稅捐案件:增列漏報營業收入時,也須斟酌該收入所生的成本及費用,不能只加收入而不扣除成本費用。 交通裁罰:紅線標示不清是應納入裁罰綜合考量的有利事實,不能機械地「一律處罰」,也不能直接推論「一律不得處罰」。 三、行政程序法規範哪些行政行為?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類型辨識重點與例子 行政處分就具體公法事件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交通違規裁罰。 行政契約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不能把政府簽訂的一切契約都當成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以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請配合,例如邀進口商「喝咖啡」勸請降價、回饋匯差。 直接強制屬行政執行手段,不是第2條列舉的行政程序類型。 行政訴訟屬法院的司法救濟程序,不是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程序。 政府採購須分階段判斷:招標、開標、決標等程序具公法性質,屬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行為;決標訂約後依採購契約付款、履約,原則上屬私法關係。 四、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是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從事的活動,不能只因行為人是機關,就判定為公權力行為。常見分類如下: 類型意義與例子 行政輔助行為為完成行政任務而取得所需物資或服務,例如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採購設備並依契約給付價金。 行政營利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例如經營公營事業。 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例如提供水、電等民生供給並向用戶收費。 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監理機關標售車牌,屬私經濟行政;「公物利用行為」不是私經濟行政的分類。勞工局提供就業相關資訊,屬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事實行為,不是私經濟行政。 五、書面行政處分記明理由及其例外(第97條)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下列情形得不記明理由: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的理由。 大量作成的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的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理由繁複」「相對人不確定」「非嚴重限制權益」都不是法定免記理由事由。「未限制權益」不能偷換成「有限制,但不嚴重」。 六、處分前陳述意見與例外(第102、103條) 依第102條,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第103條,下列情形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大量作成同種類的處分。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限制,如予陳述意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各種處置。 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限制自由或權利的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的必要。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先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的處分。 「事實客觀上明白」不等於機關主觀自認無誤;「可能」違背公益不等於「顯然」違背公益;單純「妨害行政效率」更不是法定例外。 七、程序瑕疵補正與土地管轄錯誤(第114、115條) 依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的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原有瑕疵補正方式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而未申請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必須記明的理由未記明事後記明理由。 應給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事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應參與的委員會未作決議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 應參與的其他機關未參與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上述後四種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並非行政訴訟終結前。 無效處分不能補正,例如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相對人不存在的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同樣不屬可補正的程序瑕疵。 另依第115條,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規定,除因違反專屬管轄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的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常考陷阱 「機關自信處分正確,負擔處分也可不記理由」:錯。限制權益的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例外限於第97條法定事由。 「理由繁複、相對人不確定、限制不嚴重,可免記理由」:錯。只有考試、檢定、鑑定等法定情形才可免記。 「妨害效率、可能違背公益、機關自認事實無誤,可免陳述意見」:錯。須是顯然違背公益、事實客觀明白、限制顯屬輕微等法定事由。 「只注意不利事項,有利事項由人民自行提出或舉證」: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機關依職權調查。 「行政效能優位屬正當程序內涵」「有聽證就可省略資訊提供與陳述意見」:錯。 「直接強制、行政訴訟屬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錯。前者是行政執行,後者是司法程序。 「向私人承租辦公室屬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行為」:錯。屬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輔助行為;但採購的開標、決標屬行政行為。 「提供就業資訊屬私經濟行政」:錯。收水費、標售車牌、依採購契約付款才是私經濟行政。 「事後申請、委員會事後決議不能補正」:錯。這些都是第114條明定的補正方式。 「補理由可等到行政訴訟終結前」:錯。界線是訴願程序終結前,或不經訴願者起訴前。 「相對人不存在、看不出處分機關、違反專屬管轄可以補正」:錯。屬無效處分,不能補正。 記憶口訣 「知情、參與、公正、說理」:正當行政程序的內涵,沒有「效能優位」。「有利不利都要查」:不能只挑一邊,也不能只等人民提出。「申、理、陳、委、他」:申請、理由、陳述、委員會、其他機關,對應五種補正;後四種限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免理由看考鑑,免陳述看輕微」:考試、檢定、鑑定可免記理由;限制顯屬輕微可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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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後,應於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係下列何種原則...
  2. 18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必須讓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為下列何項行政法上原則之展現? (A)比例原則 (B)法明確性...
  3. 18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如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最可能違反下列何者?...
  4. 20 關於行政之正當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不利之決定前,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B)行政機關若自信處...
  5. 34 新出爐之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宣示了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關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內...
  6. 17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意旨,下列何者非該解釋所強調之都市更新應踐行的正當行政程序? (A)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
  7. 於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將妨害行政效率者 (B)如予陳述意見之機...
  8. 23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A)消防局依採購契約給付救災設備之價金 (B)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