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比例原則的審查架構:憲法層次先確認目的正當,再依序檢驗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 熟記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三項要求: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同樣有效時選擇損害最少者、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辨別比例原則與依法行政、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平等、誠信、信賴保護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等原則。「效率性」「行政成本」「經濟效益」都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 能辨認比例原則的具體條文,例如行政執行法第3條、集會遊行法第26條,並能將其運用於隔離、處罰、新聞採訪等情境。 理解比例原則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等一切國家行為。符合其他法律原則,不代表當然符合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意義、憲法依據與適用範圍 比例原則是法治國家的一般法律原則,核心在於禁止國家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過度侵害人民權利,因此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德國法諺「不能用大炮打麻雀」常用來說明它的意義。目的再正當,也不能採取一切措施。 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大法官向來的釋憲實務,其中「必要」一詞就是比例原則的憲法依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23條有關。 大法官解釋中常以「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描述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內涵。學理上則以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三個子原則審查手段,並且必須依序審查。「方法效率性」不屬於其內涵。 比例原則拘束所有國家行為,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並非只限於行政行為。在行政領域,比例原則是行政行為應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它不只適用於行政處罰或干預行政,給付行政、雙方行政行為(如行政契約)也要遵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若違反比例原則,構成裁量濫用,屬於違法裁量。 二、行政程序法第7條:三項子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這三款合起來就是比例原則。 子原則與常見名稱判斷內容辨識關鍵 適當性原則(適合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手段對目的有沒有幫助?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同樣有效的方法中,有沒有侵害更小的? 狹義比例性原則(衡量性、衡平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付出的權利代價與換得的公益是否相稱? 三項原則逐一過關才算符合比例原則: 措施完全無助於目的,在適當性就不合格。 有同樣有效且侵害更小的方法卻不採用,不符合必要性。立法者或行政機關必須在各種適合的手段中,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少,且相同有效的手段。 已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但造成的損害與追求的利益顯失均衡,仍不符合狹義比例性。 必要性的比較前提是「同樣能達成目的」,不是單純挑侵害最小的方法。狹義比例性權衡的是「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目的之利益」,不是「行政成本」與利益,也不是要求選擇最省錢、最具經濟效益的方法。 比例原則的意旨是「禁止過度」。「禁止恣意」屬於平等原則的內涵。「對人民權益保護不足之禁止」涉及國家保護義務,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的內涵。 三、與其他行政法原則的區別 選項出現的敘述主要對應原則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依據;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依據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 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原則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禁止恣意平等原則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誠信原則 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 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條) 不能用大炮打麻雀、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損益不得顯失均衡比例原則 有法律依據不等於手段符合比例;手段符合比例,也不能取代法律依據。同一措施可能同時受多項原則審查,各原則須分別檢驗,不能因為已符合其中一項,就推論其他原則也一定合格。 四、法律條文中的比例原則 題目常引用條文,再問屬於哪一項原則。看到「適當之方法」「不得逾……必要限度」「均衡維護」等字眼,就要想到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五、情境題的整體運用 傳染病隔離:主管機關擬對疑似感染者作成隔離處分時,應依序考量下列事項: 有無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作為依據(依法行政)。 隔離能否達到防止傳染的目的(適當性)。 依當事人的病況(如發燒情形)決定隔離的方式及期間,避免過度(必要性、狹義比例性)。 當事人是否有足夠資力負擔隔離所生損失,不是決定應否隔離的考量因素。 行政處罰:處罰應與違規情節輕重相稱。法律規定的處罰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相同,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大法官多次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另外要注意,「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如何處罰屬於行政罰法的競合規定,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並非採最輕的處罰規定。 六、大法官解釋的應用 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屬於其保障範圍。 保障主體不限於新聞記者。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的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也受新聞自由保障。 限制跟追人行動自由的規定,雖然會限制新聞採訪行為,但若是為追求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達成之間具有實質關聯,即與比例原則無違。審查標準是「實質關聯」,不是較寬鬆的「合理關聯」。 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的實例: 受審查的規定或措施大法官見解 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再任教職(一律終身禁止)違反比例原則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反比例原則 人民團體法規定「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違反比例原則(限制結社自由) 降低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未牴觸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只適用於行政處罰」「僅干預行政適用」「只限行政行為」「只限行政與立法」:比例原則拘束所有國家行為,雙方行政行為也適用。看到「只」「僅」縮小範圍,就是錯誤選項。 「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得採取一切之措施」:不擇手段正是比例原則所禁止的,屬於違反比例原則。 「效率性」「方法效率性」「考量行政成本」「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方法」:都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行政成本與利益是否顯失均衡,也不是法條內容,法條比較的是「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應有法律依據」:屬於明確性原則或依法行政原則,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 「禁止恣意」:屬於平等原則。「禁止過度」才是比例原則。 「對人民權益保護不足之禁止」:不是行政程序法上比例原則的內涵。 「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正當合理之信賴」「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分別是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與比例原則無關。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應採取最輕之處罰規定」:錯誤。這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而且行政罰法對罰鍰是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比例原則無違」(新聞採訪跟追):錯誤,應為「重要公益」加上「實質關聯」。 「符合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時,一定符合比例原則」:錯誤,各原則須分別檢驗。 「當事人資力能否負擔損失」:不是作成隔離處分應考量的因素。 正確敘述別誤判:以下幾項都是正確的:須依序審查三項子原則;處罰未分情節輕重一律相同係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比例原則的裁量構成裁量濫用;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3條有關,且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衡平性」「衡量性」「限制妥當性」也都屬於比例原則的內涵。 記憶口訣 「目的要正當,手段適、必、衡。」適:方法有助達成目的;必:同樣有效選最小侵害;衡:損害與利益不失衡。 「先問有沒有用,再問能否少傷,最後衡量值不值得。」 「大炮不打麻雀,省錢不是比例。」比例原則禁止過度侵害,不談效率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