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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權利能力與登記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法人權利能力與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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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法人權利能力的範圍:可享有財產權及名稱、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但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及繼承權。 分清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組織基礎、營利或公益性質、最高意思機關及解散事由。 熟記法人須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才成立;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解散後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至清算終結才消滅。 區別「應登記事項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與「董事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熟記法人侵權責任為法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且不得舉證免責;法人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由法院依聲請宣告無效。 核心觀念 一、法人的能力與權利範圍 依民法第25條,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依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人既能享受權利,也能負擔義務,不是只能負擔義務。法人也有行為能力及侵權行為能力,由董事等機關代為活動。 權利類型法人能否享有判斷關鍵 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可以例如請求付款、擁有房屋、享有專利權或商標權。 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可以法人也有名稱、社會評價及經濟信用。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可以以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存在為前提。 自由權不可以這裡指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法人不享有;但這不表示法人不能訂約或從事其他法律活動。 繼承權不可以只有自然人能當繼承人;法人可以受遺贈。 繼承與遺贈不同。以遺囑把財產留給基金會,或以遺囑捐助設立基金會,都屬遺贈或捐助,不代表法人享有繼承權。 二、法人分類:人的集合與財產的集合 民法上的法人,依組織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以社員為基礎,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宗教法人」「政團法人」等不是民法的基本分類。 比較項目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組織基礎人的集合,有社員。財產的集合,沒有社員。 目的分類可為營利,也可為公益,不是全部都是公益法人。均為公益法人,屬非營利性質。 運作依據章程及社員總會決議。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組織及管理方法得由遺囑定之。 最高意思機關社員總會。沒有社員總會,也沒有最高意思機關,應依捐助目的及捐助章程運作。 例子銀行(營利社團)、農會(公益社團)、各種「社團法人○○協會」。長庚紀念醫院、私立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 營利不等於有收入。判斷重點在是否以營利並把利益分配給成員為目的。公益法人收費、取得收入,不會因此變成營利法人。名稱中有「基金會」通常是財團,有「協會」「學會」通常是社團。 三、成立、住所與權利能力的始終 依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上社團、財團的登記,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是成立要件,以下都不是免登記的理由: 已經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 財產金額不大。 不以營利為目的。 公益社團與財團在登記前,須先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許可」與「登記」是兩道不同程序,得到許可後仍須登記才成立。 法人自登記成立時取得權利能力。解散後,依民法第40條,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才消滅。因此權利能力不是「終於解散」,也不是「終於塗銷登記」。 依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分事務所、營業地、行為地、董事住處或中央政府所在地都不是答案。 四、組織機關 依民法第27條,法人應設董事,社團、財團都一樣。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法人事務的執行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的執行,屬任意機關。 民法並未規定董事須為「3人以上、11人以下」,也沒有規定由執行長對外代表法人;代表法人的是董事。 機關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社員總會有,為最高意思機關。無(沒有社員)。 董事必設,執行及代表機關。必設,執行及代表機關,但不是最高意思決定機關。 監察人得設。得設。 五、解散事由 社團與財團的共同解散事由: 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 許可或登記被撤銷。 法人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 社員總會決議解散,僅適用於社團。財團沒有社員,員工也不是社員,不能因全體員工多數表決而解散。 六、登記與代表權限制的對抗效力 情形法律效果關鍵用語 尚未辦理設立登記法人不得成立。成立要件 成立後,應登記事項不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第31條)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不分善意惡意 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第27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第31條的漏未登記,不是該事項在內部、外部一概無效,也不是仍有絕對效力;而是法人不能拿該事項對抗任何第三人。 七、法人侵權責任及相近責任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董事長),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是連帶責任:被害人可向法人或行為人請求全部賠償,但不能重複受償。 法人不得舉證已盡選任監督之責而免責,不是過失責任,也不是具體輕過失責任。 董事不因法人負責而免責,法人也不能推給董事自行負責。 易混淆的其他侵權責任: 僱用人責任(第188條):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但僱用人能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以免責。 定作人責任(第189條):原則上不負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不是「一律不負責」。 公務員責任(第186條):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公務員個人須負賠償責任,不是只能向所屬機關請求。 八、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 依民法第64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重點是「有權者聲請,由法院宣告」:不是當然無效,不是主管機關自行宣告,也不是向主管機關聲請。 常考陷阱 「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錯。法人有行為能力,也有侵權行為能力。 「法人僅得負擔義務,不能享受權利」:錯。法人於法令限制內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法人可主張繼承權、健康權、自由權:錯。這些專屬自然人;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則可以。 「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錯。社團可營利,例如銀行;財團才均為公益法人。 「私立大學為公益社團法人」:錯。私立大學屬財團法人。 「經主管機關同意、財產少、非營利者不須登記」:錯。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權利能力終於塗銷登記」:錯。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至清算終結止。 「基金會以董事會或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錯。財團沒有總會,董事是執行機關;但「基金會應設董事」正確。 「財團得因全體員工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而解散」「社員總會決議為共同解散事由」:錯。總會決議只適用社團。 「董事3人以上11人以下、由執行長代表」:錯。民法無此規定,由董事代表法人。 「未登記事項只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記一概無效」「未登記仍得對抗任何人」:都錯。正確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監察人、執行長及知情債權人」:錯。代表權限制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知情者不受保護。 「法人已盡選任監督責任可免責」「董事免責」「過失責任」: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不得舉證免責。 「財團董事違反章程當然無效/由主管機關宣告無效/向主管機關聲請」:錯。應聲請法院宣告。 法人住所為營業地、行為地、中央政府所在地:錯。是主事務所所在地。 記憶口訣 「人組社團,財組財團;社團可營利,財團必公益。」 「成立靠登記,消滅待清算;住所看主所,總會只社團。」 「漏登不抗第三人,限權不抗善意人;代表執行致損害,法人連帶不免責。」 「財團違章程,聲請找法院,法院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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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法人於民法中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何者不屬之? (A)權利能力 (B)侵權行為能力(C)自由權(D)名譽權
  2. 48下列何種權利專屬於自然人,而非法人所得享有? (A)名稱權 (B)信用權 (C)健康權 (D)名譽權
  3. 46 民法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所以下列何種權利法人不得主...
  4. 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
  5. 30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為營利社團法人 (B)長庚紀念醫院為財團法人...
  6. 30 下列關於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B)社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
  7. 30 下列關於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B)社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
  8. 30 甲富豪去世後,以遺贈方式捐助成立身心障礙兒童關懷基金會乙。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乙基金會設立及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