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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類與設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法人的分類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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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民法上的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人」或「財產」為組織基礎區分;再依目的分為營利與公益。社團可營利、可公益,財團則均為公益法人。 法人須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才能成立,且非經登記不得成立。公益社團與財團在登記前,須先得主管機關許可。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存續至清算終結。法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行為能力,但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 社團以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財團沒有社員總會,受捐助目的拘束。所有法人都應設董事。 辨別社團與財團的共同解散事由,以及社團特有的「社員總會決議解散」。 核心觀念 一、法人的分類:先看組織基礎,再看目的 法人是法律承認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私人不能單憑約定創造法人資格。民法上的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種。「政團法人」、「宗教法人」都不是民法的法人分類。 比較項目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組織基礎社員的結合,以人為基礎捐助財產的集合,以財產為基礎 設立行為社員訂立章程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得不訂捐助章程,由遺囑定之 目的分類可為營利社團,也可為公益社團均為公益法人,沒有營利財團 意思機關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沒有社員、沒有總會,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運作 典型例子銀行(公司組織)為營利社團法人;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各類基金會、長庚紀念醫院、設立私立大學的學校財團法人 社團不等於公益,財團則一定是公益。營利與否,看是否以獲取利益並分配給成員為目的。公益法人收費、取得收入或有盈餘,不會因此變成營利法人。 依民法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規定,例如公司依公司法設立。銀行即屬此類營利社團法人。 私立大學由學校財團法人設立,屬於財團法人。不能因為學校裡有教師、學生等許多人,就判斷為社團法人。 二、法人的設立:依法成立,登記不可少 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以下情形都不能免除登記: 已經主管機關同意 不以營利為目的 財產金額不高(民法沒有「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即免登記」的規定) 許可與登記要分清楚。民法第46條規定,公益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第59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因此基金會的設立順序是先許可、再登記,只取得許可還不是法人。 民法條文寫的是「主管機關登記」。實際辦理時,依民法設立的社團、財團法人,其登記是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所以「法人經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後成立」也是正確敘述。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三、法人的能力及權利範圍 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法人可以享受權利,也可以負擔義務。 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行為能力,透過董事等機關從事法律行為。 權利類型法人能否享有 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可以,例如請求付款、擁有土地、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利權 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可以,這些權利與法人性質相容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可以,以自然人的生命、身體為前提 自由權不可以,屬專屬自然人的人格權 繼承權不可以,法人不能成為繼承人,但可以受遺贈 遺囑把財產留給基金會,是「受遺贈」,基金會並不因此取得繼承人身分。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的依據。 四、組織機關:董事必設,總會只有社團才有 民法第27條規定,法人應設董事,社團與財團都一樣。 事務執行: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對外代表: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沒有的規定:民法沒有「董事三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人數規定,也沒有「以執行長為對外代表人」的規定。 代表權限制: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判斷關鍵是第三人是否善意(不知情),與第三人的身分或職稱無關。 監察人: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的執行,並非一律必設。 社團以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董事負責執行與代表。 財團沒有社員,也沒有社員總會。財團的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並受捐助目的拘束;董事是執行機關。依民法,財團的董事會不是「最高意思決定機關」,民法也沒有「財團應設董事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的規定。 捐助人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即使捐助人已去世,仍可依遺囑完成設立。這類基金會的性質如下: 屬非營利(公益)性質 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組織及管理方法得由遺囑定之 五、解散與權利能力的終止 社團與財團的共同解散事由: 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 許可或登記之撤銷(例如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 社團特有的解散事由:社員總會決議解散,不適用於財團。民法第57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這裡是「全體社員」,不是出席社員,更不是基金會的員工。 法人解散後須進行清算。依民法第40條第2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因此法人的權利能力終於清算終結,而不是終於解散,也不是終於塗銷登記。 常考陷阱 「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錯。銀行即為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則正確。 「私立大學為公益社團法人」:錯。私立大學屬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財團法人、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這兩項均正確。 「民法法人分為政團法人、宗教法人」:錯。民法法人只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經主管機關同意、非營利或財產少即免登記」:錯。法人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法人只能負擔義務、不能享受權利」或「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都錯。法人同時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侵權行為能力。 「法人可享健康權、自由權、繼承權」:錯。法人可以享有的是名稱、名譽、信用及財產權,也可以受遺贈。 「董事三至十一人、以執行長為代表人」:錯。民法沒有這種規定。 「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監察人、執行長及知情債權人」:錯。代表權限制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團(基金會)以董事會或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錯。財團沒有總會;依民法,財團的董事為執行機關,不是最高意思機關。 「基金會得因全體員工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而解散」:錯。決議解散是社團的事由,而且門檻是全體「社員」三分之二。 「社員總會決議是社團、財團的共同解散事由」:錯。這是社團特有的解散事由。 「社團法人之權利能力終於塗銷登記」:錯。法人的權利能力終於清算終結。 記憶口訣 「社團人、財團財;社可營利財必公。」 「先許可、後登記;登記生、清算終。」 「董事人人必須設,總會只在社團有;全體社員三分二,員工投票不算數。」 「名稱名譽信用財,生命健康自由繼承不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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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為營利社團法人 (B)長庚紀念醫院為財團法人...
  2. 30 下列關於法人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 (B)財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 (C)除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外,...
  3. 47 民法上的法人可分為那兩種? (A)社團法人與政團法人 (B)財團法人與宗教法人 (C)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D)財團法人與政團法...
  4. 30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法人為抽象概念,故法人於法令限制內,僅得負擔義務但不能享受 權利 (B)法...
  5. 22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法人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B)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須登記 (C)財...
  6. 30 下列關於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B)社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
  7. 30 下列關於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B)社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
  8. 33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B)法人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始得成立 (C)法人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