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信賴保護原則的目的:維護法秩序安定性、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及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它是法治國原理的重要內涵,行政程序法第8條也有明文。 以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三項要件,判斷人民能否主張保護。 適用範圍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也包括法規(含法規命令及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的變更、廢止,以及機關的具體告知等行政行為。 區分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以及法規變動時的利益衡量與補救措施。 辨別法規預定期間屆滿而失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與期間內提前變動(應給予較高程度保護)的不同。 核心觀念 一、意義、依據與功能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對國家行為產生正當合理的信賴,並據以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後,國家不得任意改變原有行為,使人民承受不合理的損失。其根源在於法治國原理,涉及法秩序的安定與國家行為的可預期性。 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後半段「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因此信賴保護已有法律明文;同時它也是憲法層次的法治國原則,不以個別法律另設保護條文為適用前提。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信賴保護的作用不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的目的:人民能信任國家制度,才能安心安排生活與經濟活動。不過,法安定性並不要求法律永遠不能改變,而是要求國家變動時兼顧人民的合理信賴。 二、信賴保護的三項要件 要件判斷內容作答關鍵 信賴基礎存在足以使人民產生合理信賴的國家行為,例如法規、行政處分或機關的具體告知。不能只有人民自己的想像或願望。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國家行為,已作成具體安排或處置,例如投入資金、購置設備。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該信賴具有正當性,並無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明知違法等情形。不是任何信賴、任何受益人都受保護。 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的利益,並非一律受信賴保護。仍須看依舊法規取得該利益的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的要件客觀上能否合理期待實現。如果只是希望舊制度繼續存在,或盼望將來取得利益,卻沒有據此作成具體安排,就屬於單純的願望或期待。 三、適用範圍: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 授益行政處分,是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不得任意廢止合法授益處分,這是信賴保護最典型的應用。但信賴保護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此: 行政處分:包括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以及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 法規變動:法律、法規命令的修正或廢止,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明白將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的變更或廢止納入適用範圍。不能因為它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就排除信賴保護。 其他行政行為:機關對特定事項的具體告知,也可能成為信賴基礎。 例如,主管機關先告知業者某產品不在法定應檢驗的商品項目內,之後卻以同項商品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為由處以罰鍰。機關推翻自己先前的告知,使人民受不利益,最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判斷重點在於機關先前告知所形成的合理信賴。 四、違法授益處分:不是違法就一定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的除去稱為撤銷。依法行政要求矯正違法,但人民可能已信賴該處分並投入資源,因此違法授益處分如果不得撤銷,就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量。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受益人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時,不得撤銷。所以即使受益人有正當信賴,也不代表處分一律不得撤銷,仍須經過利益衡量。 依同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提供不正確資料的情形,法條並未要求出於故意;故意提供不正確資料者,當然更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值得保護的違法授益處分如果仍依法撤銷,依第120條,應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五、合法授益處分:不能任意廢止 合法行政處分事後向將來失效,稱為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不是永遠不能廢止,但行政機關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不能因政策改變就任意收回利益,這同樣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因公益需要依法廢止授益處分而損及人民利益時,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益處分時,應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六、法規修正、廢止與過渡措施 國家可以因應社會需要調整法規,但應衡量法規變動欲達成的公益、人民信賴是否正當、信賴程度及所受不利益。對值得保護的信賴,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損害。信賴保護不等於舊法必須永久適用。 情形信賴保護判斷 法規未預定施行期間,嗣後修正或廢止仍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應依具體情況衡量並採取補救或過渡措施。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期滿而停止適用失效時點原已明定,人民可預見,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同樣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授予經濟利益的法規預定施行期間,卻於期間內提前變動人民對期間內利益存續的信賴較強,應給予較高程度的信賴保護。 舊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或該法規是因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信賴不值得保護。 常考陷阱 「僅適用於授益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不適用於法規變更或廢止」:錯。法規修正、廢止也有適用。 「行政法規經廢止者,皆無信賴保護」:錯。只有預定期間屆滿、情事變遷等特定情形才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行政程序法未設明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才適用」:錯。行政程序法第8條已有明文,而且這個原則源自法治國原理,不以個別明文為限。 「違法授益處分的受益人均得主張信賴保護」:錯。先檢查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種情形。 「故意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仍有信賴保護」:錯。提供不正確資料,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有正當信賴利益,處分均不得撤銷」:錯。還要衡量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依舊法規預期可取得的利益,均應給予保護」:錯。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 「裁量性行政規則未直接對外生效,故無信賴保護」:錯。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的變更、廢止也在適用範圍內。 「預定施行期間的法規,期間內也可任意變動」:錯。期滿失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期間內變動則應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 「信賴保護只為保障私益」:錯。它也寓有實現公益的目的。 易混淆的原則名稱:只要題幹描述「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保護人民免於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答案都是信賴保護原則,不是平等、比例、明確性、誠實信用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記憶口訣 「有基礎、有表現、值得保護,再衡量。」先確認三項信賴要件,再權衡公益與保護方式。 「詐脅賄、資料不實、明知重過失,信賴不保護。」這是第119條的三種排除情形。 「期滿可預見,期內要重視。」預定期間屆滿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期間內提前變動則應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