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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法定方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1
法律行為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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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或不依法定方式,原則上無效。暴利行為不是當然無效,而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熟記民法第3條:依法須用文字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同效。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辨別欠缺法定方式的例外:期限逾一年的不動產租賃未以字據訂立,契約仍有效,但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區分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理解無效行為的轉換、撤銷為單獨行為,以及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與方式自由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的意思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租賃及撤銷。法律行為不限於法律明文列名的行為,而且應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拘束。 法律行為原則上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只有法律要求書面、公證等方式時,才須遵守。並不是所有法律行為都須依法定方式為之。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方式。依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二、不依法定方式:原則無效,例外依特別規定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欠缺法定方式的原則效果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得撤銷或得撤回。判斷時,須先找出法定方式,再確認法律是否另訂效果,不能認為一律無效。 情形法律效果與判斷重點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訂立人事保證契約法律要求以書面為之,欠缺書面者無效。 收養未經法院認可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未經認可者,不生有效收養的效果。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依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租賃契約仍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此屬行為能力問題,常與上列情形並列出題)。 注意第422條的門檻是「逾一年」。 三、使用文字、簽名與替代方式 依民法第3條,依法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文件內容可以由他人代寫或打字。「內容親寫」與「親自簽名」是不同要求。 方式效力與要件 簽名重點在足以辨識本人,解釋上不以簽全名為必要。僅簽姓、名、雅號或藝名,亦可。 蓋章以印章代簽名者,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印章的效力不會強於簽名,也不以附有印鑑證明為限。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單蓋指印或只經一人證明,均不足夠。 四、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與公序良俗 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並不以違反者為無效時,不在此限,所以是「原則上無效」。 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公序良俗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與道德觀念,不是某一族群的習慣或外籍配偶本國的風俗。 已婚者以婚外同居為條件締結的贈與契約,背於善良風俗,無效。 為酬謝代考而約定的贈與,背於公序良俗,無效。此時不必再討論當事人的年齡或行為能力;契約既已無效,就不會進入效力未定或得撤銷的問題。 將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出租給他人擺攤,妨害公共通行,違反法令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租賃契約無效。 作答須看行為的具體內容與目的,不能只看「贈與」或「租賃」的名稱。 五、暴利行為: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民法第74條的要件包括: 一方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狀態,三者具備其一即可。錯誤、誤傳、詐欺、脅迫或精神耗弱,都不是暴利行為的要件。 使他人為財產上的給付,或為給付的約定。 依行為當時的情形,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 符合要件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聲請須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出。 暴利行為不是當然無效,也不能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自行撤銷,更不是由檢察官聲請。法律沒有以被利用者滿20歲、70歲或其他特定年齡為要件,也不限於動產或不動產。「顯違反一般交易習慣」也不能取代「顯失公平」。 六、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的區別 類型基本效果典型情形 無效自始、當然不發生所欲的法律效果,無須先撤銷。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欠缺法定方式且無例外、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符合要件的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暴利行為則須聲請法院撤銷。 效力未定效果尚未確定,須視有權人是否承認而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所訂的契約、無權處分。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則不能一概認定無效: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 所訂的契約,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屬例外。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 七、無效轉換、無效的責任與撤銷的行使 依民法第112條,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的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這是「無效行為的轉換」,不是原行為自動變成有效。 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法條沒有「行為後三個月內」的期間,也沒有規定由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不是僅向將來失效,也不是從向機關申請之日起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撤銷時準用第113條。 依民法第116條,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應向相對人為之。因此,錯誤之撤銷是單獨行為,不必取得對方同意,也不須向地政機關或法院公證處申請。 依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不須以書面向法院陳報。 常考陷阱 「不依法定方式,一律無效」:漏掉「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逾一年不動產租賃未用字據仍有效,是最常考的反例。 「必須本人親自書寫」「印章效力強於簽名」「印章須附印鑑證明」「指印與簽名同效」:以上都是錯的。內容可代寫,但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同效;指印、十字及其他符號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簽名須簽全名」:錯誤。只簽姓、名、雅號或藝名,亦可。 「暴利行為無效」「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以上都是錯的。暴利行為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並於行為後一年內提出;要件是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加上顯失公平。 「違反原住民習慣或外國風俗者無效」:錯誤。判斷標準是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代考謝禮因當事人未成年而效力未定」:錯誤。行為內容背於公序良俗,直接無效。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相對人明知者有效」:正好寫反。正確是原則不因之無效,相對人明知者才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錯誤。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才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未得允許者無效,契約則原則上效力未定。 「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的方式」:錯誤。可以約定,未完成約定方式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撤銷要雙方同意」「撤銷後僅向將來失效」「撤銷自申請之日起無效」:以上都是錯的。撤銷是單獨行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無效轉換後原行為有效」:錯誤。生效的是「其他法律行為」,不是原行為。 記憶口訣 「違法背俗缺方式,三者原則都無效;租逾一年無字據,契約不廢變不定。代寫可以親簽名,章同簽、指符要二人;暴利急輕無經驗,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一年內撤或減。撤銷單方溯自始,無效轉換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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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下列有關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行為,違反原住民之習慣或外籍配偶之本國風俗者,無效(B)法律行為係乘20...
  2. 30 下列關於法定要式行為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A)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與親自簽名 (B)法律行為...
  3. 26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得撤回
  4. 26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無效 (B) 效力未定 (C) 得撤銷 (D) 得...
  5. 23 下列有關使用文字或簽名的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本人即須親自書寫 (B)本人須親自簽名者...
  6. 下列各項法律行為中,何者有效? (A)未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契約 (B)未得法院認可之收養行為 (C)未以字據訂立逾一年以上之不...
  7. 1 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符合何種方式? (A)指印 (B)劃十字 (C)一...
  8. 1 下列各項法律行為中,何者有效? (A)未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契約 (B)未得法院認可之收養行為 (C)未以字據訂立逾一年以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