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無權代理的基本判斷:沒有代理權,卻以本人名義訂約,原則上屬於效力未定。 區分效力未定、無效、得撤銷與解除,不能看到「未經同意」就直接判斷契約無效。 理解本人承認的作用:本人得承認(追認),使契約對本人發生效力;契約不會自動改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熟記相對人的催告權、撤回權,以及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分辨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以他人名義訂立買賣契約,重點在欠缺代理權。 核心觀念 一、什麼是無權代理?先看「用誰的名義」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使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反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卻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契約,即屬本單元所稱的無權代理。 例如,乙未經甲授權,擅自以甲的代理人身分,與丙訂立買賣或租賃契約:甲是本人,乙是無權代理人,丙是相對人。人物代號如何更換,都應先辨認這三種角色。 本人出國、財產閒置、正在招租,或行為人與本人具有兄弟關係,都不當然表示行為人有代理權。行為人覺得替本人出售、出租比較有利,也不能取代本人的授權。 二、未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因此,無權代理人所訂契約,在本人尚未決定是否承認時,稱為效力未定。 「對本人不生效力」不等於契約確定無效。法律保留由本人承認的可能,所以題目只交代「擅自以本人名義訂約」,而未交代本人後續態度時,應判斷為效力未定。 概念判斷重點本單元適用 效力未定效力尚待有權人決定,可因承認而確定生效無權代理訂約、本人尚未承認時的基本答案 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能靠承認補正不能僅因欠缺代理權,就直接選無效 不成立欠缺成立要件,例如意思表示未合致雙方已達成合意,契約已成立,只是效力未定 得撤銷法律另給撤銷權,經撤銷使行為自始無效本人面對無權代理,重點是承認或拒絕承認 解除須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原因欠缺代理權本身,不是本人解除契約的理由 三、本人承認,就是追認 本人可以事後承認無權代理人所訂的契約,考題也常稱為「追認」。例如,乙擅自以甲名義出租甲的房屋,甲事後承認,租賃契約便對甲發生效力,其權利義務歸屬於甲與承租人丙。 依民法第115條,經承認的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因此,追認原則上不是只從承認當天開始生效,而是回溯到訂約時。 本人也可以拒絕承認,使契約確定不對本人發生效力。此處應使用「承認/拒絕承認」的概念,不能誤寫成「本人得撤銷」或「本人得解除」。 四、相對人的催告權:限期請本人表態 依民法第170條第2項,無權代理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催告對象是本人,因為決定是否承認的人是本人。 法條規定的是相當期限,不是固定幾日。 經催告後逾期不答覆,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承認,不是視為承認。 催告權並未以相對人善意為要件,不要與撤回權的限制混淆。 五、相對人的撤回權:本人承認前退出 依民法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撤回權須注意兩個關鍵:一是必須在本人承認前行使;二是相對人訂約時明知無代理權,即不得撤回。法條用語是「撤回」,不是「撤銷」,而且行使者是相對人,不是本人。 六、無權代理人的責任:賠償與履約要分開 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但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約,不會因代理權欠缺,就自動變成契約當事人。所以,相對人不能僅以無權代理為由,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原契約;契約也不會「對無權代理人生效」。 也不能認為「不論本人是否承認,相對人都可請求無權代理人賠償」。本人承認後,契約即對本人發生效力,相對人可向本人主張契約上的權利,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以本人未承認為前提。 七、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 判斷時先看行為名義與行為內容。擅自以他人的代理人名義(或直接以他人名義)訂立契約,重點是欠缺代理權,屬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則是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另由民法第118條規範。 尤其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只使當事人負擔交付、移轉所有權與支付價金等義務,不等於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不能只因標的是別人的腳踏車或花瓶,就把「以所有人名義訂立買賣契約」判為無權處分。 常考陷阱 「無代理權,所以契約無效或不成立」:欠缺代理權不代表契約未成立或無效;未經本人承認時,是效力未定。 「本人得撤銷、解除契約」:本人的權利是承認或拒絕承認,不是撤銷或解除。 「契約存在於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或「存在於三人之間」:行為人既以本人名義訂約,契約不會改由自己承擔,也不會形成三方契約。 「相對人善意,契約就對代理人或本人生效」:善意不會自行補足代理權;題目若只有擅自代理的事實,仍須本人承認,才對本人發生效力。 「不論本人是否承認,契約皆對本人生效」:錯在省略承認要件,必須經本人承認才對本人生效。 「催告後不答覆,視為承認」:正好相反,是視為拒絕承認;沉默不等於同意。 「相對人隨時都能撤回」:限於本人承認前;訂約時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相對人可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契約」或「不論本人是否承認都可求償」:無權代理人負的是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履約義務;本人承認後,契約由本人承擔。 「以他人名義出賣他人之物,是無權處分」:以本人名義訂買賣契約,應判斷為無權代理。 記憶口訣 「無權先未定,本人認才定;催而不答拒,認前可撤回;明知不能撤,善意論賠償。」 作答順序:先找本人、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再看有無代理權,最後看承認、催告或撤回。題目只停在擅自代理訂約時,抓住「效力未定、本人得承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