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種類與內容都受限制。法理、法院判決、行政命令或私人約定都不能創設物權。 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優先效力等。「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不是物權原則。 區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熟記各物權的標的(土地、不動產、動產、權利)與占有權能,並認清非現行民法物權(人役權、不動產質權、永佃權、租賃權)。 理解物權行為、不動產登記與動產四種交付方式,以及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的差別。 熟記物上請求權三種類型、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取得時效要件與期間,以及占有人的分類。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與物權、債權效力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限制的範圍包括物權的「種類」,也包括其「內容」。 法律:不限於民法,土地法等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也可以。 習慣:指具有法源效力的習慣(習慣法)。 不可以:依法理、最高法院個案判決、行政命令,或當事人約定,自行創設物權或變更物權內容。 例如,普通抵押權的法定內容是不移轉占有。如果約定抵押人必須交付抵押物,才能設定普通抵押權,就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下列情形都有法律依據,不違反此原則: 設定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範圍的區分地上權。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讓與共有物的應有部分。 比較物權一般債權 支配方式直接支配特定標的物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 效力對象絕對性、對世性,可對抗任何人相對性,原則上只存在於特定當事人之間 主要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相對效力;數個債權原則上地位平等 排他性要依權利內容判斷,並不是一物只能有一個物權,例如同一土地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依順位受償。 租賃權、連帶保證都屬於債權關係,不是物權。水權(以及礦業權、漁業權等)是法律上視為物權的權利,稱為準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與分類 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如下: 所有權 用益物權:地上權(含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 占有:另設專章規範,但性質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管領狀態,不是物權。 類別內容種類 所有權全面支配物,可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干涉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 用益物權以物的使用收益為內容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擔保債權受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下列都不是現行民法規定的物權: 人役權:我國民法未採。 不動產質權:民法的質權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永佃權:已經刪除,由農育權取代。 租賃權:屬於債權。 「地役權」已經更名為「不動產役權」。題目若問「何者非物權/非民法物權」,而選項同時出現占有與舊稱「地役權」時,答案可能將兩者都判為非現行民法規定的物權。作答時要以現行名稱「不動產役權」為準。 普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區分地上權則是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範圍。兩者都屬於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有所緩和。由於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有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排他性」不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意定物權由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設定,例如地上權、抵押權。法定物權則在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留置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不能依約定設定,是典型的絕對法定物權。 三、各物權的標的物與占有權能 物權標的物是否占有標的物 地上權他人土地是 農育權他人土地是 不動產役權他人不動產(供役不動產)依權利內容而定 典權他人不動產(土地或房屋)是 抵押權(民法)不動產否,不移轉占有 動產質權動產是,以移轉占有為要件 權利質權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 留置權動產是,以占有為基礎 依上表可整理出幾個常考結論: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適用於動產。動產抵押是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的制度,不能用來回答「依民法」的題目。 民法上的不動產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不是不動產物權。 能以房屋為標的物的限制物權是典權;地上權、農育權的標的只能是土地。 抵押權人不享有占有權能;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地上權人則可依權利內容占有標的物。 四、物權行為、登記與交付 物權行為是直接使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例如買賣契約)只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本身不會移轉所有權。 例如一物買賣,雙方完成付款、交物,通常包含: 一個買賣債權行為;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價金所有權移轉,共兩個物權行為。 計算數量時,要依實際處分的內容判斷。 物權行為的兩項重要特性: 獨立性: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兩個分開的法律行為。 無因性:原因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不當然使物權行為無效。欠缺法律上原因時,由不當得利處理返還。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則: 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不動產物權,須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8條)。 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例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形成判決),在登記前即已取得,但須經登記才能處分(第759條)。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讓與,非經交付不生效力。交付的方式有四種: 交付方式判斷關鍵 現實交付實際移轉事實上的管領力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另訂契約讓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五、公示原則、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 公示原則:物權變動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的外觀。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以占有、交付為公示方法。 公信原則:公示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信賴該外觀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護。善意取得就是公信原則的具體表現。 不動產善意取得(第759條之1)的要件: 以信賴不動產登記為前提; 第三人須為善意; 須「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並完成登記。 符合要件時,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善意取得屬於原始取得。 注意:「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者,不受保護」是動產善意取得的限制,不能套用到不動產。此外,繼承等非法律行為的取得,不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 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基礎而取得。例如先占、取得時效、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添附。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包括兩類: 移轉取得:例如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房屋。 創設取得: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 七、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第767條)有三種: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者行使。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行使。 防止妨害請求權:對有妨害之虞者行使。 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侵權行為等債權的問題,不是物上請求權。 舉例比較:停車場所有人請求放置垃圾的人移除垃圾,是除去妨害請求權;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土地、存戶請求銀行提領存款、無因管理人請求償還代墊費用,都是債權請求權。 八、取得時效、先占與占有 取得時效的基本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不是一律必備的要件,只是可以縮短期間的條件。 標的一般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效果 他人動產10年5年取得所有權 他人未登記不動產20年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取得其所有權。遺失物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不動產也不能以先占取得。 占有人的分類有兩組,判斷標準不同: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看是否「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所有人是自主占有人;承租人、借用人、質權人、地上權人是他主占有人。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看是否實際管領標的物。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權人、質權人實際管領標的物,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貸與人、出質人是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等基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者。此時只以指示的人(例如雇主)為占有人,受僱人本身不是占有人。 常考陷阱 「物權得依判決、法理、行政命令創設」:錯誤。只有法律或習慣(習慣法)可以創設物權;「除依民法外」「除依民法及土地法外」也都說得太窄。 「物權相對性是物權原則」:錯誤。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物權具有絕對性。 「占有是物權」:錯誤。占有是事實狀態;人役權、不動產質權、租賃權也都不是民法物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是民法物權」:錯誤。這三者都有民法明文規定。 「權利質權是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是擔保物權」:錯誤。質權是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看「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看「交換價值」。 「連帶保證是擔保物權」:錯誤。連帶保證是人的保證,屬於債權關係。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共通特性」:錯誤。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人可以占有抵押物」:錯誤。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依民法,抵押權也不適用於動產。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可以房屋為標的」:錯誤。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能以房屋為標的的是典權。 「繼承、買賣、設定抵押權屬於原始取得」:錯誤。這些都是繼受取得;拾得遺失物、先占、時效、善意取得才是原始取得。 「不動產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錯誤。這是把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移植到不動產;不動產善意取得是以信賴登記為核心。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物上請求權」:錯誤。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防止三種。 「善意占有是時效取得的必要條件」:錯誤。必要條件是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無過失只是縮短期間的條件。 占有人分類混用: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貸與人是間接占有人、受僱人是占有輔助人。 公示與公信混淆:讓大眾足以辨識物權變動的外觀是「公示」;保護信賴錯誤外觀的人是「公信」。 記憶口訣 「創設物權靠法律、習慣;判決、法理、命令都不算。」 「用益:地、農、役、典;擔保:抵、質、留。」 「用益看使用,擔保看價值;不動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抵押不占有、不碰動產;留置只留動產;房屋找典權。」 「返還、除去、防止;賠償另外找依據。」 「動產十、善無五;未登不動二十、善無十。」(「善無」指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