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並能辨認民法物權、債權、占有及準物權。 以「使用收益」與「交換價值」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並熟悉各物權的標的物是動產、不動產還是權利。 理解物權的對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與公示原則,並與債權的相對性比較;記住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區別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掌握不動產登記、不動產善意取得、取得時效及先占。 辨別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以及直接與間接占有、自主與他主占有、占有輔助人。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與權利性質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這裡的「法律」不限於民法,也不限於土地法,其他法律也可以規定物權。「習慣」指具有法規範效力的習慣法。最高法院判決、法理、行政命令都不能創設物權,當事人約定也不能創設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有兩層意思。第一,不能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第二,不能任意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例如普通抵押權的法定內容是不移轉占有。若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才設定普通抵押權,就違反第757條。設定區分地上權、讓與共有物的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都是法律所承認的,不違反第757條。 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民法另外規定占有,但占有不是物權。 以下都不是民法物權: 租賃權:屬於債權。 連帶保證:屬於債權性質的人的擔保,不是擔保物權。 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事實狀態。它受法律保護,但不是物權。 人役權:我國民法沒有這種制度。 不動產質權:我國民法沒有這種制度。 舊法的地役權已改名為不動產役權。舊法的永佃權已刪除,不能再新設。題目若問「下列何者不是物權」,而選項列出「地役權」,應依現行民法判斷:現行法已沒有「地役權」這個名稱。 水權是依特別法取得、使用及收益水資源的權利,性質上屬於準物權。礦業權、漁業權也屬於準物權。 二、物權的分類與標的物 所有權可以全面支配物。限制物權只支配物的特定利益,依功能分為兩類: 用益物權:支配物的使用收益。 擔保物權:支配物的交換價值。 類別種類內容標的物 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土地 用益物權區分地上權以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為內容的地上權土地的一定空間 用益物權農育權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土地 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宜之用不動產 用益物權典權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不動產,土地、房屋都可以 擔保物權抵押權(含最高限額抵押權)不移轉占有,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民法上以不動產為標的 擔保物權動產質權移轉占有動產,以擔保債權動產 擔保物權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擔保債權權利 擔保物權留置權債權人依法留置其占有的他人動產動產 依上表可以推出幾個常考結論: 不動產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 留置權、質權都不是不動產物權。 民法上的抵押權不適用於動產。動產抵押是動產擔保交易法這類特別法的制度,不是民法抵押權。 可以直接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是典權。地上權的標的物是土地,房屋只是地上權人在土地上所設置的建築物。 三、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擔保物權的特性 意定物權是依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設定,例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法定物權是在符合法定要件時當然發生,不需要當事人設定。留置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傳統考題稱它為「絕對法定物權」。 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有三個: 從屬性:擔保物權依附被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較為緩和。 不可分性: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全部。 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滅失時,擔保物權存在於擔保物的代替利益上,例如賠償金。 排他性不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同一不動產上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依順位受償。 四、物權的效力與基本原則 比較物權債權 效力範圍對世性(絕對性),可以對任何人主張相對性,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 主要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請求權請求給付 民法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原則、物權的優先效力等。「物權相對性」是錯誤的說法,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 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 不動產以登記公示。依民法第758條,因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應以書面為之。 動產以交付公示。 五、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有三種物上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的人,請求返還。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已經存在的妨害,請求除去。例如停車場所有人請求放置巨大垃圾的人移開垃圾。 防止妨害請求權:所有權有受妨害之虞時,請求防止。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物上請求權,它是債權性質的請求,需要另外符合侵權行為等要件。以下也都是債權請求,不是物上請求權: 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交付土地。 救助人請求被救助人償還代墊費用(無因管理)。 存款人向銀行請求提領存款。 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不動產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不是承繼他人既有的權利,而是依法律規定重新取得權利。例如先占、拾得遺失物依法定程序取得所有權、取得時效、善意取得。 繼受取得是承繼他人既有的權利,分為兩種: 移轉繼受:例如因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房屋。 創設繼受: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才可以處分該物權。 依民法第759條之1,因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的登記,其變動的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不實而受影響。這就是不動產善意取得。它的重點如下: 屬於原始取得。 以信賴登記為前提。 只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 只要求第三人為善意,法條沒有規定「無重大過失」這個要件。 七、取得時效與先占 取得時效的共同必要條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不是所有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它只影響期間的長短。 標的一般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效果 他人的動產10年5年取得所有權 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20年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這就是先占。先占是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能力。因此六歲兒童捕捉野生蝴蝶,由兒童自己取得所有權。蝴蝶不歸父母所有,不由兒童與父母共有,也不歸國家所有。 八、占有人的分類 分類判斷關鍵例子 直接占有本人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地上權人、質權人、借用人、承租人 間接占有本身不直接管領物,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使他人為其占有土地所有人、出質人、貸與人、出租人 自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所有人、竊盜者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 占有輔助人依民法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只有該他人是占有人受僱人(例如店員管理店內貨品) 常考陷阱 「物權只能依民法創設」或「只能依民法及土地法創設」:錯。依第757條,物權可依「法律或習慣」創設。 「物權得依判決、法理或行政命令創設」:錯。這些都不能創設物權,只有習慣法可以。 「租賃權、連帶保證、占有是物權」:錯。租賃權是債權,連帶保證是人的擔保,占有是事實狀態。 「民法有不動產質權、人役權」:錯。民法的質權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也沒有人役權制度。 「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是用益物權」:錯。質權是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是用益物權,不是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或可以房屋為標的」:錯。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是典權。 「抵押權人有占有抵押物的權能」:錯。抵押權不移轉占有。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地上權人都有占有權能。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錯。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相對性是物權的特性」:錯。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排他性、追及性、優先性屬於物權。 「繼承、買賣、設定抵押權是原始取得」:錯。這三者都是繼受取得。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才是原始取得。 「不動產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為限」:錯。法條只要求善意,並以信賴登記為前提;它屬於原始取得,且只適用於法律行為。 「善意是取得時效的必要條件」:錯。必要條件是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無過失只會縮短期間。 「損害賠償是物上請求權」:錯。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依契約請求交付、請求償還代墊費用、提領存款,也都是債權請求。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先占」:錯。先占是事實行為,六歲兒童可以自己取得所有權。 「地上權人是間接占有人」「質權人是自主占有人」「貸與人是直接占有人」:都錯。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貸與人是間接占有人。受僱人是占有輔助人,這句才正確。 記憶口訣 「用益:地、農、役、典;擔保:抵、質、留」: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屬於用益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留置只抓動產,典權可押房屋,抵押不拿東西」: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典權可以房屋為標的;抵押權不移轉占有。 「擔保三性:從、不可分、代位,沒有排他」: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物請三招:返、除、防,沒有賠」: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不包括損害賠償。 「時效四要:所有、和平、公然、繼續,善意只管快慢」:善意並無過失只影響時效期間的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