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給付方向:約定「由第三人給付」,是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向第三人給付」,且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權,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負擔契約不直接拘束第三人:第三人不為給付時,由承諾使第三人給付的契約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契約不因此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第三人利益契約有兩個請求主體:要約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給付。 指示證券看定義與分類:給付標的是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性質為債權證券、記名證券、有價證券及他付證券,不是自付證券。 核心觀念 一、涉他契約:契約涉及第三人,不代表第三人一定負有義務 契約原則上只拘束締約當事人(債之相對性),但當事人可以約定給付涉及第三人,這類契約統稱為涉他契約。作答時,不能只看到「甲、乙、丙」三個人,就判定契約種類;必須確認誰給付、誰受領,以及第三人是否取得直接請求權。 比較項目第三人負擔契約第三人利益契約 給付方向約定由第三人向契約他方給付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 辨識重點一方承諾「使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第三人的地位不因他人訂約即負給付義務直接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人未配合時第三人不為給付,由承諾的當事人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可表示不欲享受利益,視為自始未取得權利 主要法條民法第268條民法第269條、第270條 二、第三人負擔契約:承諾他人給付,由承諾者負責 依民法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該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一方」,就是承諾使第三人給付的人。 例如,甲與乙訂立修剪花草的契約,約定由乙負責使丙為甲修剪花草。甲、乙是契約當事人,丙是被安排提供勞務的第三人;乙承諾的是使丙向甲給付,因此屬於第三人負擔契約。 丙並未因甲、乙訂約,就當然成為契約債務人。若丙不為給付,依上述規定,應由乙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不能僅憑甲、乙的約定,要求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約定本身並不因涉及第三人而無效,也不是必須等待丙承認才確定生效。因此,第三人不為給付時,不能判定甲、乙間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法條所定效果是承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也不能逕自改成「承諾者應依約定自為給付」。 三、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權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這就是第三人利益契約(又稱利他契約)。 例如,甲向乙購買機車,約定由乙將機車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丙,而且丙可以直接向乙請求交付。甲是要約人,乙是債務人,丙是受利益第三人。甲可以要求乙向丙給付,丙也可以直接向乙請求給付。 判斷核心是第三人享有自己的直接請求權。若只是約定把物品送到第三人處,第三人只能受領、不能直接請求,學理上稱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不能僅憑交付對象就認定第三人取得請求權;若題目明示第三人「得直接請求」,即可確定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依同條第2項,第三人對於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依第3項,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可見第三人取得權利,並不以其參與締約為必要。 另依民法第270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因此,「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不等於「債務人不得提出契約上的抗辯」。 四、與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及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區別 債權讓與:重點是已存在的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第三人利益契約則是在訂約時就安排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給付的權利,不能因第三人能請求,就認定為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重點是由第三人承擔他人既有的債務,成為新債務人。僅約定由一方負責使第三人提供給付,第三人並未成為債務人,不能認定為債務承擔。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重點在契約的保護義務及於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並未取得原定給付的請求權,也不是被安排提供給付,與上述兩種涉他契約不同。 「第三人連帶契約」「第三人共同契約」:並非民法上涉他契約的分類名稱,看到即可排除。 五、指示證券:指示他人向第三人給付 依民法第710條,指示證券是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辨識時可拆成三部分:有人發出指示、由他人負責給付、向第三人交付法定種類的標的。 性質判斷重點 債權證券表彰請求給付的債權,並非表彰物權或社員權。 記名證券證券上指定受領給付的第三人(領取人)。 有價證券權利與證券結合,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不只是證明文件。 他付證券由指示人指示「他人」給付,並非由發行人自己給付,因此不是自付證券。 給付標的要記完整:金錢、有價證券、其他代替物。不能擴張成一切財產或勞務,也不能誤以為只能給付金錢。 常考陷阱 「由乙使丙為甲給付」選成第三人利益契約:丙是給付者而非受益者,應為第三人負擔契約。 「丙得直接請求乙交付」選成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契約一成立第三人即有直接請求權,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不履行,由第三人賠償」:第三人未參與締約,不負契約責任;應由承諾使第三人給付的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人不給付,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第三人不給付與契約效力是不同問題,民法第268條明定的是損害賠償責任。 「該當事人一方應依約定為給付」:法定效果是損害賠償,不是由承諾者代為履行原給付。 「只有第三人可以請求給付」:第三人利益契約中,要約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但不是向自己給付)。 「涉及三人,就是連帶或共同契約」:人數不是判斷標準;應依給付方向及直接請求權辨識。 「指示證券是自付證券」:指示證券是請他人給付,屬他付證券;債權證券、記名證券、有價證券均為正確性質。 記憶口訣 「由第三人,負擔;向第三人,利益;直接請求,是關鍵。」 「承諾他人給,未給承諾者賠;指示請他付,金錢證券代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