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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與抗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行政訴訟上訴與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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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救濟種類:不服未確定的判決,提起上訴;不服未確定的裁定,提起抗告;判決確定後須有法定事由,才能提起再審。 熟記期間:上訴20日、抗告10日、再審30日,再審另有判決確定逾5年不得提起的限制;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 撤回、和解、合意停止都以「公益」作為界限;情況判決則是「處分違法,但為公益不撤銷」。 掌握反訴時點與限制、合併辯論要件、裁判費按件徵收,以及判決送達對象。 強制執行原則上只有給付判決才需要,執行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核心觀念 一、起訴與裁判費 提起行政訴訟,須符合所選訴訟類型的要件。撤銷訴訟原則上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行政處分侵害。公益訴訟則是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所以不以自己權利受侵害為必要,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提起行政訴訟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並非免繳裁判費,也不比照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採按件徵收固定金額,不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也不依當事人人數計算。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程序進行 職權調查: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 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 交通裁決事件:得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不是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合意停止: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不受其絕對拘束。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法院應裁定續行訴訟。 視為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合併辯論: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得合併裁判。此項要件與減輕法院負擔、避免裁判紛歧或當事人是否同意無關。 三、訴之撤回與反訴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被告同意。撤回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因此並非一定須用書面。判決確定後,就不能再撤回。 法院認撤回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此項裁定不得抗告。撤回是原告自行撤去訴訟,與上級法院廢棄原判決後「發回」下級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被告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在本訴繫屬的法院提起反訴。依題目答案,應記成「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上訴審不得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公法上金錢給付訴訟,則無此項禁止。 四、訴訟上和解 和解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符合條件時,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因此,不是任何訴訟標的都能和解;但也不能說「行政訴訟不得和解」。 第三人參加: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和解筆錄: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效力:和解成立後有拘束力;內容命為給付者,得作為執行名義。 繼續審判: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但須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和解成立後經過一定期間,就不得再請求繼續審判,不是永久都可以主張。 五、情況判決 情況判決限於撤銷訴訟。法院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然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應在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情況判決不以無人參加訴訟為要件。 原告得請求賠償:原告可在同一訴訟中聲明,由法院在判決中命被告機關賠償;未聲明者,也可以在判決確定後另行訴請賠償。 情況判決不同於假處分、假扣押,也不同於課予義務判決。 六、判決送達與強制執行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獨立參加訴訟之人亦屬送達對象。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不在應以判決正本送達之列。 原則上,只有給付訴訟的判決才需要強制執行。撤銷訴訟、形成訴訟的判決一經確定,就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確認訴訟的判決只是確認法律關係,因此都不需要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的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舊制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成立的和解,也得作為執行名義。 執行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履行。 執行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執行機關。 並沒有「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這種機關,所以不能向它聲請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則是執行行政處分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也不是行政訴訟判決的聲請執行對象。 七、上訴、抗告與再審 救濟對象期間程序要點 上訴未確定的判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 抗告未確定的裁定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向為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裁判費1,000元 再審具法定再審事由的確定判決30日不變期間;判決確定逾5年原則上不得提起專屬為判決的原行政法院管轄 上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但有法定例外。例如當事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公法學教授資格,或特定事件可由會計師、專利師等代理,所以不是「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認原判決違法時,可以廢棄發回或發交,也可以自為判決。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不因法院錯誤告知得上訴而受影響,當事人不能據此提起上訴,也不需要法院另行通知更正。 抗告:對未確定裁定不服的救濟,稱為抗告。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得依規定抗告。 再審:再審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在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判決確定逾5年原則上不得提起再審,只有少數法定事由例外。「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不屬於例外。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 常考陷阱 「抗告期間20日」:錯。抗告為10日,上訴才是20日,再審為30日。 「再審逾3年不得提起」「再審專屬上訴法院管轄」「再審20日內提起」:都錯。正確是5年、原判決法院、30日;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才是正確敘述。 「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拘束」:錯。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合意停止後法院無論如何不得續行」:錯。法院不受合意的絕對拘束。 「上訴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只能發回」:錯。律師強制代理有例外,最高行政法院也可以自為判決。 撤回時點:以判決確定前為界,不是判決作成前、判決送達前或言詞辯論前。 撤回其他陷阱:「判決確定後仍可撤回」「撤回一定要書面」「不准撤回的裁定可以抗告」都錯。 和解:「任何標的都能和解」「有礙公益仍得和解」「第三人不得參加」「逾5年仍得請求繼續審判」「行政訴訟不得和解」都錯。和解成立應作成和解筆錄。 情況判決:「限於無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得請求賠償」都錯。它的特色是撤銷訴訟、處分違法、維護重大公益。 反訴: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不得反訴;提起時點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裁判費:不是免費,也不依金額比例計算,而是按件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 執行機關:「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不存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原則上只有給付判決才需要。 判決正本送達:不包括輔助參加訴訟之人。 「簡易程序由合議庭審理」「撤回即發回」:錯。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撤回與發回是不同概念。 記憶口訣 「上二十、抗一十、再三十、限五年」上訴20日、抗告10日、再審30日,再審原則上判決確定逾5年不得提起。 「撤回到確定,反訴一審前;撤課不反訴,不到四月撤」撤回以判決確定前為界;反訴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不得反訴;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4個月不續行即視為撤回。 「情況判決:撤銷限定、處分違法、公益重大、主文諭知、仍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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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當事人合意停...
  2. 44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欲提起上訴,至遲應於判決送達後幾日內為之?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
  3. 14 關於行政訴訟裁定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應向為裁定之原行...
  4. 14 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不服所提起之救濟,在行政訴訟法上稱為: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異議
  5. 13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當事人合意停止...
  6. 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B)債權...
  7. 23關於行政訴訟中之和解制度,下列何者錯誤?(A)不論行政訴訟之標的種類為何,行政法院都得隨時進行和解(B)第三人於行政法院許可...
  8.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限於撤銷訴訟 (B)倘依原告聲明判決,於公益將生重大損害 (C)限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