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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送達與期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行政訴訟送達與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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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別補充、留置、寄存與公示送達的要件,並記熟各自的生效時點:寄存十日、公示二十日、外國六十日、同一當事人再次公示送達為黏貼牌示處的翌日。 掌握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途期間的扣除,以及遲誤不變期間時「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 區分起訴不合法的「裁定駁回」與請求無理由的「判決駁回」。 掌握管轄恆定(以起訴時為準)、經訴願程序後的被告機關、停止訴訟與先決問題的處理。 分清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適用範圍,以及重新審理、錯誤教示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補充、留置與寄存送達 送達原則上應將文書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在法院當面交給本人,是直接交付,不屬於其他送達方式。無法直接交付時,才依各種送達方式的法定要件處理。 方式適用要件與作法生效重點 補充送達在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未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願代為送達的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代收人如為他造當事人,不得代收。依法交付代收人時生效,不必等本人實際收到。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依法得代收之人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依法留置時生效。 寄存送達不能依直接交付、補充或留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行政訴訟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未會晤本人而交給同居的配偶代收,是補充送達的典型情形。配偶仍須符合「同居」及「有辨別事理能力」的要件,並非只要具有配偶身分,就在任何地點都能代收。「補充」指的是由他人代為收受,不是把漏掉的部分文書補寄,也不是先傳真、後郵寄紙本,或先寄普通郵件、再寄雙掛號。 對於在監所的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這種情形不是留置送達,也不能因為對方在服刑,就改用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原因、啟動方式與生效時間 公示送達的原因: 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應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但不能依規定辦理,或預知即使依規定辦理也無效。 考題常把「住居所不明」、「郵寄無法送達」、「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列為公示送達原因。相對地,人在監獄服刑時,送達處所明確,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不是公示送達的原因。 依聲請或依職權: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原則上依當事人聲請。無人聲請而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已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題目問「法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的典型情形,就選這一項。 在民事訴訟中,得聲請公示送達的典型原因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單純「對有治外法權之人送達」(未說明送達無效),或對方在外國服刑,都不是當然的公示送達原因。 生效時間: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應送達的文書,並在行政法院的牌示處黏貼公告。依法定程序公告即生送達效力,不以當事人實際看到為必要。 行政訴訟公示送達類型生效時間 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 應於外國送達而為公示送達經六十日。 對同一當事人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的翌日起生效。 行政程序法上的公示送達,要與法院程序分開判斷。行政機關遇有處所不明、對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應於外國或境外送達而不能辦理或預知無效等情形,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因此不能說這些情形「不得公示送達」。無人申請時,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機關陳明,致處所不明時,機關也是「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不是「應」。 三、期日、在途期間與回復原狀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期日不是從日曆或時鐘所定時間到達時開始,也不是從當事人開始言詞辯論或到現場勘驗時開始。 在途期間: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於行政法院所在地,而且能在期間內為應為的訴訟行為者,不扣除。若題目說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就不是扣除在途期間的情形。 回復原狀: 要件: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 聲請期限: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則於相等的日數內聲請。 聲請方式:應同時補行原應於期間內為之的訴訟行為。 例如因天災遲誤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至遲應在天災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時間過久者不得聲請,原則上以逾一年為限。 參加國外旅遊、事務繁忙而遺忘期限、電腦送修等,都屬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不能據以回復原狀。 四、管轄恆定與被告機關 決定行政法院的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被告機關起訴後遷移所在地(例如由臺北市遷到新北市),不影響原已確定的管轄。不能改以上訴時、開庭時、言詞辯論時、答辯時或判決確定時為準。 經訴願程序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依訴願結果判斷: 訴願駁回: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不是訴願機關。 訴願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撤銷或變更的機關為被告。法院不可能成為被告機關。 訴願逾期未決定:法律並未規定以受理訴願機關為撤銷訴訟的被告,不要把它當成被告。 五、起訴不合法與實體上無理由 不具備訴訟要件(起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具備訴訟要件但請求在實體上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起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的情形,法院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常見的裁定駁回事由如下: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例如撤銷訴訟逾起訴期間。 就已起訴的事件更行起訴(重複起訴)。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起同一之訴。 對不屬於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欠缺撤銷訴訟的程序要件。 待證事實真偽不明,而依舉證責任應由原告負擔不利益,屬於實體審理的結果,應以判決處理,不是起訴不合法的事由。起訴逾期時,也不是命原告撤回,或移送訴願機關依再審程序處理。 六、先決問題與停止訴訟 行政訴訟以民事關係為前提:行政訴訟的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不可置之不理而繼續審理,也不能直接駁回或判決被告敗訴。 民刑事訴訟以行政處分為前提: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依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不是由民刑事程序或受理法院自行認定。 七、暫時權利保護、重新審理與錯誤教示 制度適用對象 停止執行撤銷訴訟。行政處分已作成,要阻止它被執行。 假處分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等訴訟,用於保全公法上權利或定暫時狀態。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者,不得聲請假處分,因此撤銷訴訟沒有假處分的適用。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 報考資格遭考選部否准而考試在即,要暫時取得應考機會,應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停止否准處分的執行,並不會產生「准予應考」的效果。假扣押與假執行也都不是這種情形的救濟方式。 重新審理: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而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不是當事人、訴訟參加人或當事人的繼承人。這種救濟也不是抗告、非常上訴或再審之訴。 錯誤教示: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縱使行政法院錯誤告知得上訴,當事人仍不得據以提起上訴。上訴權由法律決定,錯誤教示不能創設法律所無的上訴權,也與「幾日內通知更正」無關。 常考陷阱 「補充送達=補寄漏送的文書,或改用雙掛號重寄」:錯。補充送達是未會晤本人時,交給同居人、受僱人等代收。 「外出未遇本人、有正當理由拒收,都可留置」:錯。留置送達須以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為要件。 「寄存次日生效」、「寄存經二十日生效」:錯。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效。 「公示送達一律經二十日生效」:錯。外國送達為六十日;對同一當事人再次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的翌日起生效,不是當日,也不是第三日或第五日。 「在監服刑可以公示送達或留置於監獄」:錯。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公示送達」:錯。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是「得」依職權為之。 「期日從表定時間開始」:錯。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代理人住在法院所在地,也要扣除在途期間」:錯。應扣除在途期間的是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的情形。 「出國旅遊、工作忙、電腦壞了,可以回復原狀」:錯。這些都可歸責於己;只有天災等不可歸責的事由,才能在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 「管轄依各階段時點或上訴時決定」:錯。管轄一律以起訴時為準。 「訴願駁回時以訴願機關為被告」:錯。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起訴逾期、重複起訴、對非行政處分提撤銷訴訟,以判決駁回」:錯。這些都應以裁定駁回。舉證責任上的不利益則是實體判決的問題。 「撤銷訴訟可聲請假處分」:錯。撤銷訴訟應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告知可以上訴,基於信賴保護就能上訴」:錯。錯誤教示不能創設上訴權。 記憶口訣 送達:「未遇本人同居收是補充,無故拒收才留置;寄存十日,公示二十,外國六十,再次翌日。」 程序:「管轄看起訴,期日讀案由;不合法用裁定,無理由用判決。」 救濟:「天災消滅一個月,補行行為一起做;撤銷停止執行,其餘假處分;受損第三人重新審理,錯誤教示不生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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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屬於補充送達? (A)部分文書漏未送達,嗣將該部分文書補送 (B)在法院當面將應送達文書交予應...
  2. 13 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之補充送達,係指下列何種情形? (A)行政法院先將文書電傳當事人後,再將紙本郵寄給當事人 (B)行政法...
  3. 15 行政法院之裁判若以寄存送達為之,應經多久始生送達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B)寄存次日生效 (C)自寄存...
  4. 9 何種情況下,行政法院得以留置送達之方法送達訴訟文書? (A)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之文書 (B)應受送...
  5. 行政法院對於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自送達之文書公告後多久對其開始生效? (A)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B)自黏貼牌示處之...
  6. 12 行政法院對於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自送達之文書公告後多久對其開始生效? (A)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B)自黏貼牌示...
  7. 6.行政法院於國外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後多久發生送達之效力? (A) 20 日 (B) 40 日 (C) 60 日 (D) 80...
  8. 行政法院所訂之期日,於何時開始? (A)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時 (B)至現場勘驗時 (C)朗讀案由 (D)日曆所定時間到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