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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自由的範圍與功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表現自由的範圍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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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1條明列的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以及新聞自由也屬本條保障;分清哪些權利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 熟記言論自由的功能,並能排除「保護名譽」「私人生活不受侵擾」等屬於其他權利或限制理由的選項。 商業言論受保障但保障程度較低:藥物廣告(釋字第414號)、菸品標示(釋字第577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釋字第744號)的審查標準不同。 新聞採訪自由及釋字第689號:公民記者也受保障;跟追條款限制跟追者的行動自由,保護被跟追者的多種權利;審查標準是「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教育主管機關只能做適法性監督。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1條的保障內容與依據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雖未明文列出,大法官認為它受憲法第11條保障。本條沒有明列「良心自由」,也沒有列出藝術、科學、智慧財產等用語。 權利憲法依據 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第11條(明文) 新聞自由(含新聞採訪自由)第11條 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第22條 言論自由的保護方式不限於口頭或文字。依釋字第364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屬於出版、著作或藝術自由。人民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等設施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也受言論自由保障。公共場所在不妨礙通常使用方式的範圍內,也可以供人民表達言論、溝通意見。 二、言論自由的功能 大法官解釋提到的言論自由功能包括: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形成公意、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以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言論自由的目的在保障資訊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的機會。 「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個人私人生活免於侵擾」不屬於言論自由的功能。前者是限制言論時須衡量的利益,後者是隱私權的保護內容。 三、什麼算言論?表意自由與不表意自由 言論自由同時保障積極表意與消極不表意。國家強迫人民說出或標示特定內容,限制的是不表意自由,仍屬言論自由的問題。 情形判斷 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訊息(性交易廣告)屬言論,受第11條保障;但可以依法限制。 舉辦證券投資講習、提供證券投資訊息涉及言論自由。 菸品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商品標示是提供客觀資訊的方式,屬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 行政機關命食品業者更正不實廣告涉及言論自由。 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在報紙刊登被害人勝訴啟事涉及強制表意,屬言論自由問題。 國防部刊登募兵制廣告不是第11條的言論。這是國家機關的政府言論,國家不是基本權主體。 被告對個人訴訟資料的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不涉及言論自由,屬資訊隱私權(第22條)。 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牴觸不表意自由的保障。強迫道歉要求表達歉意,和刊登判決結果等客觀資訊不同。 四、言論自由的限制:比例原則與誹謗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權利。限制言論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言論內容越接近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受到的保障越大。 誹謗言論如果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即使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只要已盡合理查證,有充分理由相信為真,就不屬於誹謗罪的處罰範圍。 政治言論受高度保障。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否則不予許可設立,曾被大法官宣告違反言論自由的保障意旨(釋字第644號)。 五、商業言論:受保障,但可以受較嚴格規範 商業廣告兼具意見表達性質,受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不過,與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無關的商業言論,保障程度不能和其他言論等量齊觀。內容非虛偽不實、不致產生誤導,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的商業言論才受保障;虛偽不實的廣告不受保障。 類型解釋與重點 藥物廣告(釋字第414號)藥物廣告是為了取得財產的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保障;同時具有商業意見表達性質,受言論自由保障。因與國民健康關係重大,應受較嚴格的規範。藥事法規定刊播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未牴觸言論自由。 菸品標示(釋字第577號)國家要求菸品業者在商品標示中提供重要客觀事實資訊,是對業者「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的不表意自由的限制。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標示義務,目的是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必要商業資訊等重大公益,手段與目的具實質關聯,合憲。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釋字第744號)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違憲。目的必須是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屬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之間須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並給予人民立即的司法救濟機會。只有「實質關聯」不夠。相關事前審查規定被宣告違憲。 醫療廣告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只允許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禁止醫師刊登的規定違憲。 化粧品廣告雖然不能事前審查,國家仍可以管制虛偽不實的廣告。化粧品廣告也不是因為「與公益無關」而不受保障。 六、新聞自由與釋字第689號跟追條款 新聞自由受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行為也在保障範圍內。保障主體不限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一般人(例如公民記者)為了把具新聞價值的資訊提供給大眾,或為了促進公共事務討論、監督政府而採訪,也受新聞自由保障。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仍然可以依法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釋字第689號認為此規定合憲,重點如下: 限制的權利:跟追者的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用於新聞採訪時,也限制了新聞採訪自由。記者違法跟追,侵害的是被跟追者的行動自由等權利。 保護的權利:被跟追者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免於恐懼的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權,以及在公共場域中也能合理期待的私人生活不受侵擾的自由。這些都不是言論自由。 審查標準:限制採訪必須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規定不是用來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反而是對採訪的限制。 七、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 講學自由以學術自由為核心,內容包括大學教授的研究自由、教學自由,以及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屬於受教育權的問題,不是第11條講學自由的內容。 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與研究、教學、學習直接相關的事項,都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例如課程內容、研究主題、學業成績考核、畢業條件及退學要件。大學可以自行訂定成績考核標準與退學要件,對未通過考試的學生予以退學(釋字第563號)。 必修課程(釋字第380號):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必修課程的訂定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教育主管機關不得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以命令要求大學開設特定必修科目,也不得以命令干預教學內容及課程的訂定。 立法機關:只能在合理範圍內規範大學事務,不得強迫大學設置特定教學單位(例如強制設置軍訓室,釋字第450號)。 教育主管機關:只能做適法性監督,不能做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 法院:審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時,應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大學自治仍受法律監督。例如「自訂學費標準且不受教育部事後法律監督」就不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教育部提醒司法機關搜索大學校園時,儘可能事先知會校方,涉及大學自治的尊重。 常考陷阱 「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錯。商業廣告受保障,只是保障程度較低。 「藥物廣告涉及工作權」:錯。依釋字第414號,藥物廣告涉及的是財產權,同時也涉及言論自由。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只要手段與目的具實質關聯就合憲」:錯。必須具備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實質關聯」是菸品標示的標準,不要混淆。 「化粧品廣告與公益無關,不受保障」或「國家不得管制」:都錯。正確的說法是:內容虛偽不實的廣告不受保障。 「菸品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違憲」「國家不得要求菸品標示健康警語」:都錯。菸品標示義務合憲。 「國防部募兵廣告是第11條的言論」:錯。政府言論不是人民的基本權。 「被告對訴訟資料的知悉控制權屬言論自由」:錯。這是資訊隱私權。 言論自由的功能題:看到「保護名譽」「私人生活免於侵擾」就排除。 「新聞自由以第22條為依據」:錯。新聞自由的依據是第11條。 「公民記者不受新聞自由保障」:錯。保障主體不限於新聞機構的記者。 「跟追條款保障新聞採訪自由」:錯。此規定限制跟追者的行動自由,保護被跟追者的權利。題目問跟追條款與哪一種權利「較不相關」時,答言論自由。 「限制採訪只需重要公益+合理關聯」:錯。必須是實質關聯。 「人在公共場域就沒有不受侵擾的自由」:錯。公共場域中也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命公開道歉」與「勝訴啟事」:兩者都涉及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命公開道歉已被認定違憲。 「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對大學做適當性或合目的性監督」:錯。只能做適法性監督。 「大學自治可以排除法律監督」:錯,大學仍須接受適法性監督。 「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屬於講學自由」:錯。 其他「絕對不得限制」的說法:例如寺廟興建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不得以法律限制役男出境,都錯。基本權原則上都可以依法律合理限制。 記憶口訣 「言講著出十一條,新聞也在;良心不在。」 言論功能:「自溝真公知,監督政社」(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形成公意、知的權利、監督政治社會活動)。 商業言論:「藥財嚴管可核准,菸標實質合憲,化粧事前要絕對。」 跟追:「限跟追者行動,保被跟者身心資私;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大學自治:「講學制度保障,部只管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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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稱之言論? (A)妨礙名譽加害人依法院判決於報紙刊登被害人勝訴之啟事 (B)促使他人為性交...
  2.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A)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B)...
  3.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A)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B)促使人為有...
  4. 29 依司法院之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下列那一種自由之保障範圍? (A)出版自由 (B)著作自由 (C)言論自由 (D)藝...
  5. 4 行政機關要求食品業者更正不實之廣告,對食品業者而言,涉及憲法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訴訟權 (B)言論自由 (C)生存權...
  6.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最不屬於言論自由之功能? (A)追求真理 (B)實現自我 (C)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 (D)...
  7. 12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自由在於保障資訊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8.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是言論自由之功能? (A)形成公意 (B)保障個人私人生活免於侵擾 (C)實現自我 (D)滿足人民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