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民法上的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姻親三種。配偶本身不是姻親,也不計算親等;「宗親、外親、妻親」不是民法的分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收養形成擬制血親,單純再婚不會形成血親。 先依民法第967條判斷直系或旁系,再依第968條計算親等。 熟記第969條姻親的三種範圍,尤其要辨別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姻親)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依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但自然血親不會因此消滅,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也仍然存在。 核心觀念 一、親屬的三大分類 種類意義與例子作答關鍵 配偶具有婚姻關係的雙方。配偶是獨立的親屬類別,夫妻之間不稱為一親等姻親。 血親包括基於血緣的自然血親,以及因收養成立的擬制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都屬於血親。 姻親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限於民法第969條所列範圍。並非所有因結婚而互稱親戚的人,都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題目問「我國民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與何者」,答案是姻親。題目問「因婚姻而發生之親屬關係」,答案也是姻親。宗親、外親、妻親是傳統用語,不是民法上的親屬分類。 二、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類型成立基礎例子 自然血親出生的血緣事實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 擬制血親法律行為(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直系血親一親等) 不是血親僅因父母再婚而連接繼父母與繼子女(屬直系姻親一親等) 自然血親以血緣為基礎,不會因為子女是否為婚生,就改成擬制血親。民法上沒有「推定血親」這個血親類別。 繼父母與繼子女不是血親。例如母親再婚,繼父與母親的子女之間,屬於「配偶之血親」,成立直系姻親一親等。如果繼父另外合法收養該子女,才依收養成立擬制血親。子女由父或母哪一方行使親權,不影響這個判斷;母親離婚後取得親權,再與他人結婚,新任丈夫與該子女仍是直系姻親一親等。 養子女與養父母成立擬制血親後,養子的妻子屬於養父母的「血親之配偶」,因此與養父母之間也有姻親關係。 三、直系與旁系:看是否一方由另一方所出 依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向上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向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旁系血親是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雙方不是上下代的直接出身關係,但有共同祖先,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及堂表兄弟姊妹。 判斷直系或旁系,與父系、母系無關。外祖父母也是直系血親,姊妹、表兄弟也是旁系血親;不能把女性親屬或母方親屬排除在血親之外。 四、血親親等:直系數世代,旁系找同源 依民法第968條,直系血親從自己上下數,每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則從自己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數至對方,將兩段世數相加。 關係計算方式結論 父母與子女上下相隔一世。直系血親一親等 祖父母與孫子女上下相隔二世。直系血親二親等 兄弟姊妹自己至父母一世,再至對方一世。旁系血親二親等 自己與伯叔姑舅姨自己至共同祖父母二世,再至對方一世。旁系血親三親等 堂、表兄弟姊妹雙方至共同祖父母各二世。旁系血親四親等 自己與哥哥的孫子自己至共同父母一世,再向下至哥哥的孫子三世。旁系血親四親等 計算時自己不算一親等,每跨一個世代才算一親等。旁系血親最少是二親等,沒有旁系血親一親等。 五、姻親只有三種法定結構 依民法第969條,姻親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分析稱謂時,以自己為起點,把關係拆成「血親」與「配偶」的連接順序,再和三種法定結構比對。 法定類型常見例子判斷 血親之配偶兒媳、女婿、嫂嫂、弟媳婦、姊夫、妹夫、養子的妻子。先找到自己的血親,再找該血親的配偶。 配偶之血親公婆、岳父母(丈母娘)、小姑、小姨子、配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先找到自己的配偶,再找配偶的血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丈夫的弟弟之妻、妻子的嫂嫂、兄妹各自的配偶之間。配偶的血親,其配偶也在法定姻親範圍內。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法定範圍內。下列情形都是這個結構,因此沒有親屬關係: 嫂嫂的父母、女婿的母親、兒子之配偶的父親。 親家:雙方子女結婚,兩家父母雖互稱親家(含親家母),彼此並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夫的父親與妻的母親之間,也是同樣的情形。 堂弟娶了某人的妹妹,自己與該人之間(自己的血親→其配偶→配偶的姊姊)。 男女各自帶子女再婚,兩名子女彼此之間(自己的血親〔母〕→其配偶〔繼父〕→配偶的血親〔繼父之子〕)。 注意:兩名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親屬關係,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仍有姻親關係,不能混淆。 六、姻親的親系與親等 依民法第970條,姻親的親系與親等,取決於所連接的血親關係: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即該血親)與自己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從該血親與自己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該血親與自己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例如兒媳、女婿、岳父母、繼父母、繼子女,都是直系姻親一親等;嫂嫂、弟媳婦、小姑、小姨子,都是旁系姻親二親等。兄妹各自的配偶之間,套用「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兄妹是旁系血親二親等,所以兩人是旁系姻親二親等。 婚姻連接不會增加親等。另外,必須先確定屬於法定姻親,才能計算親等;如果本來就不在第969條範圍內,不能把世代加總後硬算成「姻親幾親等」,答案應選「無親屬關係」。 七、姻親關係的消滅 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配偶一方死亡,不是本條所列的消滅原因,不能直接認定姻親關係消失。 離婚只影響夫妻的婚姻關係與因該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會使父母子女的自然血親關係消滅,基於血親關係而生的扶養關係也不會因此消滅。子女由誰行使親權,也不會改變其與父母的血親關係。 另外要區分姻親身分消滅與禁婚限制。依民法第983條,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所以「姻親間之近婚關係(結婚限制)」不會因離婚而消滅。 關係是否因離婚而消滅 姻親關係消滅 直系姻親間的結婚限制不消滅,仍適用 父母子女的自然血親關係不消滅 因血親關係而生的扶養關係不消滅 常考陷阱 「親屬分為配偶、血親與宗親/外親/妻親」:錯。民法的第三類是姻親。 「夫妻是直系姻親一親等」:錯。夫妻互為配偶,沒有親等。 「繼父子是血親」或「繼父子與養父子都是擬制血親」:錯。單純繼父子是直系姻親一親等;養父子才是擬制血親。 「非婚生子女與父母屬擬制血親」:錯。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仍是自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屬推定血親或無法律關係」:錯。是擬制血親。 「兩人的配偶彼此有血親關係,兩人就沒有親屬關係」:錯。可能符合「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兄妹各自的配偶、丈夫的弟弟之妻、妻子的嫂嫂。 「親家、嫂嫂的父母、女婿的母親是姻親」:錯。這些都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沒有親屬關係。 「雙方帶來的子女因父母結婚,成為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錯。兩名子女之間沒有親屬關係。 「母親離婚後再婚,繼父與子女無親屬關係」:錯。是直系姻親一親等,與親權歸屬無關。 「姻親多經過一次婚姻,就多算一親等」:錯。親等依所連接的血親關係決定。 「離婚使近婚限制、親子血親或扶養關係一併消滅」:錯。因離婚而消滅的只有姻親關係。 記憶口訣 「直系數世代,旁系找同源;兩段加起來,自己不計算。」 「血配、配血、配血配;血配血,不在內。」先判斷有無姻親,再判斷親系親等。 「收養成血親,再婚生姻親;離撤姻親消,直姻禁婚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