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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與救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訴訟費用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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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起訴狀三項必要記載事項,並區分「應記載」與「宜記載」。 分清起訴不合法時應先命補正、裁定駁回的情形,以及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的判決駁回;不屬審判權或管轄時應注意移送。 記住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時點是「訴狀送達被告後」,並理解第二審的例外,以及終局判決後撤回的再訴限制。 熟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級距、各類定額裁判費、費用負擔與訴訟救助的效力。 核心觀念 一、起訴狀:三項必要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聲明就是請法院如何判決,例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一定金額。 「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及「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屬於宜記載事項,不是必要事項。未記載這些宜記載事項,不會因此構成起訴不合程式而遭駁回。原因事實應足以特定請求,但不必在起訴狀完整列出「請求權之個別構成要件事實」。 通常程序以書狀起訴為原則;簡易、小額程序另有得以言詞起訴的規定。不能概括說起訴必須以簡訊、傳真或上傳網頁完成。 二、起訴欠缺要件:先分程序與實體 情形處理原則 起訴不合程式(如未繳裁判費)、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代理權有欠缺(如未提出委任狀)屬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由法院以裁定駁回。 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重複起訴)、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屬不能補正之程序障礙,法院以裁定駁回。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以裁定駁回,並得對原告處以罰鍰。 依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補正才判決駁回。 不屬受訴法院管轄原則上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不能移送時才駁回。 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原則上應移送有審判權之法院,不能移送時才裁定駁回;並非直接駁回並處罰鍰。 駁回起訴是法院的職權,書記官、司法事務官都不能逕行駁回;書記官也不能逕行「簽結」案件。被告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時,原告雖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這不是起訴的成立要件,更沒有「預先墊付酬金始符合起訴要件」的規定。 三、確認利益與事實確認之補充性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法律地位存在不安,而確認判決能有效除去。確認證書真偽,以及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也須有此利益。 其中,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稱為補充性要求。此限制不適用於將來給付之訴(重點在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中間確認之訴或反訴。 四、訴之變更、追加 第一審原則上自訴狀送達被告後,非經被告同意,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是自起訴狀提出、訴訟繫屬、定言詞辯論期日或言詞辯論開始時起算。第一審的法定例外包括: 被告同意。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訴訟進行中,就作為裁判前提的法律關係有爭執,而求確定該法律關係(中間確認之訴)。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變更、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不限書狀。不變更訴訟標的,只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二審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上述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經同意亦得為之。因此: 被告同意時,第一審、第二審都可以追加新的訴訟標的。 請求返還特定物,審理中該物毀損滅失,得因情事變更改為請求金錢賠償。 同一車禍又支出醫藥費,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聲明,得追加請求。 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第二審仍得追加原非當事人者為被告,所以「被告及被追加者都不同意,就一律不得追加新被告」是錯的。 五、訴之撤回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所以在第二審也可以撤回起訴;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合法撤回後,訴訟視同未起訴,原已作成的第一審判決隨之失效,第二審法院不必廢棄第一審判決,也不必另作准許撤回的裁定。 但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第一審已作成本案判決(不論勝敗),之後在第二審撤回起訴,就不得再提同一訴訟。 六、訴訟標的價額:法院核定、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不是以法院核定時的價格為準。 情形價額計算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原則合併計算;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扣除。 分割共有物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不是整個共有物的價額。 七、裁判費:級距、定額與預納 因財產權起訴,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分段累進計算,法條所定標準如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裁判費 10萬元以下部分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1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90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80元 不足萬元的零數,以萬元計算。實際繳納金額可能另依司法院所定標準加徵,但作答時以法條所定金額為準:10萬元以下是1,000元,不是2,000元。 其他定額費用比較如下: 訴訟行為裁判費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3,000元 抗告1,000元 聲請發支付命令500元 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之反訴不另徵收 原告起訴時原則上應預納裁判費,例外如經准予訴訟救助則暫免繳納。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仍須繳納裁判費,並依起訴標準加徵十分之五。預納只是先墊付,最後由誰負擔,由法院裁判決定。 八、費用負擔與訴訟救助 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按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聲請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予准許。准予救助後,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效力: 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救助只是「暫免」,不是永久免除;也不影響舉證責任,不論是否選任律師,受救助人都不能暫免舉證。 常考陷阱 把管轄事項當成必要記載:「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是宜記載事項,不是起訴狀的法定必要事項;「請求權之個別構成要件事實」也不是必要事項。 駁回方式互換:程序欠缺、重複起訴、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當目的濫訴,都是裁定駁回;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才是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駁回。 跳過補正: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未合法代理,都應由審判長先定期間命補正,不是由書記官或司法事務官逕行駁回。 忽略移送:不屬受訴法院管轄或不屬普通法院審判權,原則上應移送,不是命補正,也不是直接駁回加罰鍰。 時點寫錯:變更、追加的限制從「訴狀送達被告後」開始,題目常改成「起訴狀提出後」、「訴訟繫屬後」或「言詞辯論開始後」。 第二審只認同意:基礎事實同一、擴張聲明、情事變更、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等,第二審不經同意也可以。 撤回的效果:第二審可以撤回、不必裁定准許、不必廢棄原判決;但已有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不得再提同一之訴。 價額計算方式:以起訴時(不是法院認定時)為準;數項標的原則合算,競合或選擇才取最高;附帶請求不併算;對待給付不扣除;分割共有物看原告所受利益。 裁判費數字:10萬元以下是1,000元;非財產權起訴3,000元,比抗告、支付命令和同標的反訴都高。 一部勝訴的費用:法院可以命一造全部負擔,「不得命一造全額負擔」是錯的。 救助的效力範圍:救助只涉及費用、擔保與律師酬金,絕不包含「暫免舉證責任」。 記憶口訣 「人、標因、聲明」:起訴狀三項必要事項;管轄只是「宜」記載。「程序裁定,實體判決;能補先補,能移先移」:起訴欠缺要件的處理順序。「送達後限變,終判後撤禁再訴」:變更與撤回的關鍵時點。「起訴定價、數項合算、附帶不加、對待不扣、分割看利益」:價額核定五原則。「十萬一千,百九八十;非財三千,抗告一千,支付五百,反訴免」:裁判費數字。「救助暫免費、免擔保、免酬金,舉證仍須備」:訴訟救助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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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
  2. 27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 (B)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
  3. 30 關於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二千元 (B)訴訟標...
  4. 29 關於訴訟行為所徵收之裁判費用,下列何者最高?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B)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之反訴 (C)聲請發支付命令...
  5. 36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訴訟費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B)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
  6. 26 有關民事訴訟,下列何者非屬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終結前應享有之效力? (A)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B)免供訴...
  7. 29 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而提出於法院,下列何者非屬所指之法定事項?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
  8. 27民事訴訟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命其補正,當事人不補正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A)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