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訴願是否合法,再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不受理」是程序問題,「無理由駁回」與「有理由」則是實體問題,兩者不能混用。 熟記訴願法第77條的不受理事由,尤其是逾期、程式不合未補正、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事件重行提起。 分清委託處分的訴願管轄、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的移送(10日內),以及訴願能力與法定代理。 辨別哪些特別程序可以取代訴願,哪些不行:稅捐復查不能取代訴願,交通違規裁決不走訴願。 掌握有理由決定的方式、禁止不利益變更、地方自治事項只審合法性,以及確定訴願決定拘束各關係機關、不拘束行政法院。 核心觀念 一、先分程序,再看實體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法,例如是否逾期、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程序合法後,才進入實體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處分違法、不當,是判斷訴願有無理由的問題,不是不受理事由。 決定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不受理訴願不符程序要件逾期、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處分已不存在、撤回後重行提起 無理由駁回經實體審查,請求不成立原處分合法、適當 有理由經實體審查,請求成立原處分違法或不當,應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依訴願法第79條,應以訴願為無理由。這不是不受理,也不能僅因原理由有誤就撤銷原處分。 二、不受理事由與補正 訴願法第77條所定應為不受理決定的情形,可整理如下: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可以補正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先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不得直接不受理。 逾期: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先以書面、言詞表示不服,卻未在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資格不符:例如並非處分相對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 訴願能力或代表欠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或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且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例如訴願審理中,原處分機關已撤銷原處分;或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後,又於訴願中函請解除限制。處分既已不存在,應為不受理,不是駁回,也不再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重行提起: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標的不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提起訴願。 以下情形都不是不受理事由: 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應屬有理由,予以撤銷或變更。 訴願無理由:應以決定駁回。 受理機關欠缺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且尚未通知補正:應先通知補正。 三、訴願標的與特別救濟程序 課稅處分、違反環保法規或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逃漏稅處罰,以及具處分性質的警察臨檢措施,原則上都可以提起訴願。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影響其受教育權,屬行政處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決事件,依特別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交通違規裁罰因此不是訴願的對象,不能與環保、稅捐裁罰一概而論。 有些特別程序在法律上取代訴願,也就是相當於訴願,經過該程序後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有些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走完後仍須提起訴願。 程序是否相當於(取代)訴願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是。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是。取代訴願,公務人員懲處等事件適用。 教師再申訴是。再申訴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 會計師懲戒覆審是。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是。考試上列為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否。復查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對復查決定不服,仍須提起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不屬相當於訴願決定。覆審決議的性質相當於法院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四、訴願能力與訴願期間 能受行政處罰,不代表能自行為訴願行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願能力。無訴願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16歲高中生被開罰單,雖然是受罰人,仍無訴願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這不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個案認定,也不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人輔佐。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例如8月31日送達,自9月1日起算,30日屆滿日為9月30日。 五、訴願管轄:委託處分與誤向他機關提起 行政機關依法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時,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訴願應比照一般管轄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判斷方法是看「委託機關」是誰,再找出它的上級機關,不看受託機關隸屬於誰: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執行業務: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對部的處分不服,向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內政部委託考選部辦理事項:處分視為內政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是考試院,也不是考選部。 欠缺訴願管轄權,不是不受理事由。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者,仍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收受的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六、撤回與處分權主義 訴願提起後,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訴願。這是當事人處分主義的表現:程序要不要開始、要不要繼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這和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的職權主義是不同的概念。 撤回後程序即終結,不必再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訴願;若重行提起,才應為不受理決定。 七、有理由決定的方式 對請求撤銷處分的訴願,訴願有理由時: 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兩種方式都可以,不是只能擇一。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作成處分。 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即禁止不利益變更。 「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是另一種訴願的有理由決定。它適用於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的訴願,不是撤銷訴願的處置方式。考題問「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何種處置」,答案就是這一項。 八、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範圍 一般訴願可以同時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妥當性)。但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以尊重地方自治。 情形審查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所作處分僅審合法性 縣政府審查鄉公所就鄉自治事務所作處分僅審合法性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縣(市)政府就委辦事項所作處分合法性與適當性都可審查 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審查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同一自治團體內部)合法性與適當性都可審查 自治事項不是完全不能審查,仍然要審合法性,被限制的只有適當性審查。委辦事項本質上是上級的事務,上級機關可以全面審查。 九、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包括訴願決定機關與原處分機關。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所提起的訴願,也拘束該受託人。行政法院不受訴願決定拘束,仍依法獨立審判。 常考陷阱 「處分違法、不當,所以不受理」:錯。違法、不當是實體問題,成立時應為有理由的決定。 「訴願無理由,所以不受理」:錯。應以決定駁回。 「原處分理由不當但結果正當,應撤銷或不受理」:錯。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處分已撤銷或出境限制已解除,訴願應予駁回」:錯。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應為不受理。 「欠缺管轄權,應不受理」:錯。應於10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訴願書不合程式但可補正,應不受理」:錯。應先通知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 「訴願經撤回,應為不受理決定」:錯。撤回即終結程序;撤回後重行提起,才不受理。 「撤回是機關職權主義」:錯。撤回是當事人處分主義。 「委託處分向受託機關或其上級提起訴願」:錯。應以委託機關為準,部的上級是行政院。 「16歲已能受罰,可自為訴願行為」:錯。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交通違規裁罰可提訴願」:錯。交通裁決事件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稅捐復查可取代訴願」:錯。復查後仍須提起訴願;採購申訴審議、公務人員復審、教師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則相當於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錯。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可命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錯。那是怠為處分訴願的決定方式。 「有理由時只能發回」或「只能逕為變更」:錯。兩者都可以,並得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 「自治事項上級不得審查」或「只審適當性」:錯。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委辦事項只審合法性」、「縣政府審所屬機關只審合法性」:錯。這兩種情形可以全面審查。 「訴願決定確定後,行政法院也受拘束」:錯。只拘束各關係機關。 記憶口訣 「程序不合不受理,實體不成才駁回;撤回即結案,重提不受理。」 「提願三十日,補正二十日,誤投十日送。」 「委託看委託,部上是行政院;自治只審合法,委辦全面查。」 「復查不算訴願,交通直接上法院;律懲覆審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