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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人格權與身分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財產權、人格權與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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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分類標準:依「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依「內容」分財產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 熟記形成權的典型:解除權、撤銷權、減少價金權、選擇之債的選擇權,以及須經裁判行使的共有物分割權。 人格權與身分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人格權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但人格權仍不是財產權。 契約是否有效,與給付能否強制執行,是兩個不同問題。涉及身體、人身自由的給付,基於人性尊嚴不得強制執行。 掌握要式行為的範圍,以及婚約、結婚、兩願離婚、夫妻冠姓、家庭生活費用在書面與戶政登記上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依權利作用分類:支配、請求、形成、抗辯 類型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並得對抗其他一切非權利人,具有排他效力。所有權等物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身分權(考試上將身分權列入支配權,但須注意其兼具義務性)。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權、價金給付、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形成權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部分形成權須透過法院裁判行使。解除權、撤銷權、減少價金權、選擇權、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權。 抗辯權對抗他人的請求,依法拒絕給付。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以請求特定債務人給付為主要作用,屬請求權,不屬支配權。所有權是支配權,但所有人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物品時,行使的是由所有權所生的返還請求權。作答時要分清「權利本身」與「由該權利產生的請求權」。 民法第254條規定,一方遲延給付,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催告履行是在要求給付;解除契約才是在行使形成權。因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以及在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選擇之債的選擇權),也都屬形成權。 買受人因物之瑕疵減少價金,即使法條或選項寫成「減少價金請求權」,性質仍是形成權,因為它直接變更價金數額。共有物協議分割不成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屬於須透過裁判行使的形成權。 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是抗辯權。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原則為15年,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則依其規定。抗辯權是用來對抗請求權的權利,考題常說「請求權之相對權為抗辯權」,這句話正確。這裡的「相對權」指相互對應的權利。 二、依權利內容分類: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財產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包括債權、物權(例如典權)、準物權(例如漁業權、礦業權)及無體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法律上稱為無體財產權,不要與「準物權」混淆。著作權還須區分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人格權與身分權屬非財產權。人格權保障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身分權基於親屬身分關係而生,例如親權。肖像權、姓名權是人格權,不是財產權,也不是形成權。 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及一般債權原則上可以依法讓與。親權等身分權不得讓與,人格權也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人格權受侵害的救濟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侵害。除去與防止侵害,不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須符合侵權行為等要件。 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名譽受侵害時,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判決書登報。 人格權受侵害可以用金錢填補,但這只是救濟方法,不會使人格權變成財產權。 四、人性尊嚴對契約強制執行的限制 約定將來剪下頭髮出售,不會只因頭髮尚未脫離人體,就當然使買賣契約無效。這類契約意思表示合致時仍可成立。但剪髮涉及身體完整與人格自主,即使契約有效成立,買受人也不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迫使出賣人剪髮交付,以維護人性尊嚴。 凡是涉及人身自由或身體組織的給付,都不能因為當事人曾經同意,就由法院以強制力實現。契約效力與能否強制執行必須分開判斷。 五、要式行為:須以書面或其他法定方式為之 行為方式與考點 動產買賣、合夥、一般保證、婚約不要式行為,不必以書面為之。一般保證不要與人事保證混淆。 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合會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屬要式契約。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設定負擔)、喪失、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須登記始生效力。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期限6個月的租賃不必書面。 不動產借貸不須書面,不因標的是不動產就成為要式行為。 夫妻財產制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登記不是夫妻間契約生效的要件。 拋棄繼承自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遺囑須依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為之,屬要式行為。 法人章程須作成書面,屬要式行為。 倉單所載貨物所有權移轉須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屬要式行為。 六、身分行為的方式與限制 身分行為書面戶政登記 婚約(訂婚)不必不必,無庸登記即生效力 結婚須書面,並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須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兩願離婚須書面,並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夫妻冠配偶之姓須書面約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無須戶政登記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例如不得約定「考上公務員才結婚生效」,以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身分權也不得讓與,不能以契約出售或移轉親權。 常考陷阱 「人格權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可知人格權屬於財產權」:這是把救濟方法誤當成權利性質,判斷為錯誤。 「肖像權是財產權」:肖像權是人格權,屬非財產權。債權、典權、漁業權才是財產權。 「除去人格侵害,須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錯誤。除去、防止侵害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名稱有請求,就是請求權」:減少價金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都是形成權,要看法律效果,不能只看用語。 「時效完成拒絕給付屬形成權」:錯誤。拒絕給付是抗辯權;解除、撤銷、選擇才是形成權。 「催告支付租金是形成權」:催告是要求給付;催告後解除或終止契約,才是行使形成權。 「債權屬支配權」:錯誤。債權屬請求權。人格權、身分權、無體財產權則屬支配權。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是準物權」:錯誤。這些是無體財產權;漁業權、礦業權才是準物權。 「頭髮未脫離人體,買賣無效」或「契約成立,就可訴請強制執行」:兩者都錯。正確說法是不得訴請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性尊嚴。 「親權可以讓與」:錯誤。身分權不得讓與;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債權原則上可以讓與。 「涉及不動產,一律要書面」:不動產借貸、期限1年以下的不動產租賃不必書面。 「所有保證都要書面」:一般保證不要式,人事保證才須書面。 「夫妻間的協議都要戶政登記」:家庭生活費用協議不須登記;冠姓、結婚、兩願離婚才須戶政登記。 「身分行為視類型或條件內容而定,可附條件」:錯誤。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 記憶口訣 「支配管客體,請求要給付;形成改關係,抗辯擋請求。」 「解、撤、減、選、分」:解除、撤銷、減價、選擇、裁判分割,都是形成權。 「人身不買賣,身分不讓渡」:人格權、身分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涉及身體的給付不得強制執行。 「婚離書證登,冠姓書面登;訂婚、家用都免登。」 「人事終身合會要書面;一般保證、合夥、動產買賣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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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下列何者並非財產權? (A)債權 (B)典權 (C)漁業權 (D)肖像權
  2. 下列何者並非財產權? (A)債權 (B)典權 (C)漁業權(D)肖像權
  3. 1 下列何種權利不能讓與? (A)著作財產權 (B)商標權 (C)親權 (D)債權
  4. 30 甲有烏黑秀麗之長髮,乙為假髮業者,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剪下 1 公尺長之頭髮,由乙以新臺幣 5 千元收購。下...
  5. 31 關於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慰撫金,可知人格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種 (B)名譽被侵害時,得...
  6. 4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A)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B)甲售予車輛於乙,惟該...
  7. 3 民法第 254 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
  8. 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