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契約成立」與「權利移轉」:贈與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不以交付為成立要件。 掌握贈與人的責任減輕:給付不能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遲延責任與瑕疵責任另有特別規定。 區別任意撤銷、法定事由撤銷與窮困抗辯,尤其注意公證、所有權移轉及道德上義務各自的效果。 比較買賣、合夥、合會、終身定期金、消費借貸等契約的性質。 掌握委任的親自處理義務與複委任責任,以及承攬的報酬時期與催告規則。 核心觀念 一、契約性質:先看合意,再看交付與形式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要物契約則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要式契約須具備法定形式。單務或雙務要看契約是否使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不能因為契約需要雙方同意,就認為一定是雙務契約。 契約應掌握的性質 買賣諾成、雙務、有償、原則不要式,屬債權上的負擔契約。 贈與諾成、原則單務、無償、不要式,屬債權契約。 合夥雙務、有償,具有團體性質,屬非法人團體,不具法人地位。 合會雙務、有償、具有團體性,並須訂立會單,屬要式契約。 終身定期金有名、要式、繼續性債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消費借貸要物、單務;可有償,也可無償。 買賣標的不限於物,也包括權利。買賣契約成立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出賣他人之物不當然使買賣契約無效。買賣合意與所有權移轉應分開判斷:不動產物權移轉須書面及登記,但不能因此認定買賣契約一律要式,買賣也不須經公證才生效力。 雙務契約中,對方未提出對待給付前,原則上得拒絕自己的給付,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時,原則上不得主張。這和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而得拒絕給付的不安抗辯權不同。 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不是對外平均分擔。內部損益分配依約定;未約定時,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定之。 二、贈與成立:受贈人允受即生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406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而生效力的契約。因此只有贈與人單方表示還不夠,必須受贈人允受;但雙方合意後,即使尚未交付或辦理所有權移轉,贈與契約已經成立。 例如約定贈送房屋,受贈人接受即成立贈與契約;但房屋所有權須完成移轉登記才移轉。入住只是占有移轉,不等於所有權移轉。 三、任意撤銷:以權利是否移轉為分界 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無須另有理由;權利僅一部移轉時,得就尚未移轉的部分撤銷。 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公證是限制任意撤銷的事由,不是一般贈與的成立要件。房屋即使已交付入住,只要尚未移轉所有權,且沒有上述例外,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反之,所有權一旦移轉,就不能再任意撤銷。 四、法定事由撤銷與撤銷後返還 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此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受贈人已表示宥恕者,也不得再撤銷。 公證或權利已移轉,都不會排除上述法定撤銷事由。因此受贈人重傷贈與人或其配偶,即使贈與已公證、已交付,贈與人仍得撤銷。 附負擔贈與中,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不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或準用解除契約的規定。 五、贈與人責任減輕:不能、遲延、瑕疵分開記 情形責任規則 給付不能的歸責標準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都不負責;不可歸責於贈與人的給付不能,贈與人免給付義務。 公證或道德上義務贈與的不能賠償贈與人不為給付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僅得請求賠償贈與物的價額,不是依一般債務不履行請求全部損害。 給付遲延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仍只能請求交付原贈與物。 權利或物的瑕疵原則不負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損害負賠償義務。 上述規則須合併判斷:所謂「可歸責於贈與人」,仍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準,公證不會把歸責標準提高為抽象輕過失。贈與人僅因抽象輕過失使贈與的汽車滅失,即使贈與經公證,受贈人也不能請求價額賠償。無償贈送的房屋漏水,贈與人事先不知情,也未保證無瑕疵,受贈人不能要求贈與人負責修繕。 附負擔贈與另有特別規定: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在受贈人所負擔的限度內,負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 六、窮困抗辯:拒絕履行,不等於撤銷 贈與約定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的履行,得拒絕贈與的履行,稱為窮困抗辯權。判斷重點是「約定後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及「生計或扶養受到重大影響」;它只是拒絕尚未履行的給付,不是撤銷贈與,也不能據此追回已交付的財產。 注意與其他抗辯區別: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是雙務契約的抗辯;先訴抗辯是保證人的抗辯;只有窮困抗辯是贈與人的專屬抗辯。 七、消費借貸、委任與承攬 消費借貸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使用借貸則是無償借用後返還原物。借錢買屋、約定到期還錢,屬消費借貸。消費借貸有利息約定為有償,無利息則為無償,所以「一定無償」是錯的。返還義務屬種類給付,不因原借得的金錢滅失而給付不能。 借款到期未還,屬契約債務不履行問題,貸與人得請求返還,也可以再催告借用人返還。因金錢所有權已移轉給借用人,不能僅以逾期未還就主張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委任以處理事務為內容。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的信用卡契約,考試上採委任契約性質。委任會計師處理全部財務事項,屬概括委任,但出賣或設定負擔於不動產等重要行為,仍須特別授權。受任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委任事務;違法複委任時,須就第三人的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只有合法複委任,才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指示負責。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報酬原則上於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者於工作完成時給付,所以承攬人原則上須先完成工作。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情事時,定作人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或依約履行;逾期不改善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危險及費用由承攬人負擔,不能一發現就逕行解約。工作需定作人協力而定作人不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協力,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因解除所生的損害。 常考陷阱 「贈與無庸受贈人承諾即成立」「交付才成立」「贈與是要物契約」:都錯。贈與須受贈人允受,但不須交付,是諾成、不要物的債權契約。 「已交付占有(入住)就不能任意撤銷」:錯。任意撤銷看的是權利(所有權)是否移轉,不是占有。 「權利已移轉後仍可任意撤銷」「經公證後未移轉前仍可任意撤銷」:都錯。但權利僅一部移轉時,未移轉部分仍可任意撤銷。 「公證或已移轉,就不能撤銷」:過度概括。公證與移轉只排除任意撤銷,受贈人故意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法定撤銷事由仍可撤銷。 「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仍可任意撤銷」:錯,與公證贈與同樣不得任意撤銷。 「公證後有抽象輕過失就要賠」「受贈人可依一般債務不履行請求全部損害」:都錯。歸責標準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只能請求贈與物的價額。 「贈與物有瑕疵,贈與人須修繕」:錯。除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外,原則不負瑕疵責任。 「撤銷後依所有物返還、債務不履行或準用解除規定請求」:錯,應依不當得利。 「買賣是要式、要物、單務契約」「買賣標的限於物」:都錯。買賣是諾成、不要式、雙務、有償,標的包括權利,且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同時履行抗辯被寫成不安抗辯」:對方未提出給付前拒絕自己給付,是同時履行抗辯。 「合夥具法人地位、債務平均分擔」:都錯。合夥是非法人團體,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合會是單務契約」「終身定期金是不要式、無名或物權契約」:都錯。合會為雙務、要式;終身定期金為有名、要式、繼續性債權契約。 「消費借貸一定無償」「借款逾期構成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都錯。有利息即為有償;逾期未還是債務不履行,貸與人可催告請求返還。 「違法複委任只負選任及指示責任」:錯,那是合法複委任的責任範圍。 「承攬施工未照約定,定作人可立即解約」:錯,須先定期限請求改善。 記憶口訣 贈與合意成,移權前可撤;公證道德限,故重才負責。再記:遲延不賠、瑕疵原免、不能賠價額、窮困拒付、撤銷依不當得利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