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贈與契約的成立: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屬不要物契約,不以交付贈與物為必要。 任意撤銷看贈與物的權利是否已移轉,不是看占有是否交付;一部移轉者,未移轉部分仍得撤銷。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任意撤銷與法定事由撤銷要分開:經公證、已交付的贈與,仍可能因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親屬、不履行扶養義務或不履行負擔而撤銷。 贈與人責任較輕: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責任;經公證的贈與給付不能,受贈人僅得請求贈與物價額;瑕疵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 窮困抗辯的效果是拒絕履行;贈與撤銷後,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核心觀念 一、贈與契約:合意成立,履行另看權利移轉 依民法第406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因此,贈與人表示願意無償給與,受贈人表示接受,契約即成立,屬於不要物契約,不必等到交付才成立。 但「贈與契約成立」與「贈與物權利移轉」是兩件事。例如,約定將房屋贈與他人,契約可以先成立;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仍須辦理登記。解題時應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契約成立,還是權利已經移轉。 二、任意撤銷:看權利是否移轉,不只看占有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若僅一部分權利已移轉,仍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這種撤銷不必另外具備受贈人的不當行為等事由,通常稱為任意撤銷。換言之,民法並非規定「贈與人一律不得任意撤銷」,而是原則上在權利移轉前可以撤銷。 依同條第2項,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前項任意撤銷的規定,即使權利尚未移轉,也不得任意撤銷。 情形任意撤銷的判斷 贈與物權利全部尚未移轉原則上可以任意撤銷。 僅有部分權利移轉未移轉部分仍可任意撤銷。 贈與物權利已全部移轉不得再任意撤銷。 僅交付占有,所有權尚未移轉權利尚未移轉,原則上仍可任意撤銷。 經公證的贈與即使權利尚未移轉,也不得任意撤銷。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即使權利尚未移轉,也不得任意撤銷。 房屋尤其要分清占有交付與所有權移轉。單純讓受贈人入住或交付鑰匙,並不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若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非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仍得任意撤銷。反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後,就不得任意撤銷。 三、法定事由撤銷:公證、交付都不當然阻止 任意撤銷與基於特定法律事由的撤銷,必須分開判斷。公證排除的是任意撤銷,並未排除法定撤銷事由;贈與物已交付或權利已移轉,也不妨礙法定事由撤銷。 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因此,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的配偶而致重傷,即使贈與已經公證並已交付,贈與人仍得依第416條撤銷。親屬範圍也是考點,不能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誤改為其他範圍。此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受贈人已表示宥恕者,也同樣消滅。 另依民法第412條,附有負擔的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判斷關鍵包括「附負擔」「贈與人已給付」「受贈人不履行負擔」。 題目若問「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應選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而有刑罰明文、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附負擔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都是可以撤銷的情形。 四、贈與人責任減輕:給付不能、遲延與瑕疵分別判斷 贈與屬無償契約,民法對贈與人的責任設有特別減輕規定。依第410條,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的責任。僅有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不足以使其負責;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贈與人的給付不能,贈與人免給付義務。 問題類型判斷規則 給付不能的歸責標準依第410條,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抽象輕過失不負責。 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發生給付不能依第409條,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受贈人僅得請求賠償贈與物的價額,不得依一般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是否可歸責,仍依第410條以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斷。 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給付遲延依第409條,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贈與人遲延,仍僅須交付贈與物。 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依第411條,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例如,經公證贈與的車輛,在所有權移轉前,因贈與人的抽象輕過失而滅失:公證使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但不會取消第410條的責任減輕。贈與人僅有抽象輕過失,不具可歸責事由,受贈人不得請求車輛價額的賠償,更不能依一般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五、窮困抗辯:經濟顯著變更,可以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18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的履行者,得拒絕贈與的履行,稱為窮困抗辯權。 要件須連貫掌握:先有贈與約定,其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並且履行贈與會重大影響生計,或妨礙扶養義務履行,兩者擇一即可。其效果是拒絕履行,不是撤銷契約。 名稱核心內容 窮困抗辯權贈與人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履行贈與將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得拒絕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契約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不安抗辯權應先為給付的一方,於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得拒絕給付。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 六、撤銷方式與返還依據 依民法第419條,贈與的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因此,考到撤銷後的返還依據,應選不當得利,不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債務不履行,也不是準用解除契約的回復原狀規定。 常考陷阱 「贈與一定要交付才成立」:錯。贈與為不要物契約,雙方合意即成立。 「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錯。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得任意撤銷。 「移轉權利後,仍得任意撤銷」:錯。權利已移轉,就不得任意撤銷。 「移轉房屋占有後,就不得任意撤銷」:錯。應看所有權是否移轉,單純交付占有不足。 「一部分已移轉,全部都不能任意撤銷」:錯。未移轉部分仍可撤銷。 「經公證仍可在權利移轉前任意撤銷」:錯。經公證及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都排除任意撤銷。 「經公證且已交付,就不能因受贈人故意傷害親屬而撤銷」:錯。法定撤銷事由不受公證或交付影響。 「受贈人侵害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負擔,贈與人不得撤銷」:錯。這些都是得撤銷的情形。 「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致給付不能,應賠償贈與物價額」:錯。給付不能責任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公證不改變此標準。 「公證贈與給付不能,受贈人得依一般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錯。僅得請求贈與物價額。 「贈與人遲延,須另賠遲延利息」:錯。受贈人只能請求交付贈與物。 「贈與人對瑕疵一律不負責」:錯。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濟困難拒絕履行,是不安抗辯或可直接撤銷」:錯。這是窮困抗辯,效果為拒絕履行。 「撤銷後依所有物返還或準用解除契約規定請求返還」:錯。應依不當得利規定。 記憶口訣 「合意即成立,任撤看權移;公證與道德,都禁任意撤。」 「不能看故重,公證只賠價;遲延僅交付,瑕疵藏或保。」「故重」指故意、重大過失;「只賠價」指僅得請求贈與物價額;「藏或保」指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 「窮困拒履行,撤後不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