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故意表裡不一」與「無意間發生錯誤」:前者包括真意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後者涉及錯誤意思表示及傳達錯誤的撤銷。 掌握效力差異:真意保留原則有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符合要件的錯誤或傳達不實,則為得撤銷。 辨認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及傳達錯誤,尤其注意交易上重要之資格或性質錯誤,視為內容錯誤。 記住撤銷的限制:錯誤須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須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且行使撤銷權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因錯誤或傳達不實而撤銷時,表意人應對相對人或第三人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不是履行利益。 核心觀念 一、真意保留:一方心裡不想受拘束 依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這是表意人明知自己說的與心裡想的不同,俗稱「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或「心中保留」。 判斷關鍵在相對人是否明知表意人不想受拘束:相對人不知時,意思表示仍有效,以保護相對人的信賴;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不能只因表意人心中沒有真意,就認定無效,也不能將「明知」任意改成「可得而知」。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合意做假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雙方均知道只是做出法律行為的外觀,並無受該外觀拘束的真意。 其效力是無效,不是得撤銷、失效或效力未定。此處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通謀虛偽的情事;知情的惡意第三人則不受此項保護。保護善意第三人,也不等於虛偽意思表示在雙方間變成有效。 依同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若隱藏他項法律行為,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例如表面買賣、實際贈與,表面的買賣無效,隱藏的贈與則依贈與的規定判斷其效力,並非當然一併無效。 三、真意保留與通謀虛偽的比較 比較項目真意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誰知道表示不真實只有表意人自己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通謀 原則效力有效無效 例外相對人明知者,無效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重點保護不知情的相對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該行為的規定 四、錯誤的類型:先找出錯在哪一層 錯誤是表意人無意間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對決定意思的基礎有所誤認,與明知表裡不一的虛偽表示不同。 類型辨認方式典型情形能否撤銷 內容錯誤使用了自己想使用的表示方法,卻誤認其意義。對所用語詞或交易內容的意義發生誤解。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心裡想的是甲,實際卻說、寫或做成乙(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該表示)。買鹽卻誤拿糖結帳;價金誤寫;車輛名稱誤說或誤寫。得撤銷 動機錯誤形成交易決定的原因或預測錯誤,表示本身符合原意。預期土地漲價而購買,後來未漲價。原則不得撤銷 資格、性質錯誤對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誤認,且交易上認為重要。誤以為自己的車是泡水車而賤價出售。視為內容錯誤,得撤銷 傳達錯誤表意人交付傳達的意思,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錯。託人傳話報價,傳達人卻報錯金額。比照錯誤,得撤銷 單純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依錯誤規定撤銷。例如看了財經雜誌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而買地,結果沒漲,這只是投資判斷失準,屬動機錯誤,不是表示錯誤,也不是內容錯誤或物之性質錯誤。 五、重要的資格、性質錯誤:法律特別視為內容錯誤 依民法第88條第2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這是動機錯誤的例外,判斷標準是「交易上」是否重要,不能因為表意人主觀覺得重要,就一律主張撤銷。 例如誤認自己的A車曾泡水,因而低價拋售,實際上泡水的是B車,這是對物之性質的誤認,且車輛是否泡水在交易上屬重要事項,視為內容錯誤。相對地,原想出售A車卻在洽談時說成B車、或契約書上把A車寫成B車,都是想的與表示出來的不同,屬表示行為錯誤,不是物之性質錯誤。 六、撤銷要件、期間及效力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整理撤銷要件如下: 須有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或視為內容錯誤的重要資格、性質錯誤)。 錯誤須屬重要,即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就不會為該意思表示。 須表意人無過失;表意人自己有過失時,不得撤銷。 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依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第88條撤銷。因此,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是得撤銷,不是有效、無效或效力未定。 依第90條,第88條及第89條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起算點是意思表示後,不是發現錯誤後。撤銷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法律並未要求以書面為之;錯誤的意思表示也不是自動「歸於無效」,必須經撤銷,撤銷後才視為自始無效。 撤銷權的行使仍受誠信原則限制。例如買方本欲出價九千元,卻誤寫成八千元,該錯誤反而對買方有利,買方若以此錯誤為由撤銷,違反誠信原則。此外,這類誤寫雖屬表示行為錯誤,但表意人若有過失,仍不得撤銷。 七、信賴利益賠償:補償相信表示有效的損失 依民法第91條,依第88條或第89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賠償的是信賴利益,例如因相信交易有效而支出的締約費用、運費;不是契約順利履行後原本可得利益的履行利益。表意人雖無過失而得合法撤銷,仍須負此賠償責任,因為相對人是信賴表示有效而受損。 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並不會阻止表意人撤銷,只會影響撤銷後的賠償問題。此規定也不限於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同樣適用。 注意區辨其他撤銷事由與債務不履行: 情形是否依第91條負信賴利益賠償 因錯誤或傳達不實而撤銷,受害人不知且不可得而知撤銷原因是 因被詐欺、被脅迫而撤銷否(相對人才是加害人) 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致顯失公平而撤銷否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否,屬債務不履行責任 常考陷阱 「真意保留,縱相對人不知,仍屬無效」:錯。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得撤銷」或「失效」「效力未定」:錯。其效力是無效;不得對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不是知情第三人。 「錯誤須以書面表明,始歸於無效」:錯。錯誤的效果是得撤銷,撤銷不以書面為必要。 「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無效」:錯。傳達錯誤比照錯誤規定,得撤銷。 「買錯物品就是內容錯誤」:錯。原想拿鹽卻誤拿糖結帳,屬表示行為錯誤,不是內容錯誤、動機錯誤或傳達錯誤。 「土地未如預期上漲,可撤銷買地意思表示」:錯。單純預測失準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也不是物之性質錯誤。 「契約書寫錯車號、口頭說錯車輛,是物之性質錯誤」:錯。這是表示行為錯誤;誤認車輛是否泡水才是物之性質錯誤。 「行為錯誤,表意人縱有過失亦得撤銷」:錯。須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表意人即不得撤銷」:錯。相對人的善意只影響賠償,不阻止撤銷。 「錯誤對自己有利仍可撤銷」:錯。藉有利於己的錯誤撤銷,違反誠信原則。 「發現錯誤後一年內撤銷」:錯。應自意思表示後起算一年。 「錯誤撤銷應賠償履行利益」:錯。第91條賠的是信賴利益,且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時,不負賠償責任。 「被詐欺、被脅迫或顯失公平而撤銷,撤銷人須賠信賴利益」:錯。第91條只適用於錯誤及傳達不實的撤銷。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產生信賴利益賠償」:錯。這些屬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是第91條的情形。 記憶口訣 「單虛原有效,明知才無效;通虛本無效,善意受保護。」 「想對卻做錯,是表示;原因想錯,屬動機;資格性質重要,視同內容;傳錯比照錯誤。」 「錯誤無過失,表示後一年;撤銷賠信賴,明知可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