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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撤銷與損害利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錯誤撤銷與損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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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與錯誤:前兩者是表意人故意使表示與真意不符,錯誤則是表意人未察覺表示與真意不一致。 掌握錯誤的類型(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傳達錯誤、動機錯誤),以及撤銷要件:表意人無過失、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 區分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錯誤撤銷後賠的是信賴利益,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才賠履行利益。 掌握損害賠償的方法與範圍:回復原狀為原則,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有與有過失、損益相抵的調整。 辨別所有權受侵害與純粹經濟損失,注意非財產上損害的性質,以及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時的責任。 核心觀念 一、真意保留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類型判斷重點效力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表意人心中不想受拘束,仍作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6條,原則有效;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始為無效。 通謀虛偽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約定,作出不符合真意的表示。依第87條,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若隱藏另一法律行為,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的規定。例如表面買賣、實際贈與,表面買賣無效,隱藏的贈與是否有效,依贈與的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全部無效或全部有效。 二、錯誤的類型與撤銷要件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錯誤或不知事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不是只要沒有故意即可,也不是發現錯誤就當然無效。 錯誤類型辨識方式作答重點 內容錯誤表示行為符合本意,卻誤解表示的意義或法律效果。符合第88條要件,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心中想的是一回事,卻說錯、寫錯或拿錯。例如想買鹽卻誤拿糖結帳、想賣A車卻說成B車、9千元誤寫成8千元。得撤銷,但仍須表意人無過失。 傳達錯誤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依第89條,得比照第88條撤銷,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動機錯誤形成交易決定的內心原因或對未來的預測錯誤。原則不得撤銷;交易上重要的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為例外。 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例如誤認自己的車輛為泡水車而賤價出售,實際該車未泡水,屬物之性質錯誤,視為內容錯誤而得撤銷。相對地,看雜誌分析就誤以為地價將上漲而買地,後來行情未漲,只是預測落空,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判斷時要先看錯在哪裡:契約書上把約定好的A車寫成B車、洽談時把A車說成B車,是表示行為錯誤;把車交錯給受託人,是交付行為出錯,也不是物之性質錯誤。只有對標的物本身重要性質的認識有誤,才屬第88條第2項的情形。 依第90條,第88條及第89條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不是從發現錯誤起算。撤銷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法律並未要求一律以書面陳明「錯誤非出於故意」;合法撤銷後,依第114條,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撤銷權的行使仍受誠信原則限制。例如買方本欲以9千元購買,卻誤寫為8千元,錯誤反而有利於自己,若仍藉此撤銷,違反誠信原則。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則不是阻止表意人撤銷的要件。 三、撤銷後的信賴利益賠償 依第91條,依第88條或第89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利益類型比較基準典型情形 信賴利益回到未信賴該意思表示有效時的狀態。因信賴交易有效而支出的費用;錯誤或傳達錯誤撤銷適用此類。 履行利益達到債務依約履行時應有的狀態。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遲延、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 因此,表意人即使無過失而得撤銷,仍須賠償信賴利益;有權撤銷與是否賠償,是兩個問題。契約即使是贈與,因錯誤撤銷時也有第91條的適用。第91條只限於依第88條、第89條撤銷的情形;因被詐欺、被脅迫或暴利行為而撤銷,表意人本身是受害的一方,不負此項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各有其責任內容,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典型情形。 四、損害賠償的成立、方法與範圍 民法一般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主義,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並非無論有無過失都要賠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負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賠償。 依第21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債權人也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依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應以金錢賠償。 依第216條,原則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限:前者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後者是依通常情形、已定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 身體、健康受侵害,依第193條第1項,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就醫的計程車資、住院醫療費、住院期間僱人看護費,都是因受傷而增加的支出;寵物飼料費則是原本就要負擔的費用,與受傷無因果關係,不得請求。 依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利益,稱為損益相抵。依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雙方對事故都有過失時,加害人不是當然免責,而是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 五、非財產上損害、權利侵害與特殊責任 依第18條第2項,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例如身體、健康遭不法侵害,得依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填補損害,並非懲罰加害人,也沒有刑事制裁的性質。此請求權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的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可以。 擅自占用他人土地停車、過失毀損他人的車、無權處分他人花瓶而使受讓人善意取得,都使所有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 挖馬路時挖斷電纜,電纜所有人的所有權直接受侵害,加害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業者只是因停電無法營業,並沒有自己的所有權受侵害,其營業損失屬純粹經濟損失,在僅有過失的情形,不能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若挖斷的是公有電纜,商家也只是停業受損,同樣不屬於該商家所有權受侵害。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處理的是行使公權力的情形),而是依民法規定,由行為的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考陷阱 「真意保留,縱相對人不知,仍屬無效」:錯。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 「通謀虛偽得撤銷,且不得對抗知情第三人」:錯。是無效,受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意而為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錯。這是真意保留,原則有效。 「傳達錯誤無效/效力未定」:錯。屬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縱有過失亦得撤銷」:錯。各類錯誤撤銷都須表意人無過失。 「錯誤須以書面陳明非出於故意,始歸於無效」:錯。錯誤是得撤銷,不是陳明後無效。 「誤信地價會漲而買地,得撤銷」:錯。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要和交易上重要的物之性質錯誤區分。 「錯誤撤銷須賠履行利益」:錯。第91條賠的是信賴利益;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時不賠。須賠履行利益的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 「被詐欺、被脅迫而撤銷,也要賠信賴利益」:錯。第91條只適用於第88條、第89條的錯誤撤銷。 「撤銷期間從知道錯誤起算一年」: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一年。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額」或「雙方都有過失,加害人即不必賠」:都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通常依過失比例分擔。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刑事制裁特徵」:錯。目的在填補損害。 「挖斷電纜,對停電而無法營業的業者也要賠」:錯。只對電纜所有人負責;停業損失屬純粹經濟損失。 「公務員私法行為侵權,依國家賠償法處理」:錯。依民法,由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責。 記憶口訣 「單獨藏真意,原則仍有效;雙方通謀假,無效護善意。」 「錯誤無過失,表示後一年;撤銷賠信賴,知情不保護。」 「動機不能撤,性質重要算內容;傳達出錯照錯誤。」 「原狀為原則,損失加所失;同因利益扣,與過可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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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表意人無過失  (B)須其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C)須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 &...
  2. 29 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3. 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4. 50.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5. 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6. 31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縱使相對人不知其為真意保留,...
  7. 31 甲欲以新臺幣 9 千元向乙購買衣物,卻誤寫為 8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B)此係行為錯誤,...
  8. 32 下列何種情形,依民法規定,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物之性質錯誤,而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A)甲乙約定好,甲將其所有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