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正犯與共犯:正犯居於犯罪實現的核心地位;狹義共犯則包含教唆犯與幫助犯。 掌握共同正犯的兩項重點: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謀共同正犯則是不必每個人都親手實行犯罪行為。 理解間接正犯:行為人基於犯罪故意,利用他人作為工具,支配犯罪的實現。 熟記利用類型:利用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含欠缺故意)、合法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之行為;「過失利用」他人,不屬於間接正犯。 幕後利用者與被利用者應分別判斷責任;被利用者不罰,不代表幕後利用者也不罰。 核心觀念 一、正犯與共犯:不是只看誰親自動手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直接正犯是自己實行犯罪;共同正犯是與他人共同實行犯罪;間接正犯則是透過被利用者的行為實現犯罪。刑法條文並未直接規定「間接正犯」一詞,而是學說與實務承認的正犯類型。因此,「沒有親手拿走財物、沒有親自餵毒,就不是正犯」是錯誤判斷。 狹義的共犯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分辨時,應注意行為人是使他人產生犯意、提供犯罪助力,還是利用他人的認知或責任缺陷,支配犯罪的實現。 類型判斷重點 直接正犯自己直接實行犯罪行為。 共同正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行犯罪。 間接正犯基於犯罪故意,利用他人作為工具而實現犯罪。 教唆犯使原無犯意的他人產生犯罪決意,再由該人故意實行犯罪。 幫助犯基於幫助故意,對他人的故意犯罪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助力。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關鍵差別:教唆犯的被教唆者是「知情且有犯罪故意」的人,自己決定去犯罪;間接正犯的被利用者則像幕後者手中的工具,可能不知情、沒有責任能力,或其行為本身合法。被利用者若不知情或無責任能力,幕後者就不是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須有主觀上的犯意聯絡與客觀上的行為分擔。彼此知道並同意共同犯罪,再依共同計畫分工,不能因某人只負責其中一部分,就認定他一定只是幫助犯。 犯意聯絡不以事前正式協議為限,也可能於行為當時形成;但僅知道他人犯罪,並不當然表示已加入共同犯罪。所謂共謀共同正犯,是指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先參與謀議,而由其中一部分的人實行犯罪行為,未親自下手的共謀者仍為共同正犯。重點在於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謀議並共同支配犯罪,不是所有人都必須親自在現場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也不是只要在場聽到計畫就成立。 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在於前者是共同犯罪者之間的意思聯絡與分工,後者則是幕後者利用他人的缺陷或特殊處境實現犯罪。完全不知道藥物有毒、只是代為轉交的人,並未與幕後者形成共同殺人的犯意聯絡,因此不是共同正犯。 三、間接正犯的利用類型 間接正犯的核心是故意利用他人,並對犯罪實現具有支配地位。被利用者可能欠缺犯罪故意、欠缺責任能力,或其行為本身不違法。不能只因外觀上有「請人做事」,便一律判成教唆犯。 利用類型理解方式與判斷重點 利用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被利用者的行為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但幕後者故意透過其行為實現自己的犯罪。 利用欠缺故意的行為被利用者因不知情而欠缺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例如誤把毒藥當補藥交付或餵服。 利用合法或阻卻違法的行為被利用者的行為具有合法依據或阻卻違法事由,幕後者仍可能因故意利用而成立間接正犯。 利用阻卻罪責的行為被利用者因欠缺責任能力(例如未滿14歲)等因素不受刑罰,幕後者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過失利用不等於故意利用。間接正犯以幕後者具有犯罪故意、有意識地利用他人為前提;行為人若只是因疏失而使他人的行為造成結果,不成立間接正犯。是否另成立過失犯罪,須再判斷該罪是否處罰過失,以及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等要件。 四、利用未滿14歲者:注意責任年齡 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9歲兒童即屬此範圍,欠缺責任能力,屬於「利用阻卻罪責之行為」的類型。父母等成年人指使兒童竊取他人財物交給自己,係利用無責任能力者作為工具,支配犯罪實現,應評價為竊盜罪的間接正犯;既不能因成年人沒有親手取物就認定其無罪,也不是竊盜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年齡界線必須分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並非一律不罰。因此,不能把所有未成年人都視為沒有責任能力,也不能只要利用未成年人,就直接判為間接正犯;被利用者若已有責任能力且知情而故意犯罪,幕後者可能是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五、利用不知情者交付毒物:分別判斷故意與過失 幕後者明知是毒藥,卻謊稱補藥,使不知情者(如女傭、友人)代為交付或餵服,並造成被害人死亡,幕後者係利用他人的認知錯誤實現殺人,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而非直接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被利用者不知道藥物有毒,欠缺殺人故意,也沒有幫助殺人的故意,因此不能僅因其客觀上提供助力,就認定成立殺人罪、殺人的幫助犯,更不是間接正犯。若其未違反注意義務,也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應認定無罪。 但「不知情」只直接排除故意,並不保證一定沒有過失。題目若另外交代足以察覺異狀、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情節,仍須另行檢查過失責任;不得自行補入題目沒有的疏失。 常考陷阱 「實際動手的是別人,所以幕後者不犯罪」:忽略間接正犯也屬正犯;應看誰故意利用並支配犯罪。 「叫別人去做,一律是教唆犯」:不能只看命令、請託等用語。教唆犯的被教唆者須知情並有故意;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或不知情者作為工具,成立間接正犯。 「遞送毒藥就是幫助犯」:幫助犯須有幫助故意;誤認為補藥而轉交,不能只憑客觀助力認定幫助殺人。 「被利用者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幕後的利用者,不是被利用的工具;選項把兩者角色對調時即為錯誤。 「利用合法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被利用者行為合法,與幕後者是否成立犯罪,須分別判斷;利用合法行為仍屬間接正犯類型。 「被利用者不罰,幕後者也不罰」:個人的責任能力或認知欠缺,不會直接使幕後利用者免責。 「故意利用、過失利用都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限於故意利用;選項出現「過失利用他人之行為」,即非屬間接正犯。 「不知情一定無罪」:須再看有無過失;明示未違反注意義務時,才可排除過失責任。 「共同正犯人人都要親手完成犯罪」:共謀共同正犯不必親自實行;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參與討論或在場,就必然成立共同正犯。 記憶口訣 「共同看聯絡、分擔;間接看故意、支配。」 「構要不該、合法、無責任,故意利用是間接;過失利用不算數。」 「不知情,先排故意;無疏失,再排過失。未滿十四不罰,幕後利用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