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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資訊自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隱私與資訊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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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明文列舉」與「依第22條概括條款承認」的基本權。未明文列舉的權利,仍可能受憲法保障。 掌握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與人格發展完整、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侵擾、個人資料自主控制。 認識經大法官承認、以第22條為依據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血統知悉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資訊隱私權。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與大學自治屬第11條範圍,不屬第22條。環境權尚未經承認為獨立基本權。 基本權得依法限制,但必須符合第23條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基本權保障的概括條款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我國基本權保障因此採開放式體系,不是窮盡式清單。明文列舉以外的權利,可以由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加以承認,不必修憲。 基本權是現代憲法的重要內容,最初主要作為防禦權,用來抵抗國家的不法侵害。我國憲法也保障受益權性質的權利,例如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外國人也可以是人權保障的主體,但是否享有某項權利,須依權利性質判斷。 類別代表權利與依據 憲法明文列舉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依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人格權(含名譽權、姓名權、血統知悉權)、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性自主)、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契約自由等。 非明文,但依據為第11條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其他須辨認者健康權不是明文列舉的權利。人性尊嚴未明文規定於第二章,卻常見於大法官解釋,是憲法的核心價值。環境權尚未經承認為獨立基本權。 判斷時要注意兩點:第一,名稱沒有出現在條文中,不代表依據一定是第22條。新聞自由與通訊傳播自由是從第11條言論自由導出的。第二,契約自由雖與財產權有關,大法官也認為它屬於第22條保障的其他自由權利。 二、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與範圍 隱私權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大法官以第22條為依據加以保障,理由如下: 基於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與人格發展之完整。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上述理由都著眼於個人人格利益。「健全民主程序」是言論自由等政治性權利常見的保障理由,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 公共場所仍有隱私。依釋字第689號解釋,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的私人活動領域。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的自由,屬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公眾人物也享有。 不過,短暫注視依社會通念屬可容忍的範圍,不在隱私權保障之內。相對地,警察在公共場所任意盤查、臨檢,可能干預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必須有法律依據與正當程序。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並另有第12條明文保障。所以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屬隱私保障範圍。「隱私權未明文」與「秘密通訊自由有明文」兩者並不矛盾。 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人民也有權知悉與控制資料的使用,並請求更正錯誤記載。 指紋:屬重要的個人資訊,受資訊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欠缺特定目的,強制蒐集人民指紋(釋字第603號)。 戶口普查:國家蒐集、儲存、分析人民基本資料,涉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 銀行資料:顧客的存款、放款資料受隱私權保障。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涉及隱私權的保障。 四、人格權相關權利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第22條保障。姓名權同屬人格權,也受第22條保障。 血統知悉權是指子女獲知自己的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關係的權利。它與人格發展及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屬人格權的保障範圍,不屬平等權、宗教自由或身體自由。 以下兩種情形不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作答時要排除: 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所干預的是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屬言論自由範圍。 受徵收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請求補償:屬徵收補償問題。 五、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 婚姻自由是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內容包括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 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這不是立法裁量範圍。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不可分離,受第22條保障。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配偶一方通姦雖損及婚姻忠誠義務,傷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六、一般行為自由與行動自由 權利內容依據 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其意志而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釋字第689號)第22條 行動自由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自由,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第22條 人身自由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第8條(明文) 居住遷徙自由選擇住所、遷徙的自由第10條(明文) 七、限制基本權的憲法界線 基本權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依第23條,國家必須以法律為之,且只限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限制人權的法律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等內容上的要求,並非只要有法律就可以。 常考陷阱 「憲法只保障明文列舉的權利」「新增人權須修憲」:錯。第22條使我國成為開放式人權清單。 「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或「授權限制的法律沒有內容上的要求」:都錯。人權在符合第23條要件下可以限制。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被列為第22條權利:錯。它們的依據是第11條。相對地,名譽權、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性行為自由的依據是第22條。 明文或非明文的辨識: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平等權、出版自由、訴訟權是明文規定。隱私權、個資自主權、名譽權、姓名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性自主、健康權、人格權、環境權、大學受教權不是明文規定。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被改寫成「大學受教權」:不是明文權利,要看清楚用語。 「隱私權保障是為了健全民主程序」: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是人格主體性、私密領域與個資自主控制。 「公共場所沒有隱私」:錯。但「免於他人短暫注視」不屬隱私權保障範圍,兩者要分清。 「銀行存放款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錯。這類資料受隱私權保障。 「同性結合屬立法裁量」:錯。釋字第748號認定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名譽權不受第22條保障」:錯。 血統知悉權:答案是人格權,不是平等權或身體自由。 開車、使用交通工具:答案是行動自由,不是人身自由。 人性尊嚴:未明文規定於第二章,但常見於大法官解釋。言論、宗教自由及生存權都是明文規定。 記憶口訣 「十一言論新聞傳,十二通訊秘密全;二二人格隱私婚,行動行為契約連;二三限制要法律,必要比例才能限。」 第11條:言論自由,以及由它導出的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明文)。 第22條:人格權(名譽、姓名、血統知悉)、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契約自由。 第23條: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且必要、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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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下列何者是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 (A)受徵收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得請求補償其因徵收所蒙受之財產損失(B)公...
  2.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以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 (A)新聞自由 (B)資訊隱私權 (C)一般行為自由 (D)名譽權
  3. 6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4.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5.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 (B)民法婚姻章規定,未...
  6. 10下列何者是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A)健康權(B)契約自由(C)秘密通訊自由(D)人格權
  7. 10 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A)信仰宗教之自由 (B)契約自由 (C)隱私權 (D)性自主權
  8. 10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隱私權 (C)出版自由 (D)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