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明文列舉」與「依第22條概括條款承認」的基本權。未明文列舉的權利,仍可能受憲法保障。 掌握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與人格發展完整、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侵擾、個人資料自主控制。 認識經大法官承認、以第22條為依據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血統知悉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資訊隱私權。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與大學自治屬第11條範圍,不屬第22條。環境權尚未經承認為獨立基本權。 基本權得依法限制,但必須符合第23條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基本權保障的概括條款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我國基本權保障因此採開放式體系,不是窮盡式清單。明文列舉以外的權利,可以由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加以承認,不必修憲。 基本權是現代憲法的重要內容,最初主要作為防禦權,用來抵抗國家的不法侵害。我國憲法也保障受益權性質的權利,例如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外國人也可以是人權保障的主體,但是否享有某項權利,須依權利性質判斷。 類別代表權利與依據 憲法明文列舉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依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人格權(含名譽權、姓名權、血統知悉權)、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性自主)、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契約自由等。 非明文,但依據為第11條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其他須辨認者健康權不是明文列舉的權利。人性尊嚴未明文規定於第二章,卻常見於大法官解釋,是憲法的核心價值。環境權尚未經承認為獨立基本權。 判斷時要注意兩點:第一,名稱沒有出現在條文中,不代表依據一定是第22條。新聞自由與通訊傳播自由是從第11條言論自由導出的。第二,契約自由雖與財產權有關,大法官也認為它屬於第22條保障的其他自由權利。 二、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與範圍 隱私權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大法官以第22條為依據加以保障,理由如下: 基於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與人格發展之完整。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上述理由都著眼於個人人格利益。「健全民主程序」是言論自由等政治性權利常見的保障理由,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 公共場所仍有隱私。依釋字第689號解釋,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的私人活動領域。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的自由,屬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公眾人物也享有。 不過,短暫注視依社會通念屬可容忍的範圍,不在隱私權保障之內。相對地,警察在公共場所任意盤查、臨檢,可能干預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必須有法律依據與正當程序。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並另有第12條明文保障。所以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屬隱私保障範圍。「隱私權未明文」與「秘密通訊自由有明文」兩者並不矛盾。 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人民也有權知悉與控制資料的使用,並請求更正錯誤記載。 指紋:屬重要的個人資訊,受資訊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欠缺特定目的,強制蒐集人民指紋(釋字第603號)。 戶口普查:國家蒐集、儲存、分析人民基本資料,涉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 銀行資料:顧客的存款、放款資料受隱私權保障。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涉及隱私權的保障。 四、人格權相關權利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第22條保障。姓名權同屬人格權,也受第22條保障。 血統知悉權是指子女獲知自己的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關係的權利。它與人格發展及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屬人格權的保障範圍,不屬平等權、宗教自由或身體自由。 以下兩種情形不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作答時要排除: 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所干預的是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屬言論自由範圍。 受徵收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請求補償:屬徵收補償問題。 五、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 婚姻自由是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內容包括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 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這不是立法裁量範圍。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不可分離,受第22條保障。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配偶一方通姦雖損及婚姻忠誠義務,傷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六、一般行為自由與行動自由 權利內容依據 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其意志而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釋字第689號)第22條 行動自由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自由,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第22條 人身自由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第8條(明文) 居住遷徙自由選擇住所、遷徙的自由第10條(明文) 七、限制基本權的憲法界線 基本權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依第23條,國家必須以法律為之,且只限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限制人權的法律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等內容上的要求,並非只要有法律就可以。 常考陷阱 「憲法只保障明文列舉的權利」「新增人權須修憲」:錯。第22條使我國成為開放式人權清單。 「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或「授權限制的法律沒有內容上的要求」:都錯。人權在符合第23條要件下可以限制。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被列為第22條權利:錯。它們的依據是第11條。相對地,名譽權、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性行為自由的依據是第22條。 明文或非明文的辨識: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平等權、出版自由、訴訟權是明文規定。隱私權、個資自主權、名譽權、姓名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性自主、健康權、人格權、環境權、大學受教權不是明文規定。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被改寫成「大學受教權」:不是明文權利,要看清楚用語。 「隱私權保障是為了健全民主程序」: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是人格主體性、私密領域與個資自主控制。 「公共場所沒有隱私」:錯。但「免於他人短暫注視」不屬隱私權保障範圍,兩者要分清。 「銀行存放款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錯。這類資料受隱私權保障。 「同性結合屬立法裁量」:錯。釋字第748號認定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名譽權不受第22條保障」:錯。 血統知悉權:答案是人格權,不是平等權或身體自由。 開車、使用交通工具:答案是行動自由,不是人身自由。 人性尊嚴:未明文規定於第二章,但常見於大法官解釋。言論、宗教自由及生存權都是明文規定。 記憶口訣 「十一言論新聞傳,十二通訊秘密全;二二人格隱私婚,行動行為契約連;二三限制要法律,必要比例才能限。」 第11條:言論自由,以及由它導出的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明文)。 第22條:人格權(名譽、姓名、血統知悉)、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契約自由。 第23條: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且必要、合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