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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與最佳利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離婚子女與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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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貫穿親權酌定、會面交往、姓氏變更及家暴事件;這也是親子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與立法趨勢。 分清親權、監護與扶養: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掌握親權的人身與財產內容,並區別父母管理子女特有財產與監護人處分財產的規則。 熟記裁判離婚事由及數字,尤其是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故意犯罪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區別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親權的性質與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兼具權利與義務性質,目的在保護子女,不得拋棄,也不能與子女或親屬會議約定拋棄全部或一部。 親子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及立法趨勢,是加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而不是男女平等、父母利益或誠信原則。法院處理親權、會面交往及家暴事件中的親權改定,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父母利益、家族利益及經濟優勢,均不能取代此一標準。 二、離婚後的親權、監護與扶養 依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協議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法改定。沒有父親優先或母親優先,也不是交由子女自行決定、親屬會議決定或戶政機關抽籤。 法院須考量子女的年齡、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以及親子感情等一切情狀。子女意願是重要因素,不等於子女享有最終決定權。 法院得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應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如有妨害子女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並得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監護人不限於與子女同居的祖父母。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者仍須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不能以未行使親權、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離婚已經多年,或是否另組家庭為由,否認或作為成立義務的理由。 三、親權的人身與財產內容 類型主要內容與判斷 人身事項保護、教養及住居所指定等;住居所指定權不是財產上權利。 財產事項財產上法律行為的法定代理權、同意權,以及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 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祖父贈與房屋並移轉登記給孫子,所有權屬於孫子,祖父不因贈與而當然保有使用權。 依民法第1088條,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父母代理子女將房屋出租,對租金有收益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父母處分子女財產不須經法院許可,不能直接套用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的規定。 若子女死亡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由父母繼承,父母的繼承順位優先於祖父母,不能認為贈與人(祖父)與父親共同繼承該房屋。 四、子女姓氏變更與停止親權 依民法第1059條,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父母離婚後,如尚未使用這次約定變更機會,得約定變更為任親權一方的姓氏;離婚本身不會使子女自動改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父母離婚。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父母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事。 單純分居、喪失工作能力或生死不明滿二年,均不是上述法定事由。 依民法第1090條,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戶政機關並非本條列明的聲請主體。 五、家庭暴力與保護令 家暴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或改定時,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該子女。經濟狀況及社福機關意見只是審酌資料,也不是由法院自由裁量。 對法院所為保護令裁定不服,救濟方式為抗告,不是上訴、再議或訴願(再議屬刑事不起訴處分的救濟,訴願屬行政處分的救濟)。 六、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有下列事由,符合者,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的虐待。 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或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他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屬他方的直系親屬;虐待該子女致不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事由。販毒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屬故意犯罪逾六個月確定。車禍後終身癱瘓或婚後成為身心障礙(殘廢),本身不是列舉事由。此外,第2項另設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規定。 配偶外合意性交列為離婚事由,反映夫妻互負貞操義務。此事由由受侵害的配偶主張;有責的一方不能據此訴請離婚,第三人無權請求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反對也不會阻止法院判准離婚。 依第1053條,對重婚或配偶外合意性交,有請求權的一方若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逾六個月、情事發生後逾二年,不得再以該事由請求離婚。因此妻以夫重婚訴請離婚,夫如能證明妻事前同意,法院應駁回。 虐待的證明沒有「至少兩張驗傷單」的法定門檻。離婚訴訟中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也可另行辦理兩願離婚。 七、離婚的金錢請求 請求要件與區別 財產上損害賠償依第1056條第1項,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仍須有可賠償的損害及因果關係。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第1056條第2項,離婚造成精神痛苦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但請求人須無過失。 贍養費依第1057條,請求人須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贍養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財產清算,與賠償、贍養費不同,不以無過失為要件;請求權自知有差額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行使。 離婚後喪失受配偶扶養的權利,不是第1056條可請求的財產上損害;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問題,應依贍養費處理。贍養費也不是收入較少、照顧子女或無謀生能力即可請求;核心是無過失、判決離婚、因而生活困難。 常考陷阱 「協議不成由父(或母)優先、子女自選、親屬會議決定或抽籤」:錯。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親權歸一方,另一方不用扶養」或「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事隔多年就不能請求」:錯。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均不適任時,只能由同居祖父母擔任監護人」:錯。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 「有錢者優先取得親權」「法院自由裁量」:錯。最高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 「親權可拋棄或協議拋棄」:錯。親權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得拋棄。 「住居所指定權屬財產上權利」:錯。屬人身上的權利。 「父母處分子女財產須經法院許可」:錯。那是監護人的規則;父母是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出租收取租金則屬父母的收益權。 「戶政機關可聲請停止親權」:錯。不在法定請求主體之列。 「保護令不服可上訴、再議或訴願」:錯。應提起抗告。 「生死不明一年或二年即可改姓或裁判離婚」:錯。改姓是生死不明滿三年;離婚是已逾三年。 「犯罪判刑就能離婚」:錯。須故意犯罪、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且判決確定。 「婚後殘廢或終身癱瘓是離婚事由」:錯。不在列舉事由中;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才是。 「捉姦在床,任何人起訴都會勝訴」:錯。只有受害配偶能主張;子女反對也不影響。 「離婚訴訟中不能和解或兩願離婚」:錯。仍可和解或兩願離婚。 「喪失扶養權利可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錯。應以贍養費處理。 「贍養費以無謀生能力或收入較少為要件」:錯。要件是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記憶口訣 「親權看子利,不能拋;離婚仍扶養;改姓滿三年,離婚逾三年;判刑故意逾半年;贍養無過失,離婚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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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對於丙之親權安排無法達成協議,此際應如何處理?(A)由丙自行決定(B)甲、...
  2. 24 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如協議不成時,應由誰行使? (A)原則上由夫行使(B)原則上由妻行使 (C)由法院酌定...
  3. 21 會面權之行使,應優先考慮何種因素? (A)父之利益 (B)母之利益 (C)子女之利益 (D)家族利益
  4. 21 會面權之行使,應優先考慮何種因素? (A) 父之利益 (B) 母之利益 (C) 子女之利益 (D) 家族利益
  5. 38親子法之立法最高指導原則是: (A)男女平等 (B)為父親之利益 (C)為母親之利益 (D)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6. 36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親權方面,得由父母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親權 (B)監護...
  7. 35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丙 3 歲時,甲、乙離婚,並協議由乙任丙之親權人。丙 10 歲 時,乙欲向甲請求丙之扶養...
  8. 46 親子法之首要立法原則為何? (A)男女平權 (B)為父母利益原則 (C)誠信原則 (D)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