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類推適用的定義:法律對某事項沒有直接規定,而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加以適用(比附援引),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法律補充方法。 掌握類推適用的成立基礎:存在法律漏洞、事項具有重要相似性、具有相同規範理由,且不受禁止類推的限制;其實質基礎是平等原則。 能辨識類推的推論形式:「若 T 則 F;S 類似 T;故 S 則 F」,以及「M1 是 P,S 是 M2,M1 類似 M2,故 S 是 P」。 區分類推適用與擴張、限縮、反面、當然、文義、體系、歷史、合憲、補正解釋,以及「準用」「視為」「推定」。 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下,不得藉類推適用取得處罰依據。 核心觀念 一、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分界 法律解釋是釐清既有規定的意義與適用範圍;法律補充則是在法律存在漏洞時,補足規範。類推適用是法律補充的方法之一:待處理事項沒有直接適用的規定,因此援用規範類似事項的法律效果。 但「沒有明文」不必然等於「有法律漏洞」。如果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或有意排除某事項,就不能僅因適用者認為應該處理,而任意援引其他規定。法律漏洞所指的是依法律的規範計畫與目的,本應有規範,卻出現不完整的情形。類推適用的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存在。 二、類推適用的成立基礎與推論形式 存在法律漏洞:待處理事項缺乏直接規定,而且這項欠缺違反法律原本的規範計畫。 有可供援引的類似規範:其他事項已有規定,且與待處理事項在法律評價上具有重要相似性。 具有相同規範理由:比較重點在規定目的及利益狀態,不能只看名稱、外觀或生活上的相似。 沒有禁止類推的限制:即使事項相似,仍須確認該領域是否容許以類推補充規範。 其推論形式為:法律規定「若 T(法律要件),則 F(法律效果)」;未規定的 S 與 T 類似,因此「S 則 F」。若以三段論的符號表示「M1 是 P,S 是 M2,M1 類似 M2,故 S 是 P」,也是藉由相似性移用法律效果的類推推論。看到「類似」作為推論橋梁,就選類推適用。 類推的實質基礎是平等原則:相同者應為相同處理,具有相同規範理由的類似事項,也應作相應處理。例如某法律對特定身分人員的某種情形未設明文,行政機關認為其與另一類人員本質相同、照顧目的無異,因而「比照」另一法規辦理,這就是平等原則的體現;不能因涉及公務人員就選職業文官原則,也不是信賴保護或法律保留。 三、類推適用的類型與實例 個別法條類推(法律類推),是援引某一具體法條,將其法律效果適用於未規定的類似事項;整體法律類推(法類推),則是從數個規定或法律整體精神中,歸納共同的法律原則,再用以補充漏洞。 借名登記是常見辨識例:當事人約定以他人名義登記財產,但由本人保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限。民法對此契約欠缺直接規定,法院因其與委任契約性質相近,而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重點是「未規定的契約,援用類似契約的規範」,不是反面推論、舉輕明重或體系解釋。 四、與各種解釋方法的區別 方法判斷重點與類推的區別 文義解釋依法條文字的通常意義解釋。處理既有文字,不涉及援用其他事項規定。 體系解釋依法條在整部法律或法秩序中的位置與關聯解釋。仍是解釋既有規定的意義。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過程、立法資料探求立法者原意。重點在立法沿革,非相似性。 合憲解釋法條有多種解釋可能時,選擇符合憲法的解釋。以憲法為基準選擇解釋結果。 補正解釋法文字句有錯誤或遺漏,依立法意旨加以補正。修正條文表述錯漏,不是援用類似規定。 擴張解釋採取較廣的文義,仍在法條用語可能意義範圍內。仍是解釋既有規定,未跨出文義範圍填補漏洞。 限縮解釋採取較窄的文義,以符合規範目的。縮小既有規定的適用範圍,不是移用其他事項的法律效果。 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法律對特定要件規定效果,推論不具該要件者不生該效果。採取排除思考;類推則因相似性而援用相同效果。 當然解釋依規範理由的強弱,作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的推論。著重理由「更強」;類推著重性質「相似」。 類推與反面解釋的關係:某事項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時,得為反面解釋。但反面解釋不是形式邏輯上的必然結論,仍須確認法律具有排除其他情形的意思。 例外規定原則上從嚴解釋,不宜任意擴大例外,破壞原則與例外的安排。 五、準用、視為與推定 用語意義作答關鍵 準用法律明文指示,將其他規定作必要調整後適用。常稱為「法定類推」,但已有明文依據,與補充漏洞的類推適用並不相同。 視為法律擬制:將原本不同的事項,在特定法律效果上作相同處理。不是「法律明文的類推」;不得以反證推翻。 推定依已知事實先認定另一事實或法律狀態存在。得以反證推翻;不屬類推適用。 選項中的「擬制適用」也不是類推適用的正式名稱;「對法律無直接規定之事項,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規定以為適用」,答案就是類推適用。 六、罪刑法定與禁止類推 罪刑法定要求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不得因某行為與法定犯罪相似,就類推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因此,「得藉由類推適用取得處刑之依據」是錯誤敘述。一般認為禁止的是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不當然受相同限制。 常考陷阱 「類推適用不是法律補充方法」:錯。類推正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類推適用的前提是法律有漏洞」:正確,常作為正確選項出現。 「法律沒有明文,就能類推」:錯。還要確認存在漏洞、具有重要相似性與相同規範理由,且沒有禁止類推的限制。 「視為是法律明文的類推」:錯。「視為」是擬制。 「準用與類推適用相同」:錯。準用已有明文指示;類推適用是對未規定事項補充漏洞。 「得藉由類推適用取得處刑依據」:錯。違反罪刑法定。 「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者,得為反面解釋」:正確,注意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類推方法有個別法條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正確。 「推定、擬制、舉重明輕屬類推」:皆錯,只有「法律規定不完備時,對類似規定比附援引而適用」才是類推。 「比附援引是擴張解釋或擬制適用」:錯。因事項相似而援用另一規定,屬類推適用。 符號題:看到「S 類似 T」「M1 類似 M2」就選類推適用,不是當然、合憲、歷史解釋或反對解釋。 「比照另一法規、同樣處理」:考原則時選平等原則,不選信賴保護、法律保留或職業文官原則。 記憶口訣 「有漏洞、找相似、同理由、比附援引是類推。」 「準用有明文,視為是擬制;推定可反證,類推補漏洞。」 「相同事物相同處理——類推靠平等;刑罰不類推——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