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差異:兩者都有成文法,不能把英美法系理解為「只有判例、沒有法律」。 區分法源地位與適用順位:英美法重視判決先例,但有效的成文法原則上優先於與其牴觸的普通法判例。 辨認固有法與繼受法:家族尊卑倫理屬中華傳統特色;契約自由、所有權神聖與個人主義則是近代西方法制的重要思想。 掌握中華法系「刑法發達、家族本位、儒家影響深」的特徵。漢代起獨尊儒術、引禮入法;法家受重視則在先秦與秦代,不是從漢代開始。 理解日治臺灣保甲制度的來源、組織與功能:沿襲清代舊制,不是源自日本內地;結合警察系統,透過互相監視與連坐維持地方控制。 核心觀念 一、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差異在法律傳統,不在有無成文法 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承受羅馬法傳統,重視成文法律與法典化。它通常先從法律的一般規定出發,再適用於個案。德國、法國屬典型代表,我國法制亦主要繼受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形成於英國,重視法院裁判與判決先例。它透過具體案件逐步形成法律規則,英國、美國屬典型代表。 兩者只是法律形成方式與思考方法有所不同,並非截然對立。英美法系國家也有國會制定法等成文法,美國更有成文憲法。大陸法系也承認習慣及法院裁判的重要性。因此,不能用「英美法只有不成文法、大陸法只有成文法」作為分類標準。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主要傳統重視成文法與法典體系重視普通法與判決先例 是否有成文法有也有 習慣的地位不否定習慣的效力,習慣可依法律規定補充成文法習慣在普通法形成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判決先例裁判有解釋及統一法律適用的作用,但原則上不是主要法源以遵循先例為重要原則 成文法與判例衝突以成文法為主要依據有效成文法原則上優先,可變更或廢棄普通法規則 衡平法並非其起源起源於英國,是英美法系的特色 重視先例,不等於先例高於成文法。英美法系的國會可以制定法律,改變原由普通法判例形成的規則。法院遇到有效的制定法時,應依制定法裁判。因此,「英美法系的判決先例效力優先於成文法」的說法是錯誤的。 衡平法源於英國。傳統普通法的令狀與救濟方式較為僵化,當事人無法獲得適當救濟時,可以向國王請求,由國王的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及其後設立的衡平法院依公平正義原則處理,逐步發展成獨立的法律體系,例如信託制度。衡平法有自己的制度與規則,不能理解成法官可以不顧法律、單憑個人感覺判斷公平。衡平法起源於英美法系,此一敘述是正確的。 大陸法系亦不否定習慣的效力。例如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說明在我國民事法領域,習慣具有補充成文法的功能。但這項民事規則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法律領域,例如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不得以習慣作為處罰依據。 二、固有法與繼受法:看規範的歷史來源與思想基礎 固有法是本土社會歷史發展所形成的法律傳統。在我國,固有法主要源自禮教倫理秩序。繼受法則是吸收外國法律制度、概念或思想而形成的法律。清末變法以後,我國大量繼受歐陸法制。判斷時應問「這個觀念從何而來」,不能只看它現在是否寫在我國法律中。 概念或思想來源辨識關鍵 契約自由自西方法制繼受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及契約內容 所有權神聖(所有權絕對)自西方法制繼受強調私人財產與所有權受保障、不受任意侵害 個人主義自西方法制繼受以個人作為權利主體,重視個人的自由與自主 卑親屬故意傷害尊親屬加重刑罰傳統固有法,非繼受而來依親屬尊卑關係作不同評價,反映孝道與家族倫常 契約自由、所有權神聖,加上過失責任,合稱近代西方私法的三大原則。這些原則都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思想基礎。中華傳統則以家族為本位,特別關切親屬身分、尊卑秩序與家庭義務。傳統律典把侵犯尊親屬的行為列入「十惡」中的「惡逆」「不孝」等重罪。我國現行刑法對傷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設有加重處罰規定,正是固有倫理觀念的延續。因此,依尊卑親屬身分加重處罰的思想,是辨識傳統固有法的關鍵。 「契約自由」與「所有權神聖」是思想史上的重要標誌,不表示現代法律承認其毫無限制。現代法已從個人本位逐漸轉向社會本位,對這些原則設有限制。解題時須分清概念的歷史來源與今日制度的具體限制。 三、中華法系:刑法發達、家族倫常、儒家影響 傳統中華法系以刑法為主,刑事規範與刑罰制度較為發達,形成「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特色,常以刑罰維持國家統治與社會秩序。婚姻、田土、錢債等民事事項,也多附帶刑罰規定。但「以刑法為主」不代表完全沒有婚姻、財產、繼承等規範,只是這些事項未採現代民刑分立的編制方式。 中華法系另有鮮明的家族本位與尊卑倫理,因此特重家族倫常。法律評價往往考量當事人的親屬關係、輩分及家庭義務。同樣的侵害行為,可能因身分關係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例如卑犯尊加重、尊犯卑減輕,以及親屬相容隱等制度。 思想上,中華法系受儒家影響最深,發展過程如下: 先秦至秦代:法家受重視。商鞅、韓非等主張以法治國、重刑賞,秦國即以法家思想統一天下。 漢代:獨尊儒術。漢武帝採董仲舒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取得官方正統地位,開始「引禮入法」,也就是把禮所要求的倫理秩序轉化為法律規範或法律解釋的依據,例如以儒家經義斷獄的「春秋折獄」。 唐代:禮法結合成熟。唐律被譽為「一準乎禮」,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因此,「法家從漢朝開始受重視」是錯誤的。法家在漢代以前已受重用;漢代開始受獨尊的是儒家。 四、日治臺灣保甲制度:清代舊制與警察統治結合 日治時期臺灣的保甲制度,是臺灣總督府沿襲並改造清代臺灣既有的保甲舊制,再與殖民地警察系統結合而成。保甲並非日本內地原有的制度,所以「原施行於日本內地,後推行至臺灣」是錯誤的說法。 保甲以住戶為單位編組,原則上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設保正、甲設甲長,由各戶選舉推派,再經官方認可,並受警察指揮監督。住民參與推選,不代表保甲是享有充分自主權的地方自治制度。 保甲的核心功能是協助警察掌握地方戶口、維持治安與推行政令。具體手段包括: 互相監視告密:鄰里之間負有相互監督、檢舉的責任。 連坐處罰:保甲內有人犯罪時,同保甲住民須負連帶責任。 壯丁團:由保甲內壯丁組成,協助警戒、防匪及防災。 保甲連坐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即告廢止,未延續到戰後。 常考陷阱 「英美法系沒有成文法」:錯。重視判例不等於排斥立法,兩大法系均有成文法。 「大陸法系法院否定習慣的效力」:錯。成文法中心不等於成文法是唯一法源,我國民法第1條即明定習慣的補充地位。 「英美法系判決先例效力優先於成文法」:錯。這是最常考的錯誤選項。遵循先例與法源優先順位是不同的問題,有效的成文法優先,並可變更判例所形成的規則。 「衡平法起源於大陸法系」:錯。衡平法起源於英國,「英美法系是衡平法的起源」才是正確敘述。 「中華法系民法較發達」或「只有刑法」:都錯。正確說法是刑法較發達,但仍有其他規範散見於律典與禮制中。 「法家從漢朝開始受重視」:錯。法家在先秦與秦代已受重用,漢代開始獨尊的是儒家。看到「漢代」就要聯想到儒家、引禮入法。 「中華法系受法家影響最深」:錯。中華法系受儒家影響最深,特重家族倫常。 「卑親屬傷害尊親屬加重刑罰繼受自西方」:錯。這是傳統固有法的尊卑倫常思想。契約自由、所有權神聖、個人主義才是繼受而來。 「日治保甲原施行於日本內地」:錯。保甲沿襲清代舊制,並與警察系統結合。 「保正由官方直接派任」:錯。保正由各戶選舉推派,但不能因此推論保甲是民主自治。保甲仍具有監視、連坐與治安控制的性質。 記憶口訣 「兩系都有文,英重例、陸重典;例不勝法,衡平出英倫。」兩大法系都有成文法,先例並非凌駕成文法,衡平法源自英國。 「中華重刑、重倫、重儒;秦用法家,漢尊儒、引禮入法。」串起中華法系的特色與思想發展順序。 「契約、所有、個人來自西方;尊卑孝道是固有。」辨識繼受思想與固有倫理。 「保甲承清不承日,結合警察;戶推保正、監視連坐,戰後廢除。」掌握日治保甲的來源、組織、功能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