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三段論的結構:法律規範是大前提,具體事實是小前提,經由涵攝得出法律效果。 分清涵攝、擬制、推定及類推適用的差異。「將具體事實置於法律要件之下」就是涵攝。 理解民法的法律效果不限於金錢給付,也包括宣告解散、權利剝奪;罰金則屬刑罰。 區分行政與司法適用法律的基本特色:行政具有主動性,司法則以不告不理為典型原則。 理解行政裁量、上級指揮監督與發布命令都受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不能任意行事。 核心觀念 一、法律適用:從法律要件走向法律效果 法律規範通常可以整理成「符合某種要件,就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形式。法律要件是規範設定的適用條件。法律效果是條件成立後法律賦予的結果,例如發生損害賠償義務、使法人解散,或使特定人喪失某項權利。 作答時,先分清題目問的是「成立條件」還是「成立後的結果」。例如,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是判斷基礎,損害賠償義務才是法律效果。另外,某種結果對當事人不利,不代表它一定是刑罰。 二、法律三段論與涵攝 傳統法律三段論以法律規範與具體事實為前提,推導出個案的法律結論。 結構內容判斷重點 大前提具有一定要件者,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法律如何規定? 小前提本案具體事實符合該法律要件。個案是否具備各項條件? 結論本案發生該法律效果。應產生何種法律結果? 涵攝(subsumption)是將具體案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下,判斷事實是否符合要件,進而得出法律結論的過程。它是三段論中連接抽象規範與具體個案的推論階段。 例如,法律規定符合侵權行為要件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時,須逐一檢查行為、故意或過失、權利受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個案符合全部要件,才能導出賠償責任。不能只看結果發生,就跳過要件審查。 三、涵攝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概念主要意義辨識關鍵 涵攝判斷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抽象法律要件。把事實放入要件中審查。 擬制法律基於一定目的,把某種情形當作另一種情形處理,給予相同的法律待遇。法律明定「視為」某種情形,不能以實際情形不同為由推翻。 推定由已知事實推認另一事實或法律狀態。推定不等於確實證明,一般可以提出反證推翻。 類推適用法律對某事項沒有直接規定,但它與已規定的事項相似、應受相同評價,因此援用該規定。用來填補法律漏洞,援用相似事項的規範。 四者都可能出現在法律適用過程,但功能不同。涵攝是比對事實與既有要件;類推適用處理的是法律沒有直接規範的事項。擬制與推定都不是「將個案事實置入法律要件」這個階段的名稱。 四、民法法律效果的類型 民法主要規範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效果種類很多,不只是「付錢」或「賠償」。本單元應掌握下列區分: 法律效果性質與說明 損害賠償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用來填補依法應由義務人負擔的損害。 宣告解散民法規定法人在一定情形下得由法院宣告解散,屬於組織存續方面的法律效果。 權利剝奪民法也規定特定人在一定情形下喪失權利,例如有法定事由時喪失繼承權。 罰金屬刑罰,由刑事法規定,不是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 同樣涉及金錢,性質也可能不同。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罰金是刑事處罰,行政法上的罰鍰則是行政罰。判斷時要看法律依據與制度性質,不能只看是否要繳錢。 五、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差異 比較項目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發動方式主動適用法律,為執行行政任務可以自行發動被動,不告不理 裁量在不牴觸法律的範圍內得自由裁量依法獨立審判 組織關係行政一體,須受上級指揮監督法官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命令得依法發布命令以裁判處理個案爭議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主動適用法律,不必一律等待人民申請,例如依法主動稽查、取締。有些行政程序要由人民申請才開始,但不能因此認為行政活動全部採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是司法審判的典型原則:法院原則上要有合法起訴或聲請,才就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其他常考特色: 依法裁量:法律容許裁量時,行政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但不得逾越範圍,並須符合授權目的。「自由裁量」不代表可以任意決定。 指揮監督:基於行政一體,行政體系有上下級指揮監督關係,下級機關須服從上級依法所為的指揮。 發布命令:行政機關得依法發布命令,但須遵守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要有法律授權,不能用命令取代法律。 常考陷阱 把「將事實置於法律要件之下」說成擬制、推定或類推適用:這是涵攝。抓住「事實與要件比對」這個功能,就不會被其他術語混淆。 看到相似案例就選類推適用:先看既有規定能否直接適用。只有在法律有漏洞、要把相似事項的規範援用到未規定事項時,才是類推適用。 以為民法只有損害賠償:宣告解散與權利剝奪也是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民事效果不限於金錢或財產給付。 把罰金當成民法效果:題目問「何者不是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答案就是屬於刑罰的罰金。也不要和行政罰的罰鍰混淆。 以為行政機關要等人民申請才動:「採不告不理原則,基於人民申請,被動適用法律」是司法特色,不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以為裁量、指揮監督、發布命令不是行政原則:這三項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特色。題目問「不包括」時,要選帶有「被動」「不告不理」字樣的選項。 把裁量或發布命令理解為不受法律拘束:裁量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使,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記憶口訣 「法大、事小、推出果;事入要件叫涵攝。」法律規範是大前提,個案事實是小前提,結論是法律效果;把事實放進要件比對就是涵攝。 「賠、解、奪,民法有;罰金刑法走。」損害賠償、宣告解散、權利剝奪是民法效果,罰金屬刑罰。 「行政主動、裁量、監督、發命令;司法被動,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