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分類標準: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重點在解釋的主體與權限;文義、體系、目的、歷史解釋,重點在探求法律意義的途徑。 法律自己定義用語,就是立法解釋:立法者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名詞、用語或計算方式,屬於有權解釋中的立法解釋。 歷史解釋重在追溯立法過程:透過立法沿革、制定背景、歷次修正及相關立法資料,探求立法意旨。 分清解釋依據與解釋結果:文義、體系、目的、歷史著重解釋依據;擴張、限縮著重解釋後適用範圍的寬窄;反面解釋則是由明文規定推出相反效果。這些都是法學緒論常見的解釋方法。 辨識非典型名稱:「實質解釋」不是與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面解釋並列的法律解釋方法。 核心觀念 一、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先問「誰依什麼權限解釋」 法律文字具有一般性,適用於具體事件時,往往需要釐清其意義與範圍。依解釋主體及其權限,可區分為有權解釋(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與學理解釋。 類型基本意義辨識關鍵 立法解釋立法者以法律規定,直接確定法律用語或規範的意義。法律條文本身設有定義、用語說明或計算規則。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法律意義作成解釋。由司法機關依職權解釋法律。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執行法律所涉及的疑義作成解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令而解釋。 學理解釋依法律學理與論證方法,闡明法律的意義。由學者或一般人依學理論證,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常用文義、體系、目的、歷史等方法。 前三者屬於有權解釋,但不能因此推論各種有權解釋都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其效力仍須依解釋的種類及相關制度判斷。 另須注意,這些分類不是完全互斥的選項。司法機關作成解釋時,也會運用歷史解釋、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等方法。因此,作答前必須看清楚題目問的是解釋的主體類型,還是論證採用的方法。 二、立法解釋:法律直接告訴你用語如何理解 立法解釋的典型,是法律條文自行定義用語。其判斷重點在於:某個用語的意義,已由立法者直接寫進法律,不是由讀者自行推求。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這是立法者直接確定法律用語的計算意義,因此屬於立法解釋。例如「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三年以下」也包含三年。 讀取這項規定,當然會接觸條文文字,但考試問的是「法律自行規定用語意義」的性質,應選立法解釋,不能僅因條文是在說明文字意思,就選成文義解釋。 三、學理上的主要解釋方法:看論證依據 學理解釋通常先從文字出發(文義解釋),文義有疑義時,再透過其他論理方法探求法律真意。常見方法如下: 方法探求意義的依據常見辨識訊號 文義解釋法律文字的通常意義、語法及用語。討論字詞通常如何理解、句子如何閱讀。 體系解釋規定在法律整體中的位置,以及與其他規定的關聯。前後條文、章節安排、相關規範間的協調。 目的解釋規範所欲達成的目的及保護的利益。為何設此規定、要保護什麼、欲實現何種規範目的。 歷史解釋法律形成與變遷的歷史資料。前身法律、制定背景、立法理由、歷次修正、立法者一貫的立法模式。 歷史解釋的核心,是沿著法律的形成過程回頭追查。當論證比較舊法與現行法、觀察歷次修正是否維持相同設計,並據此推知立法者原來的意思,就是典型的歷史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的相關論述,追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法律,指出其自始即區分「販賣」、「販賣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及「持有」四類罪名,並由重至輕訂定相應刑度;據此推論立法者自始至終均無意將單純「購入」毒品的行為以販賣既遂論處。其辨識重點是藉由前身法律與歷來立法模式探求立法意旨,因此屬於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都可能提到「立法意旨」,不能只憑這四個字判斷。應追問:論證依靠的是立法過程與沿革資料,還是規範所要實現的目的?同樣地,論述雖涉及不同罪名之間的關係,但若主要證據來自前身法律與歷來立法設計,仍屬歷史解釋,而非體系解釋。 四、擴張、限縮與反面解釋 擴張解釋,是法律文字的通常意義過於狹窄,不足以表達立法真意時,採取較寬的意義;但仍須在文字可能意義的範圍內,不能把一切擴大適用都視為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是法律文字的通常意義過於寬泛,對法律用語採取較狹的理解,使規範的適用範圍縮小。判斷時抓住「較寬」與「較窄」的方向即可。 反面解釋,是由法律對特定條件明定某種法律效果,推論不具備該條件者,不發生該效果。但這種推論須以規定具有排他性為前提,不能看到法律列出一種情形,就認定其他情形一律相反。 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及反面解釋,均屬法學緒論常見的法律解釋方法(另如當然解釋亦屬之)。遇到「何者非屬法律解釋方法」的選項組合,應辨認「實質解釋」並非法律解釋方法的名稱,不要與「實質意義的法律」等其他概念混淆。 常考陷阱 「條文直接說明名詞,所以是文義解釋」:先看是否由立法者在法律中自行下定義;若是,應判斷為立法解釋。 「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數」:刑法第10條第1項已明定包含本數或本刑,不能以日常語感排除界線數值。 「只要提到立法意旨,就是目的解釋」:須看意旨如何得出;從前身法律、沿革、制定背景、歷次修正推得,屬歷史解釋。 「司法院作成的解釋,只能選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在辨識主體;若問具體論述採用的方法,仍可能是歷史、體系或目的解釋。 「同時比較多種罪名,就是體系解釋」:若比較的重心是前身法律及歷來立法模式,判斷關鍵仍在歷史沿革。 「實質解釋聽起來合理,所以也是解釋方法」:擴張、限縮、反面解釋才是常見方法名稱;不要以名稱字面是否合理作答。 「學理解釋也有拘束力」:學理解釋只是學說見解,本身不具拘束力;具拘束力者為有權解釋。 「沒有符合明文條件,就必然得到相反效果」:反面解釋須有排他性的理由,不能機械套用。 記憶口訣 「法定義,立法解;查沿革,歷史解。」法律自己定義用語,想到立法解釋;追查前身、制定背景與修法過程,想到歷史解釋。 「文字看文義,前後看體系,為何看目的,從前看歷史。」先找論證依據,再選解釋方法;不要只看到「立法意旨」就作答。 「擴、縮、反面是方法,實質解釋不在家。」擴張、限縮、反面解釋都是法律解釋方法;實質解釋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