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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前言與憲法實施程序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憲法前言與憲法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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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熟記憲法前言明列的四項制憲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凡不在這四項之內者,即非前言明定的制憲目的。 區分制憲機關、制憲權源與制定依據:國民大會是制憲機關;全體國民是制憲權源(「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前言所稱「依據」則是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掌握前言的效力:可協助理解憲法精神與制憲意旨,作為解釋憲法的參考,但不可稱其對憲法解釋具有強制拘束性。 掌握憲法第175條第一項: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也就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而非以命令或其他規定處理。 核心觀念 一、憲法前言的完整內容與閱讀方法 憲法前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閱讀時,應依序拆成「誰制定、權力從何而來、依據什麼、為何制定」四個問題。選擇題常將這些概念交叉置換;若只背整段文字而未分辨各段文字的功能,容易把制憲機關與制憲權源混為一談。 辨識項目前言對應文字判斷關鍵 制憲機關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回答由哪個機關制定憲法。 制憲權源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回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自何處。 制定依據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回答前言明示的思想依據。 制憲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回答為何制定憲法。 二、制憲目的:四項文字必須精準記憶 前言以四項目的呈現國家權力、人民權利、社會秩序及人民福祉的基本方向。考試若問「前言明定」或「前言所列」,應以條文實際列出的文字判斷,不能僅憑某項價值是否重要或是否符合國家利益作答。 鞏固國權:著重國家權力與國家存在的穩固。注意「國權」與下一項「民權」的文字搭配。 保障民權:著重人民權利的保障,顯示憲法具有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 奠定社會安寧:著重建立安定的社會生活秩序;應記住「奠定」與「社會安寧」的組合。 增進人民福利:著重人民生活福祉的提升。「增進人民福利」是前言明列的制憲目的,選項寫「明定增進人民福利為制憲目的」是正確敘述。 「維護世界和平」與「增進友邦情誼」均未列入前言的四項制憲目的。它們看似符合國家追求的價值,仍不能因此認定為前言明文。尤其「增進友邦情誼」與「增進人民福利」同以「增進」開頭,作答時須看清楚後面的受詞。 「前言的制憲目的」與憲法本文所規範的基本國策也應區分。前言只概括揭示制憲方向;外交、國際合作、世界和平等理念,屬於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中外交事項的內容(如「敦睦邦交」「確保世界和平」等用語),不能將之移入前言的列舉內容。換言之,「和平」「邦交」相關字眼出現在選項時,多半就是「非前言明定之制憲目的」的答案。 選項寫法是否為前言明定制憲目的說明 鞏固國權是前言原文 保障民權是前言原文 奠定社會安寧是前言原文 增進人民福利是前言原文 維護世界和平否屬基本國策外交方面的理念,非前言所列 增進友邦情誼否與「增進人民福利」字面相似的干擾選項 三、制憲機關與制憲權源:機關是誰,權力來自誰 國民大會是前言所載的制憲機關,全體國民則是制憲權源。前者是實際制定憲法的機關,後者是制定憲法之權力的根本來源。兩者分別回答不同問題,並無矛盾。因此「前言說明制憲之機關為國民大會」「前言確立制憲權源來自於全體國民」都是正確敘述。 「受全體國民之付託」是在說明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的正當性來自全體國民,因此標明的是憲法之制定權源。看到「付託」二字,應聯想到授權來源,而非制定機關(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或制定目的(四項目的)。 同時,應區分歷史上的制憲機關與現行國家機關職權。前言記載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不表示現今仍由國民大會處理憲法實施程序所需的法律。 四、憲法前言的功能與效力 前言揭示憲法的制定機關、權力來源、思想依據及目的,具有表彰憲法精神與價值方向的功能。解釋憲法時,可以參考前言所呈現的制憲意旨。 本單元應掌握的效力區別是:前言可作為理解及解釋憲法的參考,但對於憲法解釋並不具有強制拘束性。若選項直接宣稱前言「對於憲法解釋具有強制拘束性」,應判斷為錯誤。反過來,也不宜擴張成前言毫無意義、完全不能作為解釋參考。 五、憲法第175條:另定實施程序,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75條位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屬憲法末章關於施行與實施準備的附則性規定。其第一項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這項規定包含兩層判斷:首先,必須是憲法已規定的事項,且有另外訂定實施程序的必要;其次,實施程序應採取法律形式。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因此考題問應如何處理時,答案為「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行政院或總統發布命令、憲法法庭訂定規定,都不符合「以法律定之」的要求。 第175條第二項另規定:「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這是在處理憲法施行前的準備程序,與第一項針對憲法規定事項另定實施程序的法律要求不同。 比較項目第175條第一項第175條第二項 規範事項憲法規定事項另定實施程序憲法施行的準備程序 處理方式以法律定之(立法院制定法律)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 辨識文字「實施程序」「施行之準備程序」 常考陷阱 用正面價值混充前言明文:「維護世界和平」「增進友邦情誼」都不是前言列出的制憲目的。題幹問「明定」或「依前言之規定」時,應逐字核對四項目的。 「增進」開頭的混淆:前言是「增進人民福利」,不是「增進友邦情誼」。 將付託者當成制憲機關:全體國民是權源;國民大會才是前言記載的制憲機關。 將「受全體國民之付託」歸為制定依據或制定機關:此處表明權力來源(制定權源);前言明示的制定依據,是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誇大前言的效力:「對於憲法解釋具有強制拘束性」是錯誤寫法;前言僅具解釋參考功能。 以命令或其他規範取代法律:第175條第一項明定「以法律定之」,不能選行政院發布命令、總統發布命令,或憲法法庭訂定規定。 混淆兩種程序:另定「實施程序」適用法律形式;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則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 記憶口訣 「鞏國、保民、安社會、增福利」:依序記住四項制憲目的,作答時還原為完整條文用語;沒有「和平」、沒有「友邦」。 「機關國大,權源全民,依據遺教;實施程序,法律來定。」前半區分誰制定、權力從何而來、依據什麼,後半掌握第175條第一項的法律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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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下列何者非憲法前言明定之制憲目的? (A)保障民權 (B)鞏固國權 (C)維護世界和平 (D)奠定社會安寧
  2. 25 依憲法前言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制定憲法之目的? (A)鞏固國權 (B)保障民權 (C)奠定社會安寧 (D)增進友邦情誼
  3. 2 關於憲法前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說明制憲之機關為國民大會 (B)確立制憲權源來自於全體國民 (C)明定增進人民福利為制...
  4. 24 憲法前言中指明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上述「受全體國民之付託」等語,係標明下列何事項? (A)憲法之制定機...
  5. 3 依憲法第 175 條之規定,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時,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發布命令 (B)由立法院制定法律 (C)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