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傳統三要素:人民、領土、主權,並能區分政府(四要素說才列入)與君主(非國家要素)的地位。 依制定主體、表現形式、修改程序判斷憲法類型;我國憲法屬於民定、成文、剛性憲法,不是協定憲法,也不是欽定憲法。 熟悉憲法總綱第1條至第6條: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國籍、領土、民族平等及國旗。 區別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領土變更程序:本文為國民大會之決議,現行制度為立法院提出、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任何版本都不是「經總統同意」。 核心觀念 一、國家構成要素:人民、領土、主權 傳統學說以人民、領土、主權作為國家的三項構成要素,用來判斷一個政治實體是否具備國家的基本條件。三者分別回答三個問題:國家由誰組成、統治範圍在哪裡、具有什麼最高權力。 要素意義與判斷重點 人民構成國家的人群基礎。我國憲法上的國民資格,依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判斷。 領土國家行使統治權的空間範圍,通常包括領陸、領水及領空。 主權國家對內具有最高性、對外具有獨立性的權力,是國家與一般團體的重要區別。 另有學說加入政府,形成國家四要素說。政府是實際行使國家統治權的組織。題目若限定「傳統三要素」,答案仍是人民、領土、主權。 君主不是國家構成要素。君主只是君主制度下的統治者或國家元首。共和國沒有君主,仍然是國家。因此不能把「主權」誤讀成「君主」,也不能認為國家必須有君主。 二、憲法分類與我國憲法性質 憲法分類要先看分類標準: 民定、欽定、協定:比較制定主體。 成文、不成文:比較表現形式。 剛性、柔性:比較修改程序。 同一部憲法可以同時具有不同標準下的性質。 分類標準類型區別重點 制定主體民定憲法由人民或人民選出的代表(如制憲會議)行使制憲權制定。 欽定憲法由君主單方制定、頒布,恩賜人民。 協定憲法由君主與人民或其代表雙方協議制定,反映君權與民權妥協。 表現形式成文憲法有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憲法典。 不成文憲法沒有單一、系統性的憲法典,憲政規範散見於法律、判例、慣例等。 修改程序剛性憲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 柔性憲法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沒有較嚴格的特別程序。 我國憲法的性質如下: 民定憲法: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成文憲法:有《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典,另有增修條文。 剛性憲法:修憲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現行修憲須由立法院以高門檻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注意以下幾點: 「協定」有特定的憲法學意義,前提是有君主與人民協議。不能因為制憲過程有討論、協商或表決,就認為是協定憲法。 剛性不等於不能修改。 不成文不等於完全沒有文字規範。 三、憲法總綱第1條至第6條 條次與主題條文及作答重點 第1條:國體「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要記住「三民主義」及「民主共和國」。共和與君主制度有別。 第2條: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不屬於總統、政府、政黨或部分人民。 第3條:國民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判斷標準是國籍,不是居住地、種族或是否有投票權。 第4條:領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是憲法本文文字;現行程序要配合增修條文理解。 第5條:民族平等「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不能解讀為只有特定民族享有優越地位。 第6條:國旗「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注意「紅地」及「左上角」。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說明的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歸屬。總統、立法院等機關只是依憲法行使職權,並不因此成為主權的所有者。 四、領土變更:本文與現行程序分開記 憲法第4條本文規定的是「國民大會之決議」。國民大會廢除後,依憲法增修條文,現行領土變更改為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步驟如下: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公告: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 複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能變更。 判斷時注意三件事: 複決門檻的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實際投票人數,也不是有效票總數。 門檻是「超過」半數,恰好半數不通過。 整個程序沒有任何一個階段由總統同意決定。「非經總統同意不得變更」是錯誤敘述,本文與現行制度都不是這樣規定。 常考陷阱 把「主權」換成「君主」:主權是國家的最高、獨立權力;君主只是特定政體下的統治者,不是國家要素。選項出現「君主」,就是「非屬傳統三要素」的答案。 把政府列為傳統三要素:政府只出現在四要素說,傳統三要素仍是人民、領土、主權。 說我國憲法是協定憲法或欽定憲法:我國是民定憲法。協定憲法要有君主與人民協議,欽定憲法由君主單方頒布,我國都不符合。 把不同分類當成互斥選項:民定、成文、剛性分屬不同標準,可以同時成立。題目問「何者非我國憲法性質」,應找出與民定、成文、剛性衝突的選項,例如協定、欽定、不成文、柔性。 把國民主權改成總統主權:憲法明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不能因為總統由人民選出,就推論主權屬於總統。 領土變更寫成「經總統同意」:這是錯誤選項的典型寫法。本文是國民大會決議,現行是立法院提出加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混用本文與現行程序:問第4條本文文字,答國民大會;問現行制度,答立法院及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改動第1條用語:正確用語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基礎是「三民主義」。換成其他政體或其他主義都錯。 把民族平等限縮為多數民族平等:第5條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分多數或少數民族。 記憶口訣 國家三要素:「人、土、權」:人民、領土、主權。主權的「權」不是君主的「君」。 我國憲法:「民、成、剛」:民定、成文、剛性。協定要有君主,我國沒有,所以不是協定憲法。 總綱順序:「國、權、民、土、族、旗」:國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國旗。 領土變更:「四一提、四三到、到場四三決;公告半年,總額過半」。本文看國大,現行看立院加複決,從來不看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