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修憲權有界限:依釋字第499號,修憲不得破毀憲法所形成的整體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則,不得經修憲變更。 掌握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制度:權力分立與制衡必須維護,不代表「五權分治,平等相維」的具體組織形式完全不能調整;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制度、財政收支劃分、基本國策也不在列舉之內。 掌握修憲後的權限移轉:國民大會廢除,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交由公民複決;司法院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 牢記立委制度變革: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 核心觀念 一、修憲界限:修憲不是可以任意重建憲政秩序 釋字第499號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作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基礎的基本原則,不能藉修憲任意破毀,否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修憲機關雖有修改憲法的權限,仍須維護整體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因此,判斷修憲是否逾越界限,不能只看程序是否完成,還要看修憲內容是否破壞憲法基本原則。即使形式上完成修憲程序,也不代表內容必然合憲。本號解釋即針對民國88年國民大會延長自身任期等修憲內容,認定其牴觸國民主權等基本原則,且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而宣告該次修憲條文失其效力。 二、釋字第499號列舉的憲法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或規定意義與判斷重點 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所確立的國家基本性質,屬憲政秩序的基礎。「民主國原則」與「共和國原則」均屬其內容。 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以國民為基礎。 保障人民權利憲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的規定,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基礎,不能透過修憲廢除人民權利保障。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使不同國家機關相互制約,維持自由民主憲政運作。 考試若問「何種憲法條文不得任意修改」,關鍵是具有本質重要性。不是只要與國家機關、元首地位或政治制度有關,就一律不得修改;必須判斷其是否屬於憲政規範秩序賴以存立的基礎。 三、權力分立與制衡,不等於五權體制絕對固定 權力分立與制衡是釋字第499號明確指出的基本原則;但「五權分治,平等相維」或「五權分權絕對性」,不能直接當作該解釋所列、不得變更的基本原則。 兩者差異在於:前者要求國家權力受到分立與制約;後者則涉及具體機關配置與相互關係。基本原則必須維護,具體制度仍可調整。不能因我國憲法採五院組織,就推論各院權限、地位及互動方式永遠不得變更。 四、中央地方制度與基本國策的判斷 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制度、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以及基本國策,都是憲法規範的重要事項;但都不是釋字第499號所列、不得經修憲變更的基本原則,屬於可以透過修憲調整的制度內容。 遇到「修憲不可廢除何者」或「何者不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選項時,應優先辨認人民權利保障、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這四類。不過,也不能反向推論制度調整完全不受限制;修憲調整上述制度時,仍不得破壞前述基本原則。 五、歷次修憲的重要變革 修憲階段重要內容考試辨識重點 民國89年第六次修憲司法院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民大會。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時尚未廢除國民大會。 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改由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區分立法院的「提出」與公民的「複決」。 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自第七屆起適用。席次減少,但任期延長。 人事權須分清提名與同意: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行使的是人事同意權,不能寫成由立法院提名大法官。 修憲與領土變更須分清提出與複決:現行制度下,由立法院提出相關案件,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不能寫成仍由國民大會複決,也不能把立法院提出誤認為立法院可自行完成最終決定。 現行立法院113席的組成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73席,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各3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席;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常考陷阱 「修憲只要程序合法,內容就不受限制」:錯。修憲仍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實質界限拘束。 「不得任意修改的理由是間接民主規範性或國家元首尊嚴性」:錯。應抓住「具有本質重要性」及「規範秩序賴以存立的基礎」。 「五權分治,平等相維」或「五權分權絕對性」是不可變更的核心:錯。釋字第499號所強調的是「權力分立與制衡」,不能偷換為五權體制的絕對固定。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原則」屬該解釋列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錯。不要把一般憲法制度事項,直接等同修憲不得破壞的憲政核心。 「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制度、基本國策不可廢除」:錯。這些都可經修憲調整;不可廢除的是人民權利保障等基本原則。 「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被拆開出題:兩者都屬民主共和國原則的內容,均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內。 「國民大會在民國89年即已廢除」:錯。89年改為任務型,94年才正式廢除。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仍由國民大會行使」:錯。現由立法院行使;提名權則屬總統。 「領土變更由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正確。與修憲案同樣要區分提出機關與最後複決者。 「立委席次減少,任期由四年改為三年」: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顛倒。正確是225席減為113席,三年延長為四年。 記憶口訣 「民共、主權、人權、分權制衡」: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民權利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是修憲界限的核心;五權、地方、財政、國策都不在內。 「八九任務,九四廢國大;席減一一三,任期三變四」:把國民大會變革與立委席次、任期一起記。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立院提案、公民複決」:前句記大法官人事程序,後句記修憲與領土變更的權限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