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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與有權利即有救濟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正當法律程序與有權利即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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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的功能: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具有一定強制力,目的在維護個人、社會及國家的權益。 理解正當法律程序拘束立法與行政:法律即使由國會制定,也不能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 辨明釋字第709號的重點:都市更新不能只靠公開展覽與公聽會,還須保障資訊知悉、意見表達、理由說明及核定後送達。 建立「有權利即有救濟」觀念:公權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提供司法救濟機會;公益也不當然優先於個人權利。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性質與正當程序原則 法律是規範社會生活的準則,用以調整人與人、人民與國家間的關係,並維護個人、社會及國家的權益。法律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國家得依法透過公權力確保規範實現,但強制力的行使本身也必須受到法律及憲法拘束。 正當法律程序不僅要求執法程序正當,也要求法律的制定程序正當。國會具有民主正當性,並不表示其立法行為可以排除憲法拘束。因此,不能以「法律來自國會」為理由,推論正當程序原則不適用。除了程序面,法律的內容也須合理正當,不得恣意侵害人民權利。 正當程序的具體內容,須依權利種類、限制程度、事件性質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判斷。涉及人民重要權利時,通常須重視事前告知、資訊取得、陳述意見、公正審議、理由說明及救濟機會。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完全相同的程序,但也不能任意省略必要保障。 二、釋字第709號: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對相關人民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具有重大影響。即使都市更新具有改善環境、促進土地利用等公益目的,主管機關仍應踐行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不能只看是否達到同意比例,或是否已完成形式上的公告。 理解本號解釋,應區分當時條例已有的程序與解釋要求補充的程序保障。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並非毫無意義,而是原有安排仍不足以完整保障相關權利人。 程序事項內容與判斷重點 原有公開程序(非解釋要求增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日,將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行公聽會。這是解釋所審查的當時規定已有的安排。 核定前資訊送達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使其有適時知悉資訊的可能。 核定前聽證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論辯,並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作成核定。 核定理由說明主管機關作成核定時,應說明採納及不採納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理由,使意見參與具有實質意義。 核定後個別送達已核定的計畫,應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公開周知與個別送達不同,公聽會與聽證也不同。登報或公開展覽主要使資訊向外公開;個別送達則針對特定對象提供資訊。聽證進一步提供正式的言詞陳述與論辯機會,不能因曾舉行公聽會,就認為已滿足解釋要求的全部程序。 核定前與核定後的送達對象也須分清:核定前資訊送達的重點是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核定後則包括各所有權人及表列的其他權利關係人、機關。作答時應連同程序階段辨識,避免混用。 三、法治國家與「有權利即有救濟」 法治國家要求國家行為受法律拘束,法律本身也須符合憲法。國家不能只因追求公益,就任意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仍須具有合法依據,遵守必要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要求,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應有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機會。因此,行政機關以公權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其行為應受到司法審查,不能任由行政機關作成不受法院檢驗的最終決定,也不能因當事人具有特定身分(如公務員、學生、軍人)就一概排除救濟。 應提供司法救濟機會,不代表人民起訴一定勝訴,也不表示所有案件都適用同一訴訟類型。重點是依行為及權利侵害的性質,設有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事前程序與事後救濟各有功能。事前聽取意見,有助於釐清事實、避免錯誤決定;事後司法救濟則提供權利受侵害後的審查與補救。行政機關不能僅以「事後可以救濟」為由,就概括省略依法應踐行的事前程序。 搜索、扣押也須符合相關法律的授權、要件及程序。即使人民違法情形看似明顯,行政機關仍不能僅憑此點自行搜索扣押。是否存在依法得免持搜索票的例外,須另依適用法律判斷。 常考陷阱 「國會制定的法律,不適用正當程序」:錯在把民主正當性當成免受憲法拘束的理由。立法與執法都須遵守正當程序。 「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具強制力、維護個人社會國家權益」:均為正確敘述,題目若問錯誤者,應另找排除正當程序的選項。 「公開展覽30日、登報及公聽會,是釋字第709號要求增訂的程序」:須注意「增訂」二字。這些是當時已有的規定;解釋著重補足個別資訊送達、聽證、理由說明及核定後送達等保障。 「已登報公告,就不用個別送達」:公開資訊不能當然取代對特定權利人的送達;也不能把核定前與核定後的送達對象混為一談。 「只須交代採納意見的理由」:不完整。採納與不採納利害關係人意見,都應說明理由。 「事後能提救濟,事前就不用聽取意見」:錯誤。事後救濟不能概括替代必要的事前程序;法定例外仍須另有依據。 「明顯違法,就可無票自行搜索扣押」:錯在以違法嫌疑取代法定權限與程序。明顯違法本身不是概括授權。 「公權力限制基本權利,一律應給予司法救濟機會」:正確,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要求。不要看到「一律」就直接判錯;保障的是接受司法審查的機會,不是保證勝訴。 「公共利益恆大於個人利益」:「恆」字過度絕對。公益與個人權利須依法衡量,不能以公益之名一律犧牲個人權利。 記憶口訣 「立法執法守程序,有權受侵有救濟。」 都更程序記「先送、聽證、說理由,核定之後再送達」。先送計畫資訊,聽證陳述論辯,採與不採都說理由,核定後再向法定對象分別送達;公展30日、登報、公聽會是「原本就有」,不是解釋要求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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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 (B)法律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C)法律來自於...
  2. 34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應遵循之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意旨, 下列何者非屬依憲法上正當行政...
  3. 18.下列有關法治國家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因事後有救濟機會,得不必事先聽取人民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