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比例原則的審查架構:目的正當性為前提,再依序檢查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大法官常以「目的正當、手段必要、限制未過當」概括表述。 看到「損害與利益顯失均衡」「限制過當」「損害顯然大於利益」,應聯想到比例原則(其中的狹義比例原則);看到「有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則判斷必要性。 熟悉典型案例:釋字第603號強制按捺指紋、釋字第791號通姦罪、未衡酌情節一律同額罰鍰,均以違反比例原則為核心。 區分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信賴保護、權力分立等原則,避免看到基本權限制就一律選比例原則,也避免把比例原則案例誤認為其他原則。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的憲法基礎與審查架構 憲法第23條規定,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重點是:國家即使追求公益,也不能使用過度侵害基本權的手段。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比例性),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大法官解釋常見的標準句型為:「基於公益之目的限制人民權利,所採手段必要,且限制並未過當者,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此句本身是正確敘述,考題常直接以此作為正確選項。 完整審查時,應先確認目的正當性,再依序檢查下列三項子原則: 審查層次判斷內容辨識關鍵 目的正當性國家追求的目的是否符合憲法容許的公共利益。為何限制權利?目的能否正當化? 適當性所採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有效、有助益;不要求一定完全達成目的。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是否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有沒有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法?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是否與目的所欲取得的利益顯失均衡。權利犧牲是否過重?是否得不償失? 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明定行政行為應遵守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其中最後一項即狹義比例原則,題目若只問「此乃何項原則」,選項中的正確答案就是比例原則。 二、狹義比例原則:有效且必要,仍可能過當 必要性主要比較不同手段之間的侵害程度;狹義比例原則則比較採取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與所能取得的利益。即使沒有同樣有效而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法,仍須判斷人民承受的負擔是否過重。 利益衡量不是只看國家宣稱的目的有多重要,還要具體考量受限制的權利、限制強度、適用對象與範圍,以及手段實際帶來的公益。若對基本權造成重大侵害,所增進的利益卻相當有限,即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刑法原通姦罪即為典型。依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規定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所造成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損害顯然大於利益」「有失均衡」是比例原則的直接訊號,不能誤認為法律授權或文字不明確的問題。 三、完整案例:強制按捺指紋與資訊隱私權(釋字第603號) 戶籍法曾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須按捺指紋並錄存,未按捺者不予發給。指紋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國家蒐集、利用指紋資料,涉及憲法第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及人民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大法官認為,縱然立法目的在於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或辨識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強制要求所有14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所造成的權利侵害與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不相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不符。 本案要點: 有法律規定,不代表內容必然合憲。本案限制已由戶籍法明定,法律保留並無問題;問題出在法律內容本身限制過度,故屬比例原則。 本案與信賴保護(既有信賴利益遭變動)、權力分立(機關權限劃分)無關。 四、裁罰也須衡量違規情節 國家為維持行政秩序而處罰,處罰程度應與違規行為相稱。若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之輕重,一律處以同額罰鍰,可能使輕微違規者承受過重負擔,最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例如釋字第641號解釋,就菸酒稅法對私劣菸酒不分情節一律按瓶處固定金額罰鍰之規定,認為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時欠缺調整機制,有違比例原則。 判斷關鍵不是「金額固定就一定違憲」,而是制度忽略情節差異、無從調整,導致個案處罰過苛。這不是處罰文字難懂(明確性),也不是人民無法期待遵守法律(期待可能性),亦非單純的「公益原則」問題。 五、與其他基本權保障原則的區別 原則主要問題典型辨識方式 法律保留限制權利是否有法律或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依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停工處分規定,欠缺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法律明確性規範是否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確認。教師相關規範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不違憲。 正當法律程序作成不利決定的程序,是否給予相應的程序保障。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機會即強制出境,不符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意旨;稅捐核定處分送達問題。 比例原則限制權利的手段是否適當、必要且不過當。侵害過重、損益失衡、處罰未衡酌情節。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是否相同處理、不同事物是否合理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 誠信原則行政行為是否誠實信用、不違反人民正當信賴。出爾反爾、濫用權利。 主管機關不得僅依職權訂定行政命令,自行限制人民權利;限制人民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正當法律程序也不表示任何限制基本權的行政行為,都必須由主管機關公開舉辦聽證;程序保障的形式與程度,應依行為性質及權利受影響情形判斷。 稅捐稽徵法原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大法官解釋認為此規定使其他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可能無從及時知悉處分並提起救濟,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訴願、訴訟權保障,因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敘述是錯的。 常考陷阱 「只要基於公益,即可限制基本權」:錯。公益目的之外,仍須手段必要且限制未過當,才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損害不得與利益顯失均衡,是合目的性/平等原則/誠信原則」:錯。這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的內容(狹義比例原則)。 「強制按捺指紋已有戶籍法規定,故違反法律保留」:錯。有法律依據,問題在限制過度,違反的是比例原則;亦非信賴保護或權力分立。 「有較小侵害手段,就是利益衡量」:應辨認為必要性問題;衡量性著重權利損害與公益成果的比較。 「一律同額處罰最符合平等或公益,因此合憲」:錯。忽略違規輕重造成過苛處罰,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要誤選明確性或期待可能性。 「凡涉及基本權限制的選項都是比例原則的體現」:錯。欠缺法律授權是法律保留;未予申辯機會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確定法律概念合憲是明確性。只有「損害顯然大於利益、有失均衡」才是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訂定命令限制人民權利」「任何行政行為皆應公開聽證」:錯。注意「得依職權」「任何」「皆應」等過度擴張或絕對的文字。 「對公同共有人一人送達即對全體生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錯。大法官認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記憶口訣 「目的正、手段通、侵害省、損益衡。」目的正:目的正當。手段通:有助目的達成。侵害省:同樣有效時選侵害最小者。損益衡:權利損害不得與公益顯失均衡。 「有無依據看保留,文字能懂看明確,申辯送達看程序,限制過重看比例。」 「指紋、通姦、同額罰——三案都踩比例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