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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主體與第三人效力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基本權主體與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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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基本權主體不限於自然人;私法人、具公益性質的法人及非營利團體,也可能依權利性質享有基本權保障,例如工作權。 判斷工作權主體,應區分私人團體與國家或公權力組織。政府機關、外國國家機構及公法人,原則上不是主張基本權的私人;不能只看它是否聘僱人員或從事活動。 外國人原則上享有人身自由、訴訟權、宗教自由等非政治性基本權,但不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政治權利。 私人契約涉及基本權侵害時,採間接效力說,依「基本權價值→民法概括條款(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契約條款無效」的方式判斷。 核心觀念 一、基本權主體:自然人以外,團體也可能受到保障 基本權主要用來保障人民,防止國家不當干預。自然人是典型的基本權主體,但基本權保障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或團體能否享有某項基本權,應依該項權利的性質,以及團體本身的性質與活動內容判斷。 例如,人身自由與自然人的身體密切相關,不能直接套用於法人;財產權、訴訟權、工作權,以及與團體活動相關的自由,則可能適用於法人。因此,不能認為「只要是法人,就完全沒有基本權」,也不能認為「法人享有自然人的全部基本權」。 另外,要分清基本權主體與基本權拘束對象。國家機關是受基本權拘束、負有保障義務的一方,不是對國家主張基本權的權利人。這是判斷「誰是基本權主體」時最重要的切入點。 二、工作權主體:非營利與公益性質不構成排除理由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權保障主體的判斷,不能限縮為受僱的自然人,也不能以是否營利作為唯一標準。私法人及具有公益性質的非營利團體,依其性質亦可能享有工作權保障。 經許可設立、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非營利團體,屬於私人團體,不因其宗教目的或非營利性質而被排除於工作權保障之外。宗教自由與工作權也不是只能擇一享有;同一團體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涉及不同基本權。 相對而言,政府機關即使為舉辦活動而招募約聘人員,仍屬國家組織,不因此成為主張工作權的私人。機關聘用人員的權限,與受聘人員本身的工作權,是兩個不同層次。 對象是否為工作權主體判斷重點 經許可設立的宗教性非營利團體是屬私人團體,不因非營利或具有公益目的而喪失基本權主體資格。 為舉辦活動招募約聘人員的政府機關否屬國家組織,是受基本權拘束的一方,不能以私人身分主張工作權。 友邦國家在臺設立的大使館否屬外國國家的代表機構,不能與在臺的外國自然人或私人團體混為一談。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否核定後具公法人性質,屬公法上組織,不能僅因具有團體形式,就視同一般私人團體主張工作權。 三、外國人基本權:區分人權保障與國民政治權利 憲法條文雖常使用「人民」一詞,但不能據此認為外國人完全不受憲法保障。與人性尊嚴及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非政治性權利,原則上也保障外國人;具體保障範圍與限制,仍應依各項權利的性質判斷。 權利外國人是否享有作答關鍵 人身自由享有外國人亦受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訴訟權享有不能單因外國人身分,就否定其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宗教自由享有信仰自由並非我國國民專屬。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不享有屬政治權利,涉及國民主權與政治共同體成員資格。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遇到外國人權利的題目,應先判斷選項是一般人權保障,還是國民參與國家政治決定的權利。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時,答案就是政治權利,例如選舉權。 四、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透過民法間接影響私人契約 基本權主要規範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但私人間也可能因經濟力量或組織地位差距,發生侵害人格、平等或婚姻自由的情形。處理這類私人間關係,應掌握基本權的間接第三人效力。 學說內容作答評價 直接效力說憲法基本權直接拘束私人間的法律行為。不採。選項若以「契約亦受憲法直接規範」作為理由,就應排除。 間接效力說基本權價值透過民法概括條款進入私法關係。採此說。主要透過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判斷。 否定效力說基本權與私法無涉,私法自治優先。不採。若推論歧視條款因契約自由而有效,屬錯誤選項。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屬概括條款,是基本權價值影響私法關係的主要途徑。法院解釋及適用民法時,應將基本權保障精神納入考量,而不是直接引用憲法條文宣告契約無效。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企業若以員工配偶的國籍或族群背景作為禁止結婚、要求離職的條件,就違反種族平等精神與婚姻自由。此時,應將平等精神納入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的解釋,認定該條款無效。 作答順序可整理為:辨認私人間契約→指出涉及的基本權價值→透過民法第72條審查→判斷該條款無效。至於契約其餘部分是否仍有效,屬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宜直接推論整份契約全部無效。 常考陷阱 「只有自然人享有工作權」:錯。私法人與非營利團體亦可能依權利性質受到保障。 「非營利團體不以賺錢為目的,所以沒有工作權」:錯。是否營利不是判斷基本權主體資格的標準。 「宗教團體只能主張宗教自由」:錯。宗教團體也可能同時享有工作權、財產權或訴訟權等保障。 「會招募人員的組織就是工作權主體」:錯。政府機關屬國家組織,是受基本權拘束的一方,不是基本權主體。 「外國大使館、經核定的部落屬於團體,所以享有工作權」:錯。前者是外國國家機構,後者具公法人性質,都不能視同私人團體。 「外國人不是我國國民,所以沒有基本權」:錯。人身自由、訴訟權、宗教自由均保障外國人;外國人不享有的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政治權利。 「契約有種族歧視,直接依憲法第7條認定無效」:結論雖然正確,理由卻錯誤,因為這是直接效力說。必須選擇以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作為理由的選項。 「憲法不能直接規範私人契約,所以歧視條款有效」:錯。憲法欠缺直接效力,不代表基本權價值對私法毫無影響。 「契約自由或公司管理權可正當化配偶身分限制」:錯。私法自治仍受公序良俗限制;即使員工已簽約同意,違反民法第72條的條款仍然無效。 記憶口訣 「主體看性質,官方不算數;外人無政權;私人有侵害,七十二條作橋梁。」團體能否享有基本權,要看權利與組織性質;政府機關、外國使館及公法人不是私人基本權主體;外國人享有一般人權,但不享有政治權利;私人契約侵害基本權價值時,透過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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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 關於外國人在我國得享有之基本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人身自由 (B)選舉權 (C)訴訟權 (D)宗教自由
  3. 某大企業徵聘業務經理 1 名,某甲錄取後,發現僱傭契約規定「員工之配偶不得為東南亞外籍人士,違者應 自動離職。」1 年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