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基本權的核心保障、對國家權力的拘束力,以及受侵害時請求司法救濟的意義。 熟記憲法第23條的限制目的,並結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斷限制是否合憲;職權命令不是限制基本權的合法依據。 分清憲法第23條(限制基本權的要件)與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 區分「行為受到基本權保障」與「國家得否限制該行為」,並理解人性尊嚴構成基本權拋棄的界限,例如志願為奴隸不受憲法保障。 辨別人身自由、家庭團聚權、人格發展自由及平等權,判斷特定國家措施侵害的是哪一項權利。 核心觀念 一、基本權的性質:核心不可侵犯,限制須有憲法依據 基本權是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權利,其核心內涵具有永久不可侵犯性。基本權不只是國家的政策宣示,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保障;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均受拘束。立法者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法院解釋及適用法律,都必須尊重基本權。 基本權具有不可侵犯的核心,不表示每一項權利的所有行使方式均不得限制。正確理解是:基本權可以受到合憲限制,但國家不得僅以公共利益為由,就當然取得限制權限。「為達公共利益目的,國家即得限制基本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憲法要求,也不得掏空權利的核心。 基本權受到侵害時,人民可以依法請求司法救濟。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使人民得透過法定程序請求法院提供權利保護;但不代表任何爭議都可以不經法定程序,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救濟。 二、限制基本權的依據與要件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應掌握四項目的、法律依據與必要程度。條文中的「以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原則,「所必要者」即比例原則的依據。 審查重點內容與判斷關鍵 限制目的(公共利益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目的正當只是起點,不能取代其他要件。 法律保留原則基本權限制須基於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自身職權創設限制。 比例原則限制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有同樣有效且侵害較小的手段時,應採較小侵害手段;造成的損害與追求的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法律明確性原則限制規範的意義須能理解,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並能透過司法審查確認。 比例原則可分為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例如,某項措施即使有助於防疫,仍須追問是否存在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法,以及措施帶來的利益是否與權利損害相稱。 法律保留不等於所有執行細節都必須直接寫在法律中。法律可以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但不能把「依法授權的命令」與「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職權命令」混為一談。職權命令不能單獨作為創設基本權限制的依據,因此「得以職權命令限制」不是基本權限制應遵循的要件,反而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也不要求每個文字都毫無解釋空間。規範可以使用須經解釋的概念,重點在於能否理解、預見及接受司法審查。 三、憲法第23條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第23條處理「國家限制基本權須符合什麼條件」,因此與公共利益、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密切相關。國家賠償則是另一制度,其憲法依據為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判斷時應區分「限制是否合憲」(第23條)與「受害後能否請求國家賠償」(第24條),國家賠償與第23條無關。 四、先辨識保障範圍,再審查限制是否合憲 分析基本權問題,可依序確認:涉及何種權利、國家措施是否干預、干預是否符合憲法要求。行為受到保障,不表示完全不能限制;反過來說,國家可以依法限制某種行為,也不表示該行為原本就不受保障。 行為或情境相關權利與保障界限 選擇出家為僧尼屬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包括選擇宗教信仰及宗教生活方式,受憲法保障。宗教行為仍可能受到合憲限制。 參加同鄉會屬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包括為共同目的組織或加入團體;保障不限於政黨或政治性團體,受憲法保障。 主張共產主義政治思想與主張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能僅因內容與現行制度不同,就認定不受保障。 志願為奴隸否定自身作為自由、平等主體的地位,違反人性尊嚴,不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不能以「自願」為理由要求憲法承認。 人性尊嚴構成基本權拋棄的界限。個人得在一定範圍內決定是否行使權利,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權利均可任意拋棄。使自己成為他人的所有物,已否定人的主體地位,與一般契約或職業選擇不同。 五、親子因入境限制分離:辨別受影響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父親為本國人)與外籍母親因疫情入境限制而分隔兩地,應從家庭共同生活、子女成長及差別待遇等面向分析,不能看到「無法見面」就直接認定為人身自由受侵害。 家庭團聚權:親子共同生活與維持家庭關係受到憲法保障,入境限制直接妨礙家庭團聚。 人格發展自由:未成年人與父母的互動、照顧及陪伴,與人格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親子分離可能影響此項利益。 平等權:若入境措施依國籍、身分等作不同處理,可能涉及差別待遇,仍須進一步審查其理由是否正當。 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主要保障身體行動自由免於國家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等干預。母親未獲准入境,子女本身並未遭逮捕、拘禁或受相類的身體拘束。 上述情境中,子女的人身自由最不可能受到侵害。另須注意,可能涉及基本權,不等於已確定違憲;仍須檢查措施的法律依據、差別待遇理由及限制程度。 常考陷阱 「為達公共利益目的,國家即得限制基本權」:錯在把正當目的當成充分條件,漏掉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要求。 「基本權核心不可侵犯,所以任何限制都違憲」:混淆核心保障與具體行使方式,應判斷限制是否合憲。 「基本權只拘束行政機關」:立法、行政、司法均受基本權拘束;基本權受侵害可請求司法救濟,這是正確敘述。 「得以職權命令限制」列為限制要件:錯誤。法律規定、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才是要件,職權命令不能取代法律依據。 把國家賠償當成第23條內容:第23條與公共利益、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相關;國家賠償規定在第24條。 「有法律規定就一定合憲」:法律本身仍須符合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其他憲法要求。 「主張共產主義、出家、參加同鄉會不受保障」:分別屬言論、宗教、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真正不受保障的是志願為奴隸。 「自願就可有效放棄一切基本權」:人的主體地位與人性尊嚴不能任意處分。 「親子被隔絕就是子女的人身自由受侵害」:須確認國家實際限制誰、限制什麼;家庭團聚受阻與身體遭拘束是不同問題。 記憶口訣 「他、危、序、益」: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對應第23條四項限制目的。 「有法、明確、合比例;職權命令不算數」:目的正當後,仍要檢查法律依據、規範明確性及限制手段。 「二三管限制,二四談國賠;團聚看家庭,拘禁看人身;為奴違尊嚴,不在保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