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10條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包括選擇住所、遷移、旅行及出入國境;限制欠稅人出境,主要限制的是旅行自由,不是人身自由、職業自由或秘密通訊自由。 判斷限制是否合憲,應分別檢查法律依據、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不能只看限制目的是否正當。 依釋字第443號解釋,役男出境限制屬居住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它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不屬於只能由國會親自規定的國會保留事項。 依釋字第459號解釋,役男體位判定對其憲法上權益有重大影響,應保障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大法官對各類限制的評價:欠稅人限制出境(釋字第345號)合憲;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許可(釋字第497號)合憲;後備軍人遷移不申報處刑罰(釋字第517號)合憲。國民入境不分有無戶籍一律須經許可並處刑罰(釋字第558號)違憲。 核心觀念 一、居住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內容包括自由選擇居住處所、遷移住所,以及在國內旅行、出境與入境。旅行自由是居住遷徙自由的具體內容,不以觀光旅遊為限,也涵蓋跨越國境的移動。 因此,國家禁止或限制人民出境,即使沒有逮捕、拘禁人民,仍已限制其居住遷徙自由。欠稅人因出境限制而無法赴海外工作,可能連帶影響工作安排。但就措施直接限制的權利而言,判斷重點仍是憲法第10條的旅行自由,而非第15條的職業自由。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與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應加以區分。前者主要涉及身體自由免受逮捕、拘禁等干預;後者著重人民選擇居住地及移動的自由。不能看見「不得離開」等文字,就一律選擇人身自由。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則與移動無關。 二、限制基本權的兩道檢查: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限制居住遷徙自由,除須有正當目的外,還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要求。作答時可分成兩道檢查:先看國家有沒有適當的法規依據,再看限制手段是否過度。 檢查事項判斷重點 法律保留應由法律規定的限制,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命令創設;容許授權命令補充時,仍須檢查法律授權是否具體明確。 適當性限制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 必要性有無同樣有效、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 狹義比例性限制所造成的不利益,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否失衡。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規範應由何種位階的法規訂定,須考量規範對象、內容、法益及限制程度,不能把所有基本權限制都視為同一層級。 層級適用事項規範方式 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由憲法直接規定,立法者亦不得違反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如刑罰)須以法律親自規定,不得授權命令 相對法律保留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役男出境限制)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補充 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 「重大限制」不等於「國會保留」。重大限制仍可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定;國會保留是指不得授權、只能由立法者親自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三、役男出境限制與體位判定 釋字第443號解釋:役男出境限制對居住遷徙自由構成重大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只因辦理兵役業務,就在欠缺法律依據或明確授權時,自行以命令增設出境限制。當時以行政命令限制役男出境、欠缺法律明確授權的規定,因此違憲。限制內容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役男出境限制屬國會保留事項」的說法是錯誤的。正確說法是:役男出境限制屬相對法律保留,允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定。 釋字第459號解釋:役男體位判定涉及應否服役、服何種兵役等事項,對其憲法上權益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即使判定具有醫學專業性,也不能因此排除權利救濟;役男對體位判定不服,應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各類居住遷徙限制的合憲界線 限制類型解釋結論判斷重點 欠稅人限制出境釋字第345號合憲為保全稅捐徵收,對欠稅達一定數額者,由財政部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有法律授權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此措施限制的是旅行自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釋字第497號合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的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係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授權明確,符合比例原則。 後備軍人遷移申報釋字第517號合憲為掌握兵員動員與召集,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事罰,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比例原則無違。 國民入境許可釋字第558號違憲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處以刑罰,違反憲法第10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 國民返國權是入境限制的判斷起點。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國家不得禁止,其返國居住的權利應受保障。法規若不區分有無戶籍,一律採許可制並科處刑罰,即屬違憲。釋字第558號解釋並不是宣告所有入境管理制度都違憲;對未在臺設籍的國民,入境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 同理,欠稅出境限制獲得合憲評價,不表示任何欠稅情形都可以限制出境,仍須具備法律所定條件並遵守比例原則。後備軍人遷移申報制度合憲,也不能擴張成行政機關得任意以命令創設刑罰。 常考陷阱 「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或「限制職業自由」:出境限制直接管制跨境移動,應連結憲法第10條的旅行自由;不要與逮捕、拘禁或工作影響混淆。 「役男出境限制係屬國會保留事項」:這是錯誤敘述。役男出境屬重大限制,但正確標準是「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屬相對法律保留。 「役男出境限制係對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這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看到「重大」就誤判為錯誤。 「體位判定具有專業性,所以不能訴願或行政訴訟」:專業性不等於免受司法審查。體位判定重大影響役男權益,應保障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處以刑罰」:關鍵字是「未區分是否設有住所而有戶籍」加「刑罰」,這是釋字第558號違憲的情形。 「後備軍人遷移不申報即處刑事罰」:看起來手段嚴厲,但釋字第517號認為合憲,不要誤選為違憲。 「限制欠稅人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許可」:分別是釋字第345號、第497號,均為合憲。 「只要有法律授權,限制就一定合憲」:仍須檢查授權是否明確,以及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出境看十條,欠稅限旅行。」限制出境對應憲法第10條,具體權利是旅行自由。 「四四三,授權可;四五九,能救濟。」役男出境可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定,非國會保留;體位判定可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四五欠稅、四九七大陸、五一七後備,都合憲;五五八返國不分戶籍,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