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集會遊行是表達言論的手段,應以和平方法為之;國家並負有提供適當場所、保護集會安全的義務。 區分一般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原則與偶發性集會的憲法保障,不能以維護秩序為由,一律禁止未經申請的偶發性集會。 熟記許可程序:一般申請於舉行之日6日前提出;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 辨認禁制地區: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屬法定禁制地區;立法院不在法定名單內,但活動仍須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一、集會自由的意義與國家保護義務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依集會遊行法的定義,集會是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則是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集體行進。 釋字第445號指出,集會遊行本身並非目的,而是人民表達言論的手段。人民藉由共同聚集、演說或行進表達訴求,參與公共意見的形成,因此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關係密切,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法為之。 國家對集會自由的義務,不只有避免任意干預,也包括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不能把集會自由理解為國家完全不必介入;必要的安全保護,正是保障基本權的一環。 二、集會自由的限制與言論內容審查 集會自由並非完全不得限制,但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23條及比例原則。針對時間、地點、方式所作的管制,仍須檢查目的與手段是否合憲,並非只要不涉及言論內容,就當然有效。 釋字第445號認為,以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作為不予許可的理由,是在集會舉行前,依政治主張審查言論內容,侵害憲法保障的表現自由。因此,將這類主張一概禁止,並稱為「合憲限制」,是錯誤判斷。 判斷重點:不能僅因人民表達某種政治立場,就認定可以禁止其集會;至於具體行為涉及暴力或其他違法情形,則應依相關法律及憲法要求另行判斷。 三、一般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制度 集會遊行法對一般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採事前申請許可制,並設有免申請的例外。因此,「室外集會遊行全部不用申請」與「所有室外集會遊行一律須經許可」,都過於絕對。 項目應掌握的規則 申請對象向集會遊行所在地的主管警察機關申請。 一般申請期間由負責人於舉行之日6日前提出申請。 一般通知期限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 負責人國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此處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能縮限理解為只有無國籍者才受限制。 免申請活動包括依法令規定舉行的活動,以及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活動,與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等。 取得許可後,仍可能依法廢止或變更。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重大事故,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而有緊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的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這是有法定原因及必要性限制的權限,並非得任意變更。 四、偶發性集會不能強求事前許可 偶發性集會是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這類集會仍在憲法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不能因為事前沒有提出申請,就否定其基本權保障。 釋字第718號指出,偶發性集會既然無人事先召集,也沒有可事前申請的負責人,要求先取得許可,在事實上難以做到,效果近於禁止偶發性集會。即使免除「6日前申請」的期間限制,只要仍強求事前申請許可,就沒有解決問題。 類型辨認重點憲法上的要求 一般事先規劃的集會可預先安排,有申請準備時間。原則適用一般許可程序,管制仍須符合憲法。 緊急性集會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不能以等待事前許可的要求,使即時表達失去意義。 偶發性集會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不能強求事前申請許可;僅放寬申請期限並不足夠。 維護社會秩序可以是管制目的,但目的正當,不代表所有手段都合憲。立法者得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改採許可制以外,同樣能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得考量報備等方式,但具體設計仍須符合其性質,不能變相恢復事前許可。 五、禁制地區與立法院的區別 集會遊行法列有禁制地區,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等地區與其依法劃定的周邊範圍。原則上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不在這份法定禁制地區名單內。不能因其為中央機關,就推論它與總統府、行政院或法院適用相同的禁制規定。五院之中,列入此項名單的是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沒有立法院、監察院。 「立法院不是法定禁制地區」的意思,是不因該項禁制規定而禁止集會遊行;並不代表得任意進入建物、占用場地,或免除一般申請及其他依法應遵守的規定。 常考陷阱 「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屬合憲限制」:錯。依政治主張作事前內容審查,侵害表現自由。 「國家只要不干涉集會,就已履行保障義務」:錯。國家還應提供適當場所,保護集會遊行安全。 「基於國安與秩序,禁止未申請的偶發性集會並不違憲」:錯。不能只看管制目的,還要檢查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偶發性集會免除6日前申請限制,就已充分保障自由」:錯。關鍵是無從事前申請,並非只有期間太短。 「偶發性集會只能採許可制,立法者沒有形成自由」:錯。得以法律明確規範,選擇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的手段。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可以擔任負責人」:錯。應區分參與集會與擔任負責人的資格。 「主管機關3日內通知」:須連同收受申請書之日起、書面、通知負責人一起記憶。 「經許可後絕對不得廢止或變更」:錯。有法定重大事故及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廢止或變更。 「立法院是禁制地區」:錯。也不要反向誤認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均可不經核准自由集會。 記憶口訣 「六日前申請,三日內書面」前者是一般申請期間,後者是主管機關的一般通知期限。 「偶發無召集,許可難先行」偶發性集會的問題在於無從事前申請,不能只靠放寬期限處理。 「總統行司考法院,立院不在禁制單」記住法定名單的差異;非禁制地區仍須依法進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