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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生命權與憲法第15條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生存權、生命權與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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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應熟記三項權利的名稱。 憲法未明文列出生命權;依本單元所採大法官解釋脈絡,生命由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 查封時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是為維持基本生活,直接保障生存權。 藥害救濟排除「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依相關解釋,涉及但不違反生存權。 判斷基本權時,須區分措施所保障的權利、措施所限制的權利,以及限制是否違憲。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5條的三項權利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選項若以名譽權、隱私權或人格權替換其中一項,即不符合本條明文。 權利保障重點辨識線索 生存權維持基本生存與最低生活,並涵蓋生命的保障基本生活、生活必需、生命健康、社會救助 工作權選擇職業及從事工作的自由職業選擇、工作資格、職業執行 財產權財產存續,以及使用、收益、處分的自由財產利用、財產處分、財產限制 生存權具有要求國家積極照顧基本生活的受益權、社會權性質,也有防止生存基礎遭不當侵害的保障面向。工作權及財產權則具有經濟自由的性質。因此,不宜將第15條三項權利一律理解成相同類型的權利。 二、生命權與生存權的關係 憲法沒有以「生命權」為名的明文規定,不代表人民生命不受憲法保障。依本單元所採大法官解釋脈絡,生命是生存的前提,人民生命由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涵蓋保障。 生存權的考點可分成兩個面向:一是生命本身的保障,二是維持基本生活條件。前者用來理解生命權的憲法依據;後者用來理解查封時為何必須保留生活所需。 憲法第8條主要保障人身自由,例如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本單元問及生命的保障依據時,應掌握第15條生存權。即使選項同時出現第15條工作權,也不能因條號相同而誤選,仍須核對權利名稱。 三、強制執行酌留生活必需:直接保障生存權 強制執行是以國家公權力實現債權,但執行過程仍須顧及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債務人負有清償義務,並不因此喪失生存權保障。 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查封動產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本單元應熟記「二個月」及「生活必需」兩項線索。 保障對象: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並非只照顧債務人一人。 保障內容: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資源,避免執行使其失去基本生活條件。 直接保障的權利:生存權。規定雖涉及金錢與物品,判斷仍應著眼於維持生活的目的。 「酌留」表示執行時須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源,不能理解成是否保障基本生活完全任由選擇。條文使用「應」酌留,正顯示執行程序必須兼顧生存保障。 觀察的措施基本權判斷 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涉及對財產權的限制 查封時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直接保障生存權 規定同時照顧共同生活親屬重點仍是維持基本生活,不能僅因涉及親屬就改選家庭團聚權 四、藥害救濟:涉及生存權,不等於違反生存權 藥害救濟是國家照顧人民生命、健康的制度,與生存權保障有關。對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的規定,相關大法官解釋的結論為:涉及但不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 理解這項結論,須將兩個判斷分開: 是否涉及基本權:藥害救濟關係人民生命、健康與國家照顧責任,因此涉及生存權。 是否違反基本權:救濟範圍受到限制,仍須進一步審查;不能只因部分情形不予救濟,就直接認定違憲。 社會福利與救濟制度涉及資源分配,立法者得在憲法容許範圍內設定給付條件與範圍。生存權受到保障,不等於任何藥物不良反應都必須獲得藥害救濟。本單元應掌握的結論,是該排除規定與生存權有關,但未被認定違反生存權。 另須注意,該規定所指的是「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不能任意改寫成所有藥害均不得救濟,也不能將這項合憲結論擴張為任何排除救濟的規定都合憲。 常考陷阱 「第15條保障生存權、工作權與隱私權」:錯。第三項是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人格權均非本條明文列舉的三項權利。 「憲法未明文列出生命權,所以生命沒有憲法保障」:錯。未明文列名與不受保障是兩回事;本單元應連結第15條生存權。 「生命由第8條人身自由或第15條工作權保障」:均不符合本單元考點。生命的保障依據應選第15條生存權,也不要改選第22條概括保障。 「保留金錢就是直接保障財產權」:錯。應看保留的目的。為維持基本生活而酌留金錢、食物、燃料,直接保障的是生存權。 「提到共同生活親屬,就是保障家庭團聚權」:錯。此處處理生活必需,並非親屬能否團聚。 「酌留生活所需是保障工作權、訴訟權或隱私權」:錯。規定的直接目的在避免債務人及家屬失去基本生活條件。 「藥害救濟排除規定涉及生存權,所以必然違憲」:錯。涉及權利與違反權利是不同判斷;應記住「涉及但不違反生存權」。 「藥害救濟主要對應工作權或人身自由」:不符合本單元考點。藥害救濟連結生命健康及國家照顧責任,應掌握生存權。 記憶口訣 「十五生工財」: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生命歸生存,查封留生活」:生命保障與酌留生活必需,都連結生存權;酌留期間記二個月。 「藥害看生存,涉及未必違反」:常見且可預期不良反應的排除救濟規定,涉及但不違反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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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動產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2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金錢。 此係為直接保障何種憲法...
  2. 7 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需食物、燃料及金錢,此一立法是 基於何種基本權的...
  3.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藥害救濟法中「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救濟」之規定,涉及但不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4.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依司法院大法官之相關解釋,人民之生命係由下列何種權利所保障? (A)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B)...
  5. 6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以及下列何種權利應予保障? (A)生存權 (B)名譽權 (C)隱私權 (D)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