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營業自由受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依釋字第514號,正確組合是「工作權+財產權」。 營造業分級條件與得承攬工程的限額,涉及營業活動的資格與規模,屬於營業自由的限制。 依釋字第348號,醫學系公費生的分發服務義務與服務期滿前的證書保管,是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未逾越合理範圍的措施,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尚無牴觸。 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交易禁止及罰鍰規定,涉及契約自由、財產權及工作權;就此規範內容而言,不涉及隱私權。 核心觀念 一、營業自由:工作權與財產權共同保障 釋字第514號指出,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營業是人民從事職業、經營事業的活動,也涉及資本與財產的運用,因此同時具有工作權及財產權的面向。 工作權面向:人民選擇從事何種營業,以及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由。 財產權面向:人民運用財產經營事業,並取得營業收益的利益。 憲法第15條雖同時保障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但本單元所問的營業自由,其保障依據是其中的工作權與財產權,不能因生存權也規定在同一條,就把生存權列入正確組合。 營業許可的條件、營業應遵守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制裁,均涉及人民權利的限制,原則上應以法律規定。由法律授權命令補充時,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限制內容也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 營業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不代表國家完全不能限制營業。判斷重點在於限制有無適當的法律依據,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二、營造業分級與承攬限額:限制營業自由 營造業的分級條件,以及各級業者得承攬工程的限額,會影響業者能以何種資格經營、能承攬多大規模的工程。因此,依釋字第538號,這些事項涉及人民營業自由的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 判斷時要看規範實際控制的事項:分級條件控制營業資格,承攬限額控制營業規模,兩者都直接影響經營活動。 概念判斷重點 營業自由能否經營、以何種條件經營,以及可承攬的業務規模。 營業秘密具有秘密性等要件的商業資訊之保護,與營造業分級及承攬限額不同。 應考試權參加國家考試的權利,並非營造業分級規範的重點。 人事自主權人員選任、配置等自主決定,並非工程承攬限額所直接規範的事項。 三、公費生服務義務與證書保管:合理限制工作權 釋字第348號涉及醫學系公費生接受公費教育後,應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且在服務期間未屆滿前,由分發機關保管其證書的規定。這些措施會影響公費生自由選擇工作與執業,涉及工作權。 其行政目的在於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補充困難。公費生自願接受公費教育,相關服務要求並成為學校與公費生間行政契約的內容,是理解本案的重要背景。 大法官認為,這些限制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未逾越合理範圍,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尚無牴觸。作答時應掌握下列關係: 目的:補充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所需醫師。 手段:要求公費生分發服務,並於服務期滿前保管證書。 評價:屬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合理限制,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不能只因證書受到保管,就直接推論為過當限制;也不能只因服務地點是公立機構,就改認為主要涉及服公職權。本案的核心是工作權限制是否合理。 上述結論應放在該號解釋的制度與事實背景中理解,不能擴張成「所有公費生的任何服務條件都必然合憲」。同樣地,也不能自行認定償還公費就當然可以免除服務義務、取回證書。 四、利益衝突交易禁止:三種權利受限,隱私權無涉 本單元所涉舊制,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違反者處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的罰鍰。這是釋字第716號所審查的規範背景,應與其後修法的制度區別。 權利與交易禁止及罰鍰的關係 契約自由禁止與特定機關交易,限制締約對象及締結交易契約的自由。 工作權交易對象受到限制,使相關業者的營業活動受限。 財產權罰鍰直接對人民財產造成負擔。 隱私權此處規範交易及裁罰,並非個人私領域或資訊隱私的干預,故無涉。 契約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工作權與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保障。同一規範可以同時限制數種基本權,不能因為有罰鍰,就認為只涉及財產權。 釋字第716號須區分兩部分:交易禁止本身旨在防止利益輸送、維護公益,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按交易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的規定,對可能顯然過苛的情形欠缺適當調整機制,在此範圍內違反比例原則及財產權保障意旨。 常考陷阱 以「勞動權」替換「工作權」:依相關解釋,營業自由的正確保障組合是工作權及財產權,應辨認精確用語。 把營業自由歸入第22條、結社自由或表現自由:本單元所問的保障依據是第15條的工作權與財產權。 看到「營業」就選營業秘密:分級條件與承攬限額規範的是經營資格和規模,應判斷為營業自由。 把公費生證書保管直接判成違憲:釋字第348號認為相關措施必要且合理,並未認定為工作權的過當限制。 認為服務義務與行政目的不具關聯:要求分發服務與補充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的目的具有關聯。 看到公立醫療機構就選服公職權:本案應掌握工作選擇與執業受到限制的工作權面向。 忽略「無涉」的反向問法:交易禁止與罰鍰涉及契約自由、財產權及工作權;應排除的是隱私權。 把交易禁止與罰鍰混為一談:交易禁止本身尚屬合憲;罰鍰可能顯然過苛卻欠缺調整機制,才是違憲重點。 記憶口訣 營業自由,工財雙保:工作權+財產權。 分級、限額,看營業:資格與規模都屬營業自由。 公費服務、證書保管,必要合理尚合憲。 交易禁令契工財,問到無涉選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