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人民選擇職業及執行職業的自由,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中醫師用藥方式受限制,也涉及工作權。 職業自由的限制可分為職業執行、主觀許可要件、客觀許可要件,限制程度不同,所要求的公益及審查強度也不同。 各類限制均須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正當,不代表所有限制手段都合憲。 掌握兩項違憲重點:藥師執業一處而未設必要例外,以及未區分情節而終身禁止聘任為教師。 核心觀念 一、職業自由屬於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其中,工作權包含人民從事工作、選擇職業及執行職業的自由。選擇要從事哪一種職業,以及取得資格後如何執業,都在保障範圍內。 例如,限制中醫師不得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是限制其執業內容與方法,涉及工作權。不能因為藥品具有財產價值,就將主要涉及的權利判斷為財產權;也不能因為醫療攸關生命,就直接選擇生存權。 工作權並非不得限制。國家為保護公共利益,可以依法限制職業自由,但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尤其是比例原則。 二、職業自由限制的三種層次 類型判斷重點公益要求與例子 職業執行自由已能從事該職業,但執業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內容受到限制。為一般公共利益,得採取必要且適當的限制。例如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中醫師用藥限制。 主觀許可要件能否進入某職業,取決於個人本身的能力、資格或其他個人條件。須為重要公共利益。例如專業能力、學歷、品行及特定犯罪前科的要求。 客觀許可要件能否進入某職業,取決於與個人能力、資格無關的外在條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審查最嚴格。例如依市場需求設定業者總量的入行限制。 主觀許可要件不等於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或立即改變的條件。前科屬於個人因素,因此可以是主觀許可要件;不能只因前科無法靠事後努力抹除,就將它歸類為客觀許可要件。 三種限制都須符合比例原則:手段應有助於目的達成;若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方式,應採取該方式;限制所造成的損害,也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三、中醫師不得使用西藥成藥:涉及工作權,限制合憲 釋字第404號所處理的中醫師使用西藥成藥問題,屬於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中醫師與西醫師的專業訓練及資格不同,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得規範其醫療業務範圍。 依該解釋意旨,限制中醫師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尚屬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違憲。應分清兩個問題:涉及的基本權是工作權;對該權利的限制則被認為合憲。 四、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未設必要例外,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711號指出,限制藥師執業處所,目的在於落實專任藥師制度、維護用藥安全,具有正當性;問題在於未對不違反立法目的或具有重大公益需要的情形,設置必要、合理的例外。 例如,醫療機構間的支援、偏遠地區服務或公共衛生需要,可能有藥師支援其他處所的必要。如果不論情況,一律禁止跨處所執業,限制即屬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判斷關鍵是「以一處為限,且未設必要例外」,不能推論任何執業處所限制都當然違憲。 五、教師終身禁聘: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702號涉及舊教師法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情形。應將用語是否明確與法律效果是否過重分開判斷。 法律明確性:「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雖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可依教師專業倫理及具體事實加以判斷,且能透過司法審查確認,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對相關行為未區分情節輕重,即一律終身不得再聘任為教師,限制選擇職業自由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維護學生權益與教師專業倫理固然是重要目的,但不能因此省略對行為情節及限制程度的衡量。此處違憲的核心是不分輕重的終身禁聘。 六、其他限制的合憲判斷 案例解釋結論與理由 特定重罪前科者不得駕駛營業小客車釋字第584號屬選擇職業的主觀許可要件。就該解釋審查的規定,為保障乘客安全及社會治安等重要公共利益,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隨社會發展檢討改進。 公務員離職後的旋轉門限制釋字第637號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擔任與原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位,目的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及防止利益輸送。因限制具有期間、職務關聯及職位範圍,尚屬合憲。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處罰釋字第689號適用於新聞採訪者時,須兼顧新聞採訪自由與他人的隱私、行動自由。依解釋意旨認定正當理由,規定尚屬合憲。 新聞採訪者為報導具有一定公益性的新聞,於有合理理由的範圍內跟追,可能具有正當理由;但記者身分並不使所有跟追行為都合法,仍須依事件性質、公益及侵擾程度具體衡量。 常考陷阱 把職業自由歸為其他基本權:選擇職業及中醫師執業方式,主要涉及工作權;新聞採訪案例則應另外注意新聞採訪自由。 看到限制就認定違憲:限制基本權只是審查起點,還須判斷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把教師禁聘的違憲理由寫成法律不明確:釋字第702號的關鍵是終身禁聘過度,違反比例原則。 把藥師一處執業限制說成一概違憲:關鍵在未設必要、合理的例外。 把前科誤認為客觀條件:前科是個人條件,屬主觀許可要件;主觀不代表可以任意改變。 以為終身限制必然違憲:仍須依具體職業風險及解釋結論判斷,不能將教師禁聘的結論直接套用到營業小客車駕駛資格。 把記者跟追限制理解為全面禁止採訪:規定包含「無正當理由」及「經勸阻不聽」等要件,須完整判斷。 記憶口訣 「職業歸工作;執行一般、主觀重要、客觀特別重要。」先找基本權,再辨限制層次,最後檢查比例原則。 「藥師看例外,教師看輕重。」藥師執業未設必要例外、教師不分輕重終身禁聘,是兩項違反比例原則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