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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與法院審判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選舉訴訟與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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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而且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是本類訴訟的核心事由。 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當選人有妨害投票、賄選等法定情事,應與選舉無效之訴區分。 憲法第132條明定,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不能將辦理選舉與審判爭議混為一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核心觀念 一、選舉無效之訴:選務違法且足以影響結果 選舉無效之訴,主要在處理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的合法性。就本單元應掌握的事由而言,必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一是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是該違法情形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因此,不能只看到「違法」就直接認定符合要件,還必須注意對結果的影響程度。選項如果只寫選務有瑕疵,卻未達足以影響結果的程度,就不能直接套用這項事由。 在選舉部分,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判斷重點是「選委會如何辦理選舉」,而非僅因某位當選人涉及違法,就一律主張整個選舉無效。 二、當選無效之訴:爭執當選結果或當選人的法定違法行為 當選無效之訴,針對的是特定當選人的當選效力。本單元應熟悉下列三類事由: 當選票數不實:必須達到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的程度。雖然票數常讓人聯想到開票、計票等選務工作,但這項法定事由屬於當選無效之訴。 妨害自由行使投票權:當選人曾對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權,屬於當選無效的事由。 以利益要求其他候選人放棄競選:當選人曾對其他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對方放棄競選,也屬當選無效的事由。 其中,行求、期約、交付是不同的行為態樣,不能將選項擅自縮限為「已實際交付賄款」才可能成立。閱讀時也應一併辨認利益提供的對象,以及要求對方放棄競選的目的。 比較項目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 審查重點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是否合法特定當選人的當選效力 本單元核心事由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當選人有妨害投票、賄選等法定情事 被告各該選舉委員會當選人 辨識關鍵「選委會辦理違法」加上「足以影響結果」「當選票數不實」或「當選人的法定違法行為」 兩種訴訟不能只憑「有無違法」區分。它們都可能涉及違法,應進一步辨認所爭執的對象與法定事由。尤其「當選票數不實」應單獨記牢,避免僅以「誰做了壞事」的直覺判斷。 三、憲法上的審判機關:法院 憲法第132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前段保障選舉自由,後段則明定選舉爭議的司法救濟機關。 當考題詢問「依憲法規定,選舉訴訟由何機關審判」,應直接掌握法院。不要因為題目提到憲法,就轉而選擇司法院大法官;也不要因為爭議與選舉有關,就選擇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院:依法審判選舉訴訟,是本單元的正確審判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行政,並非選舉訴訟的審判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均不是此處憲法所定的選舉訴訟審判機關。 四、選舉、罷免訴訟程序:原則準用民事訴訟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的基本規則是: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適用順序應先看選罷法的特別規定,再就其未另作規定的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 「準用」表示依選舉訴訟的性質援用相關程序規定,並非所有民事訴訟規定都毫無例外地適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效力的規定,不在準用範圍內。選舉訴訟涉及公共利益,其裁判不能完全任由當事人的承認或處分決定。 另應區分選舉訴訟與刑事追訴:賄選、妨害投票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但不會因此使選舉、罷免訴訟改為原則準用刑事訴訟法。訴訟事由涉及犯罪,與該訴訟應採何種程序,是不同問題。 常考陷阱 將所有選舉違法都歸入選舉無效:應先辨認法定事由。當選票數不實、當選人以強暴脅迫妨害投票、以利益要求其他候選人放棄競選,均屬當選無效的判斷範圍。 漏掉選務違法對結果的影響:選舉無效的核心要件不只有「選委會違法」,還有「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兩者必須一起看。 將票數不實視為必然的選舉無效事由:看到「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應連結當選無效之訴。 看到憲法就選大法官:本單元考的是憲法明定的選舉訴訟審判機關,答案是法院。 看到公法爭議就選行政訴訟法:選罷法已有明文,選舉、罷免訴訟原則準用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憑爭議性質推測。 看到賄選就選刑事訴訟法:應辨別題目問的是刑事案件,還是選舉、罷免訴訟程序;後者原則準用民事訴訟法。 將「原則準用」寫成「全部適用」:選罷法的特別規定優先,且部分民事訴訟規定明文排除準用。 記憶口訣 「選務違法看選無,票數賄選看當無。」選務違法還要注意足以影響結果;票數不實則須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 「選訴歸法院,程序準用民。」審判機關記法院,程序法律記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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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檢察官或候選人得向該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
  2. 13 我國憲法規定,選舉訴訟由下列那一機關審判之? (A)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3. 10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 條之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原則上準用下列何種法律進行? (A)刑事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